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服务心得体会范本 出口退税培训心得体会(八篇)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主题出口退税服务心得体会范本一
20__山西省出口额有望突破40亿美元,增长13.3%。上亿美元出口的商品有焦炭、不锈钢板材、煤炭、金属镁、钢铁管子件、玻璃器皿六种。这表明我省现在出口产品主要以货物为主导,因此在订立货物贸易合同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术语。基于贸易术语的在货物贸易中的重要地位,本文就有关贸易术语的一些内容做探讨,以期能对贸易术语有更好的了解,同时能对国际货物贸易实践有所帮助。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一般介绍
1.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由于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各在天涯,货物自卖方所在地运往买方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装卸和存储,因此其间必然要涉及到一系列问题,例如:何时何地办理货物的交接;由何方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由何方办理货运保险;由何方承担货运途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由何方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等等。这就导致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极高,国际贸易的商人们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经过长期的进出口实践,逐渐形成了具有特定含义的贸易术语,用这些术语来表示交货地点、双方的风险和责任划分以及如何办理运输和保险等问题。贸易术语虽然可以方便交易降低成本,但是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多种解释引起的误解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基于便利商人们使用,在进行涉外买卖合同所共同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国家,有一个准确的贸易术语解释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鉴于此,国际商会于1921年在伦敦举行的第一次大会时就授权搜集各国所理解的贸易术语的摘要。摘要的第一版于1923年出版,摘要的第二版于1929年出版,内容有了充实。对摘要经过十几年的磋商和研讨,终于在1936年制定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贸易条件解释规则,定名为《incoterms 1936》,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之后于1953年进行了修改,1967、1977、1980、1990和20__年又分别进行了修订,便有了现今的20__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mters20__贸易术语共包括13个贸易术语,根据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e组一个术语即exw,f组三个术语分别为fca、fas和fob,c组为四个术语分别为cfr、cif、cpt和cip,d组五个术语分别是daf、des、deq、ddu和ddp。
2.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功能
国际贸易术语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说明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的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和买方应尽的义务。 从贸易术语的概念和上边所说的贸易术语的产生我们可以看出,贸易术语主要的功能是通过明确货物贸易中的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的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来简化缔约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在国际上已经有了很高程度的一致性,如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了争议,贸易术语能够起到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解决争议的作用。
3. 国际贸易术语的效力
研究国际贸易术语的效力,就要把贸易术语放在国际货物贸易的主要国际法渊源当中去衡量才能够全面充分。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主要国际法渊源有二: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主要国际条约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80年公约。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除了两项保留条款外,我国基本赞同公约的内容。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另一个重要国际法渊源。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采用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以参照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两种: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是针对cif贸易术语制定的,它对cif属于项下合同中买卖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风险与费用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国际上有相当大的影响。要确定国际贸易术语的效力就必须先弄明白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两大重要渊源,80年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的效力位阶。
(1)惯例的选择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属于国际惯例,它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时才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私法领域的国际惯例效力不同于公法的国际惯例,在公法领域只要形成国际惯例就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
(2)公约的排他性不适用,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不适用公约,如果双方的营业地在不同的缔约国,公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有效力。当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相约不使用公约,也可以在充分尊重缔约国已经做出保留的情况下,减损公约的部分规定,改变公约的部分条款效力。
总之,在订立一份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协商,以双方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为最优先效力,这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体现。之后,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一经选择即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没有约定和选择惯例时,才在符合公约适用条件的当事人之间适用80年公约。
二、重要国际贸易术语在合同中的适用
国际贸易中可供选用的贸易术语有多种,但由于国际货物贸易是一国到另一国,运输风险比较高,运输费用比较大,海运虽然运输时间长点,但由于海运费用相对较低,所以据统计,各国使用贸易术语频率较高的主要有fob、cif和cfr等海运方式的贸易术语,本文就着重介绍fob、cif两个使用最广泛的贸易术语。
1. fob贸易术语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买方即完成交货。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在fob项下,卖方的主要义务是:
主题出口退税服务心得体会范本二
编 号(no.) :
签约地点(signed at) :
日 期(date) :
卖方(seller) :
地址(address) :
电话(tel) :传真(fax) :
电子邮箱(e-mail) :
风险提示:
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注意,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买方(buyer) :
地址(address) :
电话(tel) :传真(fax) :
电子邮箱(e-mail) :
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
1. 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 (name, specifications and quality of commodity):
2. 数量(quantity):
3. 单价及价格条款 (unit price and terms of delivery) :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 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xx)办理,出口销售合同。)
4. 总价(total amount):
5. 允许溢短装(more or less): ___%.
风险提示:
一般货物毁损、灭失风险随货物所有权转移面转移,属于动产的货物在所有权交付时转移。如: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供方的仓库,则意味着该货物一旦出库,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则转移到需方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交货地点的选择上,应慎重对待。
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
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签名样本)。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6. 装运期限(time of shipment):
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天内装运。
风险提示:
应就对账方式、确认形式,以及付款时间、开具发票等事项进行约定,以防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产生分歧,甚至诉讼纠纷。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7. 付款条件(terms of payment):
买方须于____ 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开到卖方,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延至装运期后_____天在中国到期,并必 须注明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 买方对本合同未执行的全部或部份,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8. 包装(packing):
9. 保险(insurance):
按发票金额的___%投保_____险,由____负责投保。
10. 品质/数量异议 (quality/quantity discrepancy):
风险提示:
应对送货、签收、验收事项进行约定,特别是在发货人或收货人为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第三人时,一定注意留存发货单、签收单等交易凭证并备注,以防另一方在结算、支付货款、发生质量问题时不承认存在前述交易。
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如买方提出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凡属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对所装货物所提任何异议于保险 公司、轮船公司、其他有关运输机构或邮递机构所负责者,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风险提示:
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另外,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因此,建议交由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11. 由于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合约不能履行,部分或全部商品延误交货,卖方概不负责。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系指不可干预、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 仲裁(arbitration):
因凡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施行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 通知(notices):
所有通知用___文写成,并按照如下地址用传真/电子邮件/快件送达给各方。如果地址有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___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14. 本合同为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 _____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风险提示:
对于一些常年合作的供销企业,每次供货都签订合同是件很繁琐的事情。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常年销售合同,以消除前述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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