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策划的心得体会简短 品牌设计的心得体会(四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品牌策划的心得体会简短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现就乙方在其区域内独家使用甲方拥有的________品牌—牛排系列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特此授权乙方,在_____________区域内独家使用_________品牌。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发生的有关_________品牌的所有权等权属方面的一切纠纷,均由甲方承担。如因此纠纷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则甲方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但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除外。
第三条 甲方在授权期间内,将协助乙方进行_________品牌形象设计,提供产品宣传资料、标识、招贴物品等,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四条 乙方可为_______品牌的产品进行各种促销宣传活动。乙方单独进行________品牌有关的宣传、推广活动时,应事先书面告知甲方,取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乙方在取得的授权期间,于该特定区域内的独家使用权,除乙方外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都不得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______品牌,或以_____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在授权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_________品牌形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如乙方未达到甲方确认标准,并且在甲方提出整改后在整改期限内乙方仍未达到标准,不得继续使用________品牌或者取消乙方的品牌使用权。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_______天内,乙方销量未能达到片,本协议自动取消。
第八条 如双方需要续签或终止事宜,须在本协议到期前_______天确认。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品牌策划的心得体会简短二
第一条:组织
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品牌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品牌加盟
1、品牌加盟金。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品牌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品牌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品牌加盟金不返还。
2、品牌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品牌的品牌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意向书,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品牌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品牌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品牌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c公司品牌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品牌加盟特权
品牌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品牌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品牌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品牌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品牌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品牌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品牌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意向书以内使用,不得在意向书以外使用。
第五条:进货商品
1、品牌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品牌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品牌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
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品牌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品牌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品牌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品牌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有关c公司品牌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品牌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日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000日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__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日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__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日元。
第七条:情报管理
品牌加盟店为了品牌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品牌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
·业品牌加盟意向书书 ·品牌店品牌加盟意向书 ·瑜伽品牌加盟意向书 ·家具品牌加盟意向书
·特许品牌加盟意向书 ·品牌加盟意向书 ·加油站品牌加盟意向书书 ·酒类专卖店品牌加盟意向书
销售额比率
20__万日元以下部分交1.50%;
20__万日元以上3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1.00%;
3000万日元以上4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75%;
4000万日元以上5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50%;
5000万日元以上部分交0%。
