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美术的心得体会总结 美术活动的设计与实施心得(9篇)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主题执行美术的心得体会总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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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按照上级纪检部门的有关要求,能经常性学习党纪法规、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中纪委七次全会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六项规定”,不断增强自律意识,以此端正工作作风、生活作风。
2、正确对待权力,认真履行好职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做到制度之内“不缺位”,制度之外“不越位”。切实履行好自己工作职责。作为个人来讲,也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一年来,没有违反廉政规定和制度的行为。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能抓好落实,与办税服务厅一些同志经常进行思想交流,互相鞭策,互相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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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是基层税务机关对外的一个窗口,是税务机关展示内在素质的一个平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前沿阵地,一个单位的窗口,对于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提升地税社会形象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税务机关。我严格按照办税服务厅主任的职责,结合办税服务厅的工作特点,着手从文明服务、仪态举止、办事效率、公正廉明、业务训练等方面开展工作。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五要十不准规范自己的行为。突出工作重点,严格整治工作作风,对工作纪律做到常抓不懈。
三、在今后工作中,廉洁自律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一要认真学习十七大报告并深刻领会其精神,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自己实际工作。要认识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保证。平时,要经常性地学习上级纪检部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做到警钟长鸣,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二要以《党风廉政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为行为准则,认真贯彻执行。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
三要对办税服务厅的同志进行经常性思想沟通,及时把握本单位廉政建设执行情况。听取群众和企业意见,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及时改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同时,自己也要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倾听下属意见,对照廉洁自律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经常性对照检查。身先士卒,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
以上述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同志们批评指正。
主题执行美术的心得体会总结二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xx)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xx]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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