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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伦理素养心得体会总结 教师专业伦理基础与实践心得体会(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教师伦理素养心得体会总结

大家好!首先感谢组织给我这次参与竞聘的机会。我是一名工作在教学一线的中学一级数学教师,本科学历,我竞聘的岗位是数学教师。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向领导和评委们作简要的陈述:

一、对竞聘岗位的认识

新课标主张“人人学有价值的数学,人人都能获得必要的数学,不同的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这是新世纪数学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这就要求数学教师自身必须具备深厚的基础知识,有着多层次、多元化的知识结构;还要有开阔的视野,创新的教学模式以及灵活的教学方法。

二、我的竞聘优势主要有以下三点:

1、我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我是中共党员,一贯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

2、我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教学中本着“为人师表”的信条,严以律己,踏实教学,在工作中坚持教学并重,利用业余时间自学电脑知识,熟练常握了多媒体技术,能熟练运用几何画板、易教通网络课件快车等软件制作出精美的课件,并运用到课堂教学中,加大了课堂容量,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收到很好的成效,几年来,本人所任教的班级在段、期考中成绩突出,特别是今年毕业的55班在近三年每个学期的段、期考中数学科的优秀率、高分率都排在全县的第一名,在今年的中考大战中也取得了辉煌的战果,为学校争得了荣誉。参加工作以来,本人历任班主任、数学教研组组长、女生辅导员等,工作认真负责,教育教学效果显著,5年来荣获全国奖1次,区省级奖2次,地市级奖2次,县级奖5次, 20xx年至20xx年,连续5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级。经过20xx年的学习和实践,我对课堂的教学组织能力,对教材整体的驾驭能力,对学生掌握知识程度的判断分析能力等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我认为完全能胜任初中数学教育工作。

3、我有较强的年龄优势。我今年33岁,身体健康精神好,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所热爱的教育教学工作中。

三、工作思路:

假如我能够通过竞聘上岗,我打算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自己的教学工作,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1、做一个学习型、钻研型、专家型的教师。在工作中不断完善自我,充实自我;拓宽自己的知识面,使自己的教学再上一个新台阶。

2、努力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结合数学科的特点和本校学生的实际情况,配合学校的校本教研,设计并开展丰富的数学实践活动,进一步拓展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数学素养,让每个学生都能学到“有用的数学”。

3、加强个人修养,练好基本功。

各位领导、评委老师们,给我一片天,我将以我的热情与进取、诚心与虚心、刻苦与勤奋为田东四中的再一次辉煌献上自己的微薄之力。谢谢大家!

(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对于教师伦理素养心得体会总结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公民举办民办中小学,保障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公民个人单独或者合伙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简称民办中小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民办中小学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并接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督导、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同公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二章 民办中小学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担保。

第七条设立民办中小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任校长应当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以及与其办学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三)有适应办学规模、相对稳定、具备任职资格、结构合理、能够胜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40%,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50%。

(四)自有教学场所和设施达到当地同类公办中小学办学场所和设施标准,办学设计规模应达到同类公办中小学最低班型标准;

(五)有与办学设计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其中自有办学资金不低于50%。

关联法规:

第八条设立民办中小学,必须与公办中小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设立民办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民办初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请书;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学校董事会成员和校长以及拟聘任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拟办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六)拟定学校的名称和内设机构情况;

(七)自有教学场所的合法证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发给《办学许可证》。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应当有独立规范的学校名称。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和“辽宁”等字样。

第三章 办学与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可以设立校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的学校在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董事会人员的组成、推选、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董事长;

(二)聘任与解聘校长;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管理学校的经费与资产;

(七)修改学校的章程;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从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师范专业应届毕业生中选聘教师;也可以从辞职、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中自主聘任具备教师资格的人担任教师;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应当与受聘任教师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期限、职务、职责、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及违反聘任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民办中小学按照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的规定,面向当地自主招生。

民办中小学不得设立分校或者校外办学点。

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下同),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取得证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散发。

出具证明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证明文件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教育、教学,选用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

第十九条实行寄宿制的学校应当在学生入学前,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生人身安全、保健等问题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中小学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学校中的国有资产、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和学校办学积累的资产,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按照规定建立会计报告制度,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举办者不得在学校成立后抽逃资金。

第二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不同类别、不同条件学校每年对学生收取的学杂费标准,

教师伦理素养心得体会总结 教师专业伦理基础与实践心得体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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