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课心得体会如何写 诊疗疾病过程的收获和体会(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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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疾病课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一、指导思想
以《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和《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方案》为 依据,以全面提高学生身心健康水平为目标,整体推进,突出重点,使学 生的整体健康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具体工安安排
1、开展近视眼的防治工作,要求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要积极合,减 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按照学校的防治计划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努力 保护好每一位学生视力健康, 要坚持按时准确的做好 眼保健操 落实检查, 保证质量,扎实有效。
2、营养不良和肥胖的防治: 在对全校学生营养状况分析、调查的基础上,掌握本校学生的营养状况。 加大在健康教育课上对学生进行营养与健康饮食知识的教育。使其懂得什 么是平衡的膳食,并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提高自我保健的能力。学校食 堂向学生提供营养全面、合理的膳食,以保证学生们每天的营养需要。广泛向家长、学生宣传不良饮食习惯和不合理膳食导致营养不良,给学生 生长发育带来的严重后果。并积极提高学生家长的营养知识水平,使其自 觉为孩子们提供营养合理的膳食,让良好的家庭营养知识对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加强学生的体育锻炼,增强学生的体质,也是防治营养不良的有 效方法。
3、贫血的防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但是由于人们的一些不良的饮食习惯以及营养的搭配不合理,因此,贫血仍是中小 学生中不可忽视的疾病之一。首先,利用健康教育课宣讲贫血的危害,贫 血的防治, 合理的营养膳食对预防贫血的重要性。 使学生自觉养成不挑食、 不偏食的饮食习惯。并加强体育锻炼,以提高身体素质。对在检查中发现 有贫血的学生,及时通报家长,带其去医院治疗。
4、肠道寄生虫的防治: 肠道寄生虫的防治措施关键是把住 病从口入 关。通过健康教育,使 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如: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衣、饭 前便后洗手、不食用不洁的、生的食物与蔬菜,食用瓜果要削皮等。学校 定期对学生的个人卫生行为,进行检查评比,公布检查结果,以促进学生 对个人卫生的重视。
5、龋齿的防治: 龋齿是危害人类牙齿健康的主要疾病之一,不仅在学生中造成严重的 局部牙患,而且影响食欲、咀嚼、消化、吸收和生长发育,同时还可能引 起全身性疾病。因此,要采取措施防治龋齿。
描写疾病课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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