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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文化建设心得体会及感悟 船舶文化知识的心得(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8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主题船舶文化建设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一、聘用期限甲方对乙方的聘用期限为_________个月,根据航行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后,但一般不少于9个月不超过14个月。

聘用期满,船舶仍在航行或所在港口不便下船,甲方可延长本合同至该航次结束。

延长期内乙方基本工资增长_________%。

二、工资及支付乙方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固定加班费(星期六和星期日)和休假金(从乙方离开中国之日起),从乙方上船之日起至返回中国之日止按月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

具体标准根据职务见附件1。

乙方工资分家汇和在船领取两种支付方式,家汇薪为_________美元/月,其余工资在船领取,领取日为每月_________日。

甲方应完全保障乙方获得租船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给予的利益。

三、工作时间及加班费乙方通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星期六、星期日为固定加班,每周56小时为正常工作时间,超过56小时之外的工作为额外加班。

但通常情况下,每24小时内乙方应至少连续休息8小时。

如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保证,该情况每七天内只能出现一次。

乙方如系持证高级海员则只有固定加班费,如系普通海员,除固定加班费外,额外加班时间应按小时支付费用。

固定加班费及额外加班费标准根据职务见附件1。

中国国内法定节日每年10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元旦1天,国庆节3天),乙方在上述法定节日的工资按双倍日基薪计算。

四、伙食费乙方的伙食费标准为每天不低于4.5美元,具体的食物和物品供应依据甲方规定。

五、劳保用品甲方按附件2的标准,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劳保用品。

六、医疗及病假工资乙方在合同期内受伤或生病,甲方负责承担住院、治疗、食宿等一切费用,并发给基本工资。

如经一年的治疗后乙方仍不能康复,甲方可按照保赔协议的规定,一次性支付乙方费用后免责。

七、伤亡保赔甲方按不低于香港雇员赔偿条例(香港法规282章)的规定标准,向有声誉的船东互保协会投保乙方自离开中国国境起至返回中国国境止的一切人身意外(包括疾病)险,并负责事后追偿。

甲方保证将所有赔偿如数交付派出乙方的代理公司,并由代理公司全数交还乙方或乙方的法定继承人。

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死亡,甲方除按上述保赔标准赔偿外,还须付清乙方所有应得收入、返还遗物、妥善安置骨灰并支付丧葬费。

八、航行区域乙方服务的船舶应在_________航区航行,如需要改变航区,应事先与乙方代理公司及乙方商量。

如甲方的船舶需驶往战争或类似于战争的区域或有战争危险的区域,甲方须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对乙方的基薪和本合同第七条款中的所有保险和赔偿加倍。

如乙方不同意航行,甲方负责将乙方转船或安排回国。

战争或类似于战争的区域或有战争危险的区域的界定以本合同第七款的船东互保协会的最新规定为准。

九、登船及遣返费用甲方负责乙方因登船产生的费用,但乙方在船发生弃船、漏船事件时,需自行负担上船的费用。

甲方负担乙方下述情况的遣返费用:合同到期;因病或因伤提前结束合同;因雇主原因结束雇佣合同;船舶灭失、搁浅或卖船;船舶被扣超过14天;航程中配偶、子女或父母生命垂危或死亡。

但甲方不负担下述情况的遣返费用:乙方要求提前结束合同;乙方漏船、弃船;乙方因违约行为、违法行为以及任何不当行为而遭遣返。

十、规章制度的遵循乙方应诚实、守信,恪尽职守,服从船长或上级的合理指令,并遵守以下规定: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能保存任何凶器或枪支弹药;不得有任何不文明或不健康的行为,如吸毒、打架、酗酒、吵架等;遵守雇主为船舶正常航行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制度。

十一、合同终止及解雇费甲乙双方均可提前一个月书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甲方因船舶灭失、搁浅、卖船等不可抗力作用,可提前解除与乙方的合同,但需支付乙方解雇费用,费用标准为:乙方在船工作不足6个月,发给2个月的工资;超过6个月,发给1个月的工资。

如不可抗力作用导致乙方物品损害或灭失,甲方应予以赔偿,但数额不超过_________美元。

乙方违法或有等严重或实质性违约行为时,甲方可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不需支付解雇费。

十二、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的代理公司有权代表乙方及家属出面协调。

如果协商不成,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中心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合同文本及生效本合同正式文本及附录一式两份,各用中文和英文书就,双方各执一份。

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双方规定的一切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结束。

雇主(签字):_________海员(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1:干货船、散货船月薪最低标准(单位:美元)

主题船舶文化建设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1.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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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位: 船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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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 )的要求,由被保险

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

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

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

制造年份: 制造厂家:

船舶种类 船舶用途

总吨位/马力/客位: 载重吨:

船舶尺寸:(总长) 船质结构:

(型宽)

(型深) 船籍港:

--------------------------------------

保险价值:人民币 (¥ )

保险金额:人民币 (¥ )

--------------------------------------

航行区域: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基本保费: 免赔额:

费 率: %

总保险费:人民币 (¥ )

--------------------------------------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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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

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 险 期 限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赔和赔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

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第十条 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2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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