第九条:商品手续费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品牌加盟者必须支付《意向书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
第十条: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品牌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
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品牌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品牌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意向书书》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品牌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品牌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
总部(支部)为了品牌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品牌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
(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
(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意向书等的手续费为:交易额的2%,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
(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修的手续费:
①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
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万日元;
②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20万日元;
③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工程以及内外修施工的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施工额的2%;
④设备器材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搬运、设置安、施工额的3%;⑤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折合3.3平方米)10000日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30万日元。
⑥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保证金的3%或租赁费的1个月金额。要收取两者中的最高者;
⑦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⑧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第十四条:债务保证
品牌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品牌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
第十五条:意向书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意向书结束时,品牌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当品牌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
品牌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c公司品牌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2)有关品牌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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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禁止事项
品牌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品牌,或有品牌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意向书才享有权利及品牌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八条:更改劝告
当品牌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意向书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品牌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0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品牌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九条: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品牌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第二十条:品牌加盟者的解除权
品牌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意向书。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在接近规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0交付了6个月的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30日前。
第二十一条:总部的解除权
1、当品牌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意向书:
(1)缺少本意向书第二条规定的品牌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意向书、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
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品牌店不合格时;
(7)品牌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品牌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品牌活动及欲妨碍时;
(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的财务资料等,使总部(支部)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品牌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意向书。
第二十二条:终结意向书的处理
1、解除本意向书时,品牌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因意向书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品牌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总部(支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支部)审定;
