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看书的心得体会实用 疫情期间看书的心得体会实用句子(五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描写疫情期间看书的心得体会实用一
课程安排
线上教学内容涉及小学1至5年级语文、数学、英语、音体美、科学、道德与法治、心理健康等所有科目。
1、具体课程依据赣教云—江西省中小学线上教学平台安排。
2、各村完小依据各校实际安排好教师进行线上指导。
02
教师要求
各学科教师认真组织好学生参加线上课堂、依据课程进度进行作业布置及批改、教学效果反馈等。
03
学生要求
1、严格遵守线上课程作息时间,做到早睡早起;
2、按照老师的要求做好课前预习;
3、每节课提前5分钟上线,做好上课准备,课上不随意走动;
4、课堂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尤其是不懂的地方做好标记,课后单独联系老师解决;
5、课后按时按质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及时提交作业,不得利用网课机会玩手机、电脑等。
6、对于老师反馈的作业要及时订正,100%理解。
04
家长要求
1、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学校开展线上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进入学生班级群;
3、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准备固定的、独立的、安静的、网络顺畅的房间,提供固定的线上学习设备,提前调试好设备的位置(尽可能的多的展示学生的学习状态、同时又能保证学生能看清屏幕),保证最佳的学习环境;
4、做好老师的帮手,陪同孩子上课,及时纠正孩子在家的不良学习习惯,及时与班主任、学科老师反馈孩子的学习情况。
04教学形式
线上授课形式
资源推送:教师可以在“学习强国”、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赣教云—江西省中小学线上教学平台等平台和资源库中选择优质资源,然后推送至家长群让学生自主学习。
作业反馈形式
可以用企业微信工作台中的作业、微信平台每日交作业小程序、钉钉家校本等进行反馈,要做到及时、高效。
05
实施建议
线上教学充分用好疫情这堂“大课”
各大媒体的报道、专家访谈、防护知识等,都是很好的“教材”,再加上生活中人人都在参与疫情阻击,堪称一场巨型的社会实践课。各年级教师要引导家长和学生将疫情防控措施、防疫心理教育、疫情防控宣传和居家防控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教育等渗透在线上教学活动的始终。
线上教学要和“五育并举”结合
要充分利用疫情产生的科普素材,整理一些有价值的内容,引导学生主动关注疫情进展,了解病毒知识、防控知识等,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更好地去理解现实社会,帮助学生树立科学思维观念,培育孩子的科学精神,让他们养成科学思维,掌握科学逻辑,关注社会问题,培养人文关怀和道德情操。
线上教学要严格落实“双减”精神
要科学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分层布置作业、正确使用手机、保证睡眠时间、坚持居家锻炼、发展培养特长等内容,不得加重学生学业负担,不得额外布置作业,更不得让学生到校外购置、打印各种学习资料等
描写疫情期间看书的心得体会实用二
尊敬的老师们、家长朋友们、亲爱的同学们:
当前,我县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周边县区防控局面错综复杂,全县教育系统上下必须贯彻落实市委和县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时刻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从严、从紧、从细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措施。广大师生和家长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坚持科学佩戴口罩,养成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等良好卫生习惯,不到中高风险地区,非必要不出县,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师生员工及共同生活居住人员应主动向社区和学校报备,按疫情防控部门相关要求做好管控措施,落实健康管理规定,对故意隐瞒行程、逃避核酸检测、组织聚集活动等违反防疫规定的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具体有以下十二种情况:
一、对妨害新冠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如进入公共场所拒绝出示健康码、不配合体温检测与登记等行为,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对于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检疫、隔离、治疗,擅自离开隔离地区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作为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
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刻意隐瞒曾途经疫区,拒绝接受检疫、隔离,肆意接触他人,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三、对于疫情期间违规举办规模性聚集活动,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疫情期间,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举办者,造成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同时,已经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参加群体性聚餐的,根据《刑法》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还可能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疫情防控期间聚集赌博、为赌博提供场所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疫情期间看书的心得体会实用 疫情期间看书的心得体会实用句子(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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