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一个好品牌心得体会范本 品牌创建总结(4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描写创建一个好品牌心得体会范本一
一、考核对象
宿豫区、宿城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创文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创文办各工作组。
二、信息内容
突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主题,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为民办实事、《宿迁文明20条》宣传推行、诚信宿迁建设、道德模范人物培育和选树、社会志愿服务等创建重点工作,报送工作动态、典型做法以及工作成效等内容。
三、工作任务
根据承担的创建目标任务,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信息考核对象分为a、b、c三档(具体名单见附件1),设定相应考核分值。a档年度基本任务为100分,b档年度基本任务为80分,c档年度基本任务为50分。
四、计分办法
1、所报信息被中央文明办《精神文明建设简报》等简报刊物采用,信息类每篇计15分,经验类每篇计30分;
2、所报信息被省委宣传部《宣传工作动态》、《江苏精神文明建设简报》采用,动态类每篇计10分,经验类每篇计20分,调研类每篇计30分;
3、所报信息被市委办《信息摘编》采用,每篇计5分,被市创文办《宿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简报》或宿迁文明网采用,每篇计3分;
4、所报信息被市级以上(含市级)报纸、电视、广播、网络采用(名单见附件2),每篇分别计20分、10分、5分;
5、所报信息获得领导批示的给予加分,其中,获得省级以上领导批示的加计80分,获得省文明办领导、市领导批示的加计40分。
6、同一条信息被多级采用的,按最高分计分。
五、结果运用及相关要求
市创文办将采取“一季度一公布”的形式,公布各地、各部门、各工作组信息采用情况和排名。年终将组织开展达标评选,对超额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信息工作将作为加分项纳入全市文化建设工作目标考核(详见宿绩效办〔20xx〕2号)。请各责任单位于每月5日前,主动报送上一月信息被采用情况,过期不报视为无信息被采用。
描写创建一个好品牌心得体会范本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学习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做好中小学校德育工作,深入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和省文明办、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要坚持价值引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创建活动全过程;坚持贴近师生,使每一名师生都成为创建活动的实践者和受益者;坚持注重实效,引导创建活动稳步推进、普遍开展,力戒形式主义;坚持广泛参与,把创建活动延伸到班级、宿舍和每个师生员工,夯实校园文明根基。
第三条 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明办要将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评选工作序列;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纳入教育系统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各级学校目标考核,纳入教育督导工作体系,推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落地落实;各中小学校是创建活动的主体,要形成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学生为中心,加强师德建设,重点围绕领导班子建设、思想道德教育、活动阵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整洁优美环境创建等方面开展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中小学校园落细、落小、落实。
第五条 中学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基本标准应符合《教育部 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基教一〔20xx〕7号)中规定的《中学文明校园标准》。
第六条 小学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基本标准应符合《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基教一〔20xx〕7号)中规定的《小学文明校园标准》。
第三章 考 评
第七条 符合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均应参加文明单位评选。评选活动每三年开展一次,基本程序包括: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组织考核、征求意见、媒体公示、命名表彰。
参加县(区)文明单位评选的,由申报学校根据创建标准,在自查自评基础上,通过所在地教育局向县(区)文明委提出申报,经所在县(区)文明委核定后,报请县(区)党委政府予以命名表彰。
参加市文明单位评选的,从获得县(区)文明单位称号的学校中产生,由县(区)文明委择优推荐,经市文明委核定后,报请市委市政府予以命名表彰,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文明单位评选。
第八条 对已经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学校,每三年复评一次。经复评未达到中小学校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的,取消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九条 相关评选和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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