(5)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当品牌加盟者未撤掉取消“c公司”的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品牌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品牌加盟者进行并负担费用。
3、品牌加盟者即使在解除意向书以后,也要严守本意向书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c公司不利的言行。第二十三条:意向书时间
本意向书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2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意向书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第二十四条:管辖法院
有关本意向书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依据上述品牌加盟意向书书的内容,需正式签订如下品牌加盟缔约书:
年月日(以下称“甲方”或“总部”)和(以下称“乙方”或“品牌加盟店”)依据c公司品牌加盟意向书书,缔结以下意向书:
1、品牌加盟店的名称
品牌加盟店的名称为:c公司店。
2、所属
品牌加盟店的运营管理归属c公司品牌(总部名称)(支部名称)。甲方依据意向书规则开展商品进货以及指导援助等业务。
3、品牌加盟金
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品牌加盟金150万日元,甲方收到150万日元。
4、设备预定金
甲方规定施工设备的设备预定金额为万日元,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支付。此预定金不附带利息。
5、债务保证
乙方以下列方式作为偿不定期对甲方发生债务的保证:
(1)财产抵押
财产抵押者:;
最高金额:日元;
债权范围:a.因商品买卖交易、借贷交易、租赁交易、保证交易所发生的债权。b.票据债权、支票债权。抵押用不动产的名称:乙方承诺:没有甲方的允许,不得有向他人转让、租
当担保物不管什么原因,出现变更、消除或减少其价值时,乙方要立即向甲方通知其情况,以增加担保或提供代担保;
制作担保抵押证书以及此登记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当乙方不遵守以上承诺时,甲方可取消其以后的商品进货及其他一切交易。
(2)抵押保证金
乙方对甲方的抵押保证金额为万日元,于年月日以前支付。
(3)有价证券
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向甲方提交下列有从证券:
6、技术指导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品牌加盟意向书第八条的技术指导费。
7、分担共同宣传的费用
依据品牌加盟意向书第十条,总部实施年计划的共同宣传。乙方作为此宣传的分担金,按甲方的计算,每月交付总销售额的0.2%。
8、联机系统和使用费
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七条第(2)项,主要商品的订货要依靠受发货联机系统进行。乙方向甲方借用并安指定的计算机终端,并负担以下系统的使用费及机器使用费。另外,乙方要负担安所需要的费用:
(1)设置安费为日元;
(2)使用时间为月;
(3)使用费每月为日元;
(4)支付方法为。
有关此机器及使用费,根据系统变更及机器性能的提高等有变更。
9、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1)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七条,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日元。
(2)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八条,乙方向甲方委托品牌加盟店的经理业务。此业务手续费月额定为日元,每月向甲方支付。除此之外,需要制作决算书时,作为其手续费,每件向甲方支付日元
10、特别配送费
依据品牌加盟意向书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特别配送费,乙主负担月额日元。
11、商品手续费
对品牌加盟意向书第九条规定的甲方进货商品经营手续费的费率,暂时规定如下:
12、特定费用的负担
乙方根据以下内容负担品牌加盟意向书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定费用:
13、委托进货
甲方依照品牌加盟意向书第五条向乙方发送商品,但对以下商品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九条,临时委托乙方进货。
14、委托销售场地
甲方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条,承认品牌加盟店在以下商品部门设立委托销售场地。
15、支付方法
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一条,就有关支付方法规定如下:
(1)请求书的截止日期:。
(2)支付日期:。
(3)支付方法:。
16、指定银行
依据运营章程第三十条,就乙方的交易银行规定如下:
银行名称:;
存款种类:;
户头帐号:;
户头名义人:;
17、加入损害保险
乙方依照甲方的指定,国入以下损害保险:
火灾保险:;
机动车保险:;
其它保险:;
以上作为c公司品牌加明意向书以及依据品牌加盟意向书签订的缔约书的证件,制作成由品牌加盟者及其连带保证人和总部署名、盖章的正本2套,由甲乙双方各持一套。
关于品牌策划的心得体会简短三
随着服装业的快速发展,服装品牌数量正呈现爆炸性的增长,国外一、二线品牌大规模进入中国,使得中国的服装品牌市场进入了一个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化和多元化并存的新时期。
国际品牌的营销方式的影响以及消费者需求层次的提升,使服装企业竞相从品牌形象的个性塑造、理念诉求等层面来引导消费者。
品牌形象是与其它品牌区别的本质表现,也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最有价值的竞争因素,它传达的是一种品牌文化,推崇的是一种生活方式。
因此,品牌形象在市场竞争中显得非常重要。
卡莎米亚服饰在注重产品销售的同时缺少品牌的整体运作,在品牌形象方面理解比较单一,对于品牌的阐述也较为杂乱,不符合一个国际高端品牌的形象。
在品牌的推介和形象提升中,把终端形象的提高或是单个的视觉形象的提高理解成品牌形象的提升,因此在具体的操作中,往往东一块,西一块,虽然都很好但是却没有形成一个系统。
品牌的提升,最需要的不是庞大的计划和惊人的创意,而是一个基础的系统整合、计划性的实施、阶段性的完善的一个过程。
1、规范品牌的整体形象,提升品牌的价值。
2、在市场同类品牌的竞争中取得优势,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提升市场的销售。
1、创新:以创新为动力,实现从整体到细节的创新。
2、国际化:以国际品牌为方向,塑造国际化的品牌新形象。
3、文化性:文化是品牌的灵魂,品牌文化是提升品牌附加值的源泉。
4、系统化:品牌形象的系统运作,实现品牌形象的规范和统一,提升品牌的综合竞争力。
5、计划性:品牌形象在终端市场计划性的推广和有效的实施。
6、阶段性:在品牌的推广实施过程中,对于细节部分进行逐步的完善。
7、核心价值:在继续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同时,着重明确品牌的核心价值,并在今后较长时间内予以贯彻与坚持。
1、卡莎米亚品牌渊源
卡莎米亚品牌标识是一个骑士的头盔图像,品牌的英文标识是casamia。
casamia,国际著名服装设计师。
1918年出生于英国北部爱丁堡的宫廷裁缝世家,从小在古典艺术和贵族文化的熏陶中长大。
因受父亲的影响酷爱制作各式礼仪服装,在服装设计上具有独特的天赋和独到的理解,并逐步以其所设计礼服的高贵典雅和精巧缝制工艺受到皇室贵族的推崇。
1936年,凭其对服饰设计、制作工艺的大胆创新及其简洁、典雅的风格和精益求精的工艺,casamia获得英国皇家“荣誉骑士勋章”,并成为当时最年轻的服装设计师。
