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三中全会心得体会及收获 自治区五中全会心得体会(七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主题自治区三中全会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二、做好妇儿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一年来,我们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作用,积极参与妇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监督。依法维权、科学维权、源头维权、社会维权,进一步健全妇女儿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协助党委政府作好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工作,引导妇女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努力协助解决妇女儿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1.建立健全了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以宣传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发展刚要(20--20__年)》为重点,扎实开展了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妇女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以家庭平安促社会平安;引导和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村民自治,教育妇女增强公民道德意识、强化公民,提高妇女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能力,把妇女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2.深入开展了家庭创建活动。以村、为开展了以弘扬家庭文明新风,推动三个文明建设为主题的创建活动,全面提高了人们的道德平和文明素质,今年全镇的矛盾纠纷与去年相比降低40%。为我镇构建和谐大局奠定了基础。3、积极推动妇女儿童发展工作。组织全镇各界人士,研讨《兴隆镇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20__年)》初稿提交党委政府研究,最后以兴府发〔20--〕93号文件形式下发了《兴隆镇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20__)》
三、深化学比活动,促进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深化了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全镇妇女为我镇的经济发展再立新功、再创佳绩。一是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认真落实市委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新型农业,为农村妇女提供技术、信息、小额财政贴息信贷服务,和促进农村妇女脱贫致富。
二是开展双学双比活动,促进不同女群体的共同发展。一年来,我们以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共同进步为目的,以经济条件好、懂技术的妇女群体带动妇女、弱势妇女为落脚点,在全镇范围内发展蔬菜种植5000余亩,增加妇女务工。发展生猪5000头的大户1户、年出栏生猪3000头的大户2户、年出栏生猪1000头的大户8户,年出栏生猪300头的13户。促进了我镇经济发展。
四、开展了各项活动
1、开展慰问活动。在春节期间,镇妇联走访看望了部分贫困妇女、儿童,并送去了慰问金等。
2、开展了维权周活动,利用村村通工程与镇文广中心、司法所于3月6日-10日召开会4次,宣传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利用2、6、8兴隆逢场天向赶场人员发放维权知识宣传单400余份,并为广大群众提供现场答疑多次,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3、为更好地妇女,兴隆镇妇联联合计生办、卫生院于20--年4月和10月起联合组织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妇女健康免费体检活动,全镇4000多名妇女接受了免费健康体检,并协调卫生院为查出疾病的妇女优惠治疗。
4、开展各村贫困妇女,贫困儿童信息摸底工作。了解她们的基本状况。并协助民政、红十会对20多名因病致贫的妇女给予了近10万元的救助。
5、3月7日,镇政府全体女职工、镇级单位女工干部、各村妇代会主任等与党政一起欢聚一堂,举行了隆重的庆祝活动。一是召开了座谈会,会上镇妇联主席传达了市妇联3月4日的会议精神,了20--年我镇妇联工作,安排部署了20--年我镇妇联工作,调动了全镇广大妇女干部参与我镇社会事业和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组织全镇、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女同胞进行登山活动,并进行了评奖。女同胞们既健了身体,又感受到了妇女之家的。
主题自治区三中全会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确保各项村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本村三个礼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组织全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进取协助街道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街道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的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全村干部、群众都应当自觉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村务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授权构成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利,村民代表会议构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村民代表的权利:推选、更换村级民主监督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选举前,能够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对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参与表决,有自主表示同意、不一样意或弃权的权利;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能够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能够向村党组织提出议案;对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实施情景进行监督;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提议或质询。在征求选区村民意见基础上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街道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进取反映村民的合理化提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理解村民的监督;协助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自觉理解村民委员会的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景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也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决定一旦构成,不得随意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凡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民主决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提议。
第三章: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全体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理解上级组织的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树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景,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村干部。
第十七条: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对每个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干部工资报酬挂钩。
第十八条:村主要干部的报酬由街道党委考核审批。其他干部报酬根据村团体经济状况,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干部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评议活动,综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构建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能够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本村团体经济属本村社员团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景要张榜公布,理解村民监督。
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设立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承担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贴合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育龄妇女产后应当及时采取节育措施;按规定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必须提交《再生育申请》,并在产后一个月内,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应按规定及时中止妊娠,对计划外生育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严禁弃婴、溺婴、严禁私自收养儿童,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和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作。
第六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村建设的规划和管理,需新建、扩建、改建的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呈报到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服从有关部门的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条: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经审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
第三十一条:村民不得私自建房,否则视为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要协调上级政府做好本村区域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涉及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应当服从。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按上级政策补助,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发放。
第三十三条:团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发包,由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承包费,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七章: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设立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调解信息员队伍,单位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其他热心调解工作的村民为调解信息员,协助村治保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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