仓储业务管理心得体会及感悟 仓储业务管理心得体会及感悟怎么写(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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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仓储业务管理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保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 量:
4.质 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所造成的验收差错以及延误索赔期等,由存货方负责承担。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 天内通知存货方。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货物的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检验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或由双方另行议定)。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地,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保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保管费 ‰(或0/000)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提货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 元。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和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
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货物临近失败效期或有异状的,再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保管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 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有关费用。
第八条 保管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 (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盖章): 保管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址: 地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鉴(公)证机关(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有关仓储业务管理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委托方: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
受托方: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合作范围
本合同合作内容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物流仓储服务。甲方将其货物委托给乙方管理和操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为本业务服务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本业务内容如下:
1. 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仓库;
2. 仓储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出入库及仓储日常管理,日常盘点等服务;
3. 单据及数据服务: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仓储管理报表,并妥善保留业务单据;
4. 仓储增值服务:当甲方需要乙方提供除仓储管理之外的增值服务,如:打码、更换包装、
二次包装、销毁等服务时,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乙方,并在双方对服务标准及价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乙方提供上述服务。
第二条 甲、乙双方义务
1. 甲方义务:
1) 甲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权力能力及主体资格;
2) 甲方保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合法经营;
3) 甲方应遵守乙方执行仓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4)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货物不得含有危险品、污染品、违禁品等有害或违法物品,如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货物因甲方原因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损害由甲方自行承担;
5) 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各项费用;
2. 乙方义务:
1) 乙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权利能力和主体资格;
2) 乙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合法经营;
3) 乙方负责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货物存储标准对货物进行保管。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可代甲方为其存储在乙方仓库内的货物购买保险,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委托货物的货损,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产品货值表》进行相应赔偿,但最高赔偿数额不超过甲方产品的销售价格。
5)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货物遭受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定义,包括:战争、动乱、飞行物体坠落、商品自身问题或温湿度引起的变质、变色、发霉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风、雨、洪水、雪、地震等。
第三条 服务费用及标准
1. 本业务的具体费用标准详见《物流服务收费标准》。
2. 本业务费用决定的前提条件
1) 本业务相关的报价(以下称“本报价”)表示的前提条件是《仓配物流收费标准》中指定的服务内容,如果超出指定的服务内容之外,报价另行商定。
2) 甲方在本报价的货品因特殊要求而另需增加设备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
1. 结算方式:
双方每月结算一次。即:乙方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发生的《物流费用结算表》以邮件的形式发送给甲方,甲方应在乙方邮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通知乙方开立发票,逾期不确认的视为甲方无异议。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上月《物流费用结算表》存在异议,其应在收到上述结算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与乙方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通知乙方开立发票,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30日内付款;
2. 付款方式:甲方以银行转帐形式汇至乙方指定的以下帐户。
开户名称:#
银行帐号:
3. 逾期付款违约金:若甲方逾期支付支付乙方本合同项下物流服务费用的,则须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违约金总金额=甲方应付当期物流服务费总金额×0.5%×逾期天数。
如果甲方逾期支付乙方物流服务费用超过60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及终止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2.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对方可立即停止履行本协议;
3. 在甲、乙任何一方未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如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未书面通知对方对方本合同结束后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
4. 本合同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合同协议项下未完成之结算或任何一方付款义务以及其他在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了解的对方企业信息,即使本合同终止后,在事先没有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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