1968年,casamia在英国的hampshire开设第一家成衣店,制作传统的高级礼服和女装成衣。
在多年的服装设计制作过程中,casamia成功引入时代元素,以英国皇室贵族的尊贵典雅与现代时尚相结合,其开发设计的经典男装,成为伦敦的一道迷人风景线。
1981年,casamia以自己的名字命名服饰品牌,并把骑士的头像作为自己的商标。
其设计制作的服装,以端庄典雅、精巧别致的特性和浪漫的风格而受到英国皇室和社会名流的宠爱,成为欧洲最为典范的服装品牌之一。
20xx年,casamia正式登陆中国,并在深圳成立深圳卡莎米亚服饰有限公司。
2、卡莎米亚品牌内涵
卡莎米亚商标图案的骑士象征不仅意味着一种地位和荣耀,也蕴含了英国皇室贵族的高贵血统和绅士风度。
它是精巧雅致、勇敢负责和高贵品质的同义词,也是罗曼蒂克的代名词。
卡莎米亚的品牌,象征的就是高贵、正直、经典和浪漫的品质。
3、卡莎米亚品牌理念
让皇室贵族的尊贵个性与时尚品味延伸到卡莎米亚的品牌形象之中,使其经典的风尚,成为一种高贵生活品质的象征。
4、卡莎米亚品牌风格
高贵、典雅、精致、浪漫的设计风格和精细的工艺品质为准则,坚持简洁、时尚的设计路线,通过感性基调与理性元素的完美表达,体现都市贵族的高贵气质。
卡莎米亚品牌所代表的生活状态和生活态度,是卡莎米亚服饰文化与都市贵族生活品位的相结合,可以成功地实现和消费群体心理上的对接。
5、卡莎米亚品牌定位
卡莎米亚服饰致力于缔造经典时尚的高档男女装成衣品牌,着力营造高端的品牌文化,是一个为追求时尚、热衷都市生活的消费群体度身定制的国际服装品牌。
卡莎米亚的主流消费群体定位于“知识精英”的主流人群及商界、政界的成功人士。
他们拥有自己独立的人生观和审美观,不被大众流行文化所左右,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是各项专业领域的精英,崇尚自由、积极进取、富有个性、充满不可忽略的张力,偶尔流露浪漫主义倾向,喜欢享受高品质的生活。
他们是拥有购买并推崇卡莎米亚品牌服装实力的主流群体。
6、消费者定位
实际消费年龄:30——50岁。
心理年龄:28——38岁。
核心消费群:30——45岁。
品牌形象塑造的年龄:30——40岁
7、卡莎米亚品牌核心价值
塑造新时代精英形象,争创国际高端品牌。
1、视觉形象的规范
结合品牌文化和品牌的定位,整合卡莎米亚的视觉形象,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视觉形象的辅助图形来表现品牌所蕴涵的个性,同时明确品牌诞生的时间使品牌有一个历史的依据,让品牌文化及品牌理念有一个具体的展现。
a、规范品牌标识的基础应用和规范组合,强化品牌的标准色和辅助色,增加品牌的可识别性。
b、规范产{}品的包装,在视觉形象的基础上对产品的包装及应用中进行规范,整合资源进行整体的设计和开发,提高包装如:手堤袋、领带袋(盒)、衬衫、皮具等包装盒的设计、材质的应用、印刷的效果及制作的工艺,来体现品牌的定位和产品的档次。
c、规范品牌形象在推广过程中的广告宣传应使设计的内容、版面、风格符合品牌视觉形象的要求,使卡莎米亚的品牌形象统一协调,加深品牌印象,提升品牌知名度。
2、终端形象的规范
结合公司的新专卖店(厅)的装修风格,进行si终端形象的应用和规范,对终端形象的整体风格(门面、店堂、道具、灯光、材料等)进行整合,使终端形象符合品牌的定位。
设计和制作终端形象的规范手册,用于终端形象的推广和规范。
使全国的终端形象统一,提高品牌的形象,增加市场占有率。
3、品牌的推广
a、公司门户网
网站作为公司对外的信息平台,同时也是品牌推广和树立品牌形象的重要媒体。
需对原有网站进行整合,网站的设计要结合品牌的定位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内容中融入更多和服装相关的介绍和市场的有机结合,在设计上突破原来的单板,增加版面的内容,在设计风格上更加时尚、简洁。
b、新品上市推广
(1)产品画册拍摄结合品牌的定位和新品的推广主题进行平面广告的拍摄,结合卡莎米亚的系列产品,力求品牌和产品在拍摄的整体性,以达到表现的效果。
(2)设计和制作相关的宣传用品,及终端的陈列用品,使整体的宣传贯穿和延续到下季的产品推广中。
(3)终端形象的橱窗。
在同一定位上进行橱窗的设计,在橱窗的构思上突出产品的风格和季节性及主题的体现,在设计风格上要简洁易推广。
c、媒体的推广
(1)室内、户外广告
围绕每季新品上市的策划主题进行平面的设计,风格和内容要求符合品牌的定位,把卡莎米亚的新品上市的信息及时传递给消费者。
(2)杂志、报纸广告
针对每季新品的策划主题,针对性地投放平面广告,以提升品牌形象、传达产品信息和公司的相关市场政策,来达到市场推广的目的。
(3)电视广告
电视广告片的投放,其目的是加强品牌的定位和品牌的形象,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要重点投放省会城市和新开业的地级市,以期在短期内形象地展示卡莎米亚的品牌形象,为巩固市场地位打下基础。
d、促销活动
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另行制定促销活动的具体方案,如:换季活动中的库存处理、重要节日的优惠活动等。
4、品牌服务
a、vip贵宾客户服务
vip顾客群体的服务,在建立和推广vip顾客群体的同时,对vip顾客的礼遇和人性化的服务推出系列的活动,同时把英伦的服饰文化及产品知识传达给消费者,以培养忠实的品牌消费群体,同时也提升品牌的感知度。
b、量体定制服务
卡莎米亚在发展多元化经营的同时推出高端的量体定制的品牌“史帝威登”,在卡莎米亚卖场中推广量身定制。
在陈列布料的同时,还要在道具上增加“vip精确定制服务”字样,既可增加营业,又可体现精工制造的理念与优质服务的精神。
当然,要配合服务思想培训、广告推广、业务流程等同步工作。
因先期回报有限,效益主要体现在后期以及品牌无形的提升上。
建议加强部门建设,特别是品牌企划部门的建设和规范,他是品牌推广中必不可少的部门。
营销部虽是最重要的执行部门,他能把品牌形象直接的推广到每个终端。
但在提升品牌形象的同时,也需要一个协作部门、一个有力的执行团队,用自己的专业技能来协助营销部来完成品牌的推广。
相信在整合推广以后品牌会有一定的提升。
整个品牌提升的过程,也是一个计划性的实施,重在坚持,赢在执行。
关于品牌策划的心得体会简短四
第一条 合同双方
特许方: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许方: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总则
2-1 特许方、受许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2-2 特许双方在互利互惠、优化整合双方资源,提高特许经营效率、降低商业运营成本的基础上,以促进公平、公开、公正、有序及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
2-3 保护特许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规范特许经营,统一品牌形象,提高 、parker品牌的商誉,使消费者得到真正满意的服务和商品。
2-4 确保特许方、受许方忠实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合同有效期规定
本合同有效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至 年 月 日,除非本合同提前终止。受许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特许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合同期限的书面请求,经特许方同意,可以续签下一期的书面合同。
第四条:特许经营注册费及特许物品费规定
本合同签订时受许方应向特许方交纳特许经营注册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
本合同签订时受许方应向特许方缴付领用特许经营物品费用___________元。
以上费用须一次性交付,即使受许方不再经营本品牌终止履行本协议,本公司无须退还以上二项费用。
第五条:特许经营范围规定
5-1 特许方根据派克家纺特许经营的市场规划和受许方的申请及受许方的经营能力,同意受许方在____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____ 市(地区)__________县(区)__________地点(商畅/建筑物)(代理、经销、专卖、零售)专属性经营 (集团)有限公司“ ”品牌__________系列产品。
