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行业心得体会和感想 路政行业心得体会和感想范文(7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描写路政行业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一、领导重视,部署周密
按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厅对全省首次“路政宣传月”活动进行了精心组织和周密部署。一是及时印发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路政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湘交路政〔20____〕160号)。二是成立了厅路政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厅党组书记、厅长刘明欣亲自担任组长,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陈石祥任副组长,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路政管理处和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路管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厅路政管理处。三是厅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抓。刘明欣厅长亲自带队深入基层调研治超工作,大力宣讲超限运输的危害性,治超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要求采取超常规措施推进落实;分管厅领导陈石祥同志亲自调度指导,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四是省厅督导组会同中国交通报等媒体记者深入长沙、岳阳、郴州等地一线宣传阵地进行了现场督导。
二、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为实现路政管理政策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路政管理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社会环境不断优化的工作目标,我们着重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宣传:一是对公路路政管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进行了重点宣传;二是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行了集中宣传;三是对严格执法、文明服务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进行了典型宣传;四是对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成果进行了特色宣传。
三、形式多样,有声有色
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多措并举,使本次集中宣传活动呈现出了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生动活泼、有声有色的特色。
(一)设置集中宣传点,做好现场宣传
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在各自辖区内的社区、集镇、厂矿企业、收费站前广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设置集中宣传点、咨询服务台700多个,摆放活动式宣传展板20____多块,给过往群众发放法律法规文本、倡议书、漫画等宣传资料及印有路政、治超宣传标语的宣传物品20000余份,并通过问答式互动进行政策宣传,路政执法人员现场解答人民群众提出的相关问题。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将路政管理有关政策法规条文绘制成宣传漫画和“湖南省高速公路路网图”一并印制成图文并茂的“公路连着你我他,爱路护路靠大家”的《路政宣传册》共20000册在集中宣传点发放给过往司乘人员,既实用又有宣传效果,深受群众喜爱。
(二)广泛利用宣传标牌,做好标语宣传
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因地制宜,在公路沿线合适地点增设了固定式路政宣传标牌800多块;在路政部门办公区、办事大厅、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公路收费站等地悬挂宣传标语20____多幅、张贴宣传画1000多张,营造了路政宣传月的浓厚氛围;并利用公路沿线电子显示屏、情报板和路政巡查车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开展24小时滚动宣传,实现全路域标语宣传。
(三)走村入户进校园,做好动态宣传
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在“路政宣传月”活动中,积极选派路政执法人员走进公路沿线相关单位及村民家中,将宣传单、法律条文等资料发放到人民群众的手中,耐心地向他们宣讲路政管理政策法规,相互交流爱路护路心得体会,认真解析群众提出的疑难问题,得到了沿线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长沙、株洲、岳阳、邵阳、娄底等地还组织了流动宣传车队,走街串巷,利用车载广播巡回宣传。岳阳、郴州、邵阳、衡阳等地高速公路路政部门还派出业务骨干进入中、小学校园进行路政管理和公路安全保护知识讲座100多课时。同时,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认真梳理人民群众对路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相应的改进措施,对进一步推进“阳光执法、规范执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省高速公路岳阳管理处随岳路政中队主要负责同志走进岳阳市云溪中学,别开生面地给同学们上了一堂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公路安全知识宣讲课,同时通过师生互动交流,深刻的加深了同学们的公路安全保护意识,达到了良好的社会宣传效应。
(四)联合中国高速交通广播,做好立体宣传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中国高速交通广播fm90.5电台共同策划了《路政宣传月系列访谈》节目,从5月25日至28日邀请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处负责人吴林等嘉宾进行了为期四天的直播,节目分别以“阳光执法、提升服务”、“从工作中解读法律法规”、“聚焦车辆救援,强化监督普惠民生”、“规范治超,营造安全发展环境”为主题,现场为广大听众朋友答疑解惑,通过电台的传播和与听众的交流,起到了很好的立体宣传效果,广受听众好评。
(五)充分利用微信、微博和网站,做好网络宣传
厅及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官方微博及门户网站,广泛宣传路政管理政策法规,及时上传各级各部门路政宣传月活动的工作开展情况,充分展示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的成果,积极报道典型事迹和先进人物。据统计,5月份“路政宣传月”官方微博、门户网站合计点击量超过百万,网络宣传成效明显。
(六)组织新闻媒体深入一线采访,做好新闻宣传
厅在“路政宣传月”活动实施期间,专门邀请中国交通报驻湖南记者站、湖南红网、湖南人民广播电台等省内新闻媒体深入一线进行集中采访,跟踪报道,共发宣传报道20多篇。湖南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频道还安排当月黄金段滚动播报宣传内容。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也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本地区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播放路政管理宣传片、宣传口号,使路政管理工作深入人心。同时,通过媒体访谈、群众问答等方式就群众关心的公路保护、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等问题进行互动,积极营造了声势浩大的舆论氛围。
(七)结合涉路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做好典型宣传
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在“路政宣传月”活动期间全面梳理辖区内当前路政管理工作中面临突出的问题,针对超限超载运输、非法设置非公路标志、违法占用公路资源、违法占道经营、盗窃公路设施、在公路上违法增设交叉口等重点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专项集中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的案件,进一步巩固了路政执法专项整治成果。省高速公路岳阳管理处以“路政宣传月”活动为契机,继续推进高速公路路域环境治理活动。衡东县通过对“马路市场”和集镇路段进行集中整顿搬迁了在s315的岭茶和梨木市场等。
通过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使人民群众对路政管理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爱路、护路的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下一步,我们将以本次“路政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加快建立健全路政管理的长效宣传机制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路政宣传工作。
描写路政行业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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