5-2 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上所列地点经营特许方商品,跨出此区域该特许经营证无效。
5-3 同一个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不得同时经营特许方的“ ”与“ ”两个品牌同一类商品。
5-4 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只能在所属分销区域内发展分销网点,选择有资质和能力的经销商、零售商经营及开设专卖(店、厅、柜),进行有序的分销业务。新增分销网点,必须向特许方申请,签订《 集团有限公司“ ”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颁证后方可运营。
5-5 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授权的分销区域内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不得在未特许区域销售特许方商品。如未有其他分销商、代理商经营的区域,特许方鼓励受许方开拓市场,但必须向特许方申请,签订《意大利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派克”品牌特许经营合同》,颁证后方可运营。
第六条:知识产权规定
6-1“ ”属特许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国际分类第24类商品。
6-2 所有带有“ ”及 品牌标识,均属特许方所有。未经特许方事先书面授权,受许方不得使用“ ”及 品牌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特许方知识产权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特许方的标识用于本合同所规定以外的任何交易;不得擅自印刷特许方的商标、标识;不得超越本合同所规定的受许范围(受许性质、受许区域、受许产品)擅自制作恒源祥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等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商业或其他活动。
6-3 受许方经营特许方“ ”品牌产品的经营场所(包括展示地、专卖店、专卖厅、专卖柜)的“ ”品牌vi形象设计由特许方统一提供,或特许方授权受许方按特许方vi形象设计制作门头招牌。受许方不得擅自制作或改变特许方品牌vi形象及专卖店、厅、柜的门头招牌。
6-4 受许方不得制造或销售假冒的特许方商品。
6-5 受许方不得擅自拆换商标、标识,造成标识与产品不符。
6-6 在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特许方的商业秘密,受许方有义务保密,受许方并有义务要求其员工保密,该保密义务至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如受许方或其员工泄露特许方商业秘密,特许方有权追究受许方的法律责任。
6-7 受许方有义务协助特许方打假,规范市场,在特许经营网络内举报、举证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物流与渠道规定
7-1 受许方必须从特许方(或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排他性地获得特许方的商品。
7-2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
7-3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必须按特许方指定的物流渠道发货,不得将商品分销给无《“ ”特许经营证书》的经营者。
7-4 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的配货中心内,受许方必须只经营特许方“ ”品牌床品,不得经营其他品牌商品。从事零售业务的受许方在专卖(店、厅、柜)内必须只经营特许方“ ”品牌床品,未经特许方许可不得经营其他品牌的床品。
7-5 特许方有权在同一区域按市场的需求,特许第三方设立分销或经营网点。
第八条:商品价格规定
8-1特许方根据不同区域分销的市场情况,制定该区域的价格政策,并确定建议价格和最低价格。
8-2 受许方在执行特许方价格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市场情况,经特许方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商品价格,不得擅自调价。
第九条:市场营销规定
9-1特许方负责组织品牌的全国性(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广告投入,做好品牌宣传,并协同负责区域分销的受许方开展区域性促销活动,以支持受许方的经营活动。
9-2 受许方使用特许方提供的统一品牌形象及特许方提供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受许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月内,按特许方提供“ ”品牌特许经营手册或其他资料中装修和要求,完成其配货中心、专卖(店、厅、柜)的布置和装修,并寄送相应效果图片至特许方,以给特许方审核及备案。
9-3 特许方在为特许经营活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受许方,以使受许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
9-4 受许方应无条件积极参与特许方所举办的宣传及推广促销活动。
9-5 受许方有义务为特许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或根据特许方的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特许方。
9-6受许方必须妥善保存其经营业务记录,以备特许方的核查。
第十条:培训管理规定
10-1 特许方负责向受许方提供特许经营所需的相关培训。
10-2 受许方在签订合同后,开始经营之前,必须在特许方处接受特许方相关类型的培训,包括书面的等。
10-3 受许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接受特许方的各种培训指导。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及违约规定
11-1 履约保证金是受许方为保证其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而交付给特许方的费用,如受许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特许方有权在其履约保证金中酌情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归特许方所有。如受许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有违约行为或酌情被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则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二个月由特许方返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11-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受许方应向特许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__________万元。在规定期限内受许方未向特许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则本合同不能生效,特许方不予颁发特许经营证。
11-3 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应视为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1/2,作为对特许方的损害赔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许方违反上述条款二次,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的全部,作为对特许方的损害赔偿,特许方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11-4 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5、6-7、7-5、9-2、9-4、9-5、9-6、10-3,应视为违约,特许方有权在每次受许方违约时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1/4,作为其违约对特许方的补偿。
11-5 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视为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全部,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11-6 受许方违反本合同5-2、5-4、5-5、6-7、7-1、7-2、7-3、7-5、8-2、9-2、9-4、9-5、9-6、10-2、10-3条款,而被特许方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受许方应在特许方处理违约事件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足其履约保证金____________万元,否则特许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履行。
11-7 受许方违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条款,或违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条款二次,特许方除有权按本合同11-5或11-3条款处理外,受许方应偿付特许方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及善后处理的规定
12-1 违约终止
12-1-1 因受许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特许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的,特许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2-1-1-1 要求受许方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有关特许方品牌的灯箱、装饰用具,营业点装修、宣传品等,该软、硬件投资损失由受许方承担。
12-1-1-2 依法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执法部门追究受许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12-1-1-3 受许方不得继续经营特许方产品。
12-1-2 受许方应结清与特许方(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
12-1-3 受许方应承担顾客的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12-1-4 受许方库存的特许方产品按如下处理:
12-1-4-1 能拆除特许方商标标识、包装及反映特许方标识图案的应予拆除,无偿交还特许方销毁,该商品由受许方自行处理。
12-1-4-2 不能拆除特许方商标标识及图案的,按如下处理:
受许方当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3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受许方前一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2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受许方库存已两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1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12-2 合同终止
12-2-1 因特许方无故解除或提前提出终止本合同,受许方的一切损失由特许方赔偿。
12-2-2 受许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按本条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12-3 合同有效期满终止。
受许方未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签合同申请的或者经特许方审核不予续签者,在合同期满时受许方可提出申请,将本合同有效期延长三个月,以使受许方处理库存商品。在延长期内受许方仍应受本合同约束。受许方未提出延长申请或延长三个月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按本条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12-4 受许方与特许方签订合同一个月内,经特许方核查受许方按本合同的经营行为未实施的,即视作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受许方承担。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规定
13-1 如特许方或受许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合同可以终止履行。
13-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的一方,将不能继续从本章合同中获益。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规定
如果产生有关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方均应向本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通知及备案规定
16-1 本合同所规定的“ ”特许经营,受许方如有需要,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特许方应提供备案所需的有关文件。
16-2 本合同所书双方的注册地或经营地、传真号、e-mail地址即为当事人的收件地址。
第十七条 附则
17-1受许方无权以特许方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17-2 合同签署地为江苏省通州市大庆路40号。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
17-3 特许方、受许方承认签署本合同前,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的含义,并由双方协商同意受其约束。
17-4 本合同各条款在履行中和发生争议时,特许方有权按现行国家法律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17-5 本合同中有关特许方产品的供给、产品流转与结算等,由特许方的子公司或特许方及其子公司指定的供货单位,在本合同规定的原则下签订合同。
特许方:
(公 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受许方:
(公 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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