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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服务投诉反思心得体会 电力服务投诉反思心得体会总结(9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41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于电力服务投诉反思心得体会一

在省公司“两会”和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会结束后,我们赶在春节前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这既表明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也体现了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邹总在报告中已经对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了周密安排和部署,我完全同意,各单位、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狠抓落实。下面,就今年安全生产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一、客观总结成绩,坚定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20xx年,公司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司安全工作部署,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全面管控各类风险,圆满完成省公司下达的安全目标,为公司各项工作整体推进提供了安全保障。

一是安全活动氛围良好。深入开展“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安全年活动。大力倡导“用心做事”工作氛围,领导及管理人员现场履责人次大幅提升,作业人员遵章守纪、用心做事“明星”辈出。

二是风险管控更加有力。以现场为核心抓好各类人员履责,以缺陷管理为重点抓好设备管理,以严谨务实的态度抓好相关规程规定的执行或修编,各类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三是安全指标保持领先。公司全年统计事故障碍次数同比下降48.7%;220千伏输电线路实现无责任“零跳闸”;继电保护事故障碍同比下降22%;城区配网无故障日同比提升177%;农网35千伏以上线路跳闸次数减少57%;公司各项安全指标在全省均保持领先地位,安全管理专业同业对标全省排名第一。

四是安全目标全面完成。电网运行经受住了高温大负荷和强雷雨等自然灾害的严峻考验,未发生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未发生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件,输电,变电设备事故率均为零,全年完成3个百日安全目标,圆满完成“援?抗风”抢险任务以及120余次重大节日及活动保电工作,荣获省公司安全生产红旗单位、首次获得**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这些成绩和荣誉的取得,是公司全体干部员工勤奋工作、拼搏奉献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公司党委向在座的各位,并通过你们向奋战在安全生产一线的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

二、冷静分析形势,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安全生产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成绩面前,我们要保持清醒头脑,要看到公司在电网、基建、农电等领域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问题,安全生产的基础仍不牢固。

一是安全监管压力进一步加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改变了电力安全事故监管和处罚主体,调整了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目前,电网占全县负荷40%以上的企业就有4家,且均为单电源供电,供电减负事故风险依然存在。国网公司出台《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系列规定,安全考核标准更加严格。

二是安全生产风险始终存在。还存在电网结构不完善,部分设备严重老化,局部供电能力不足,电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弱等问题,局部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仍然存在。同时,今年电网新开工和投产项目比较多;三个上划县安全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离“可控、能控、在控”的要求还有差距。

三是安全管理基础有待夯实。当前,个别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不深刻,技能素质不高,违章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部分单位风险管控不严,安全责任和压力没有传递到位,管理机制、人员配备等方面还不能适应“五大”体系建设要求。

三、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安生产局面长治久安

我们要准确把握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围绕年度安全目标,结合“五大”体系建设内容,突出抓好安全意识培养和安全风险管控,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落实各级安全责任,确保安全局面稳固。各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和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级人员履责到位。要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抓好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分解下达,把安全生产责任和压力落实到每个岗位。在落实各方面安全主体责任的基础上,确保实现生产、基建、农电、营销工作和集体企业全方位的安全。

二是提高安全意识,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有效运用“安全班组行”、“党员身边无事故”、“亲情岗位助安”等活动载体,开展多层次、多轮次、多形式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着力营造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浓厚安全工作氛围。以“五强”为重点,深入开展“我要安全、幸福平安”主题安全年活动,确保作业人员在任何作业环境和条件下都能自觉遵守安全规章,真正实现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

三是防控各类风险,强化安全生产管控。深刻分析“五大”体系建设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业务流程调整带来的风险和隐患,分专业周密制定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加强《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适应性分析,提前做好500千伏北变电站投产,高危重要用户供电、设备检修预试等重点内容和环节的风险预判。加快电网建设和改造的步伐,提高电网设备的自动化水平和设备健康水平。加强设备状态检测和运行分析,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重大隐患的跟踪督导制度。

四是严格落实要求,加强各专业安全管理。狠抓基建安全,落实《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强化重点工程、重要环节管控;狠抓农电安全,加强对新上划单位的指导和监管,深入开展班组长“责任管理”;狠抓供电安全,严格业扩报装、验收接电、故障报修业务及高危重要客户的安全管理;狠抓电力设施保护,依据《**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落实输电线路防外破管控措施;狠抓应急管理,做好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预警及处置工作,并统筹做好信息、交通、消防等其他各方面安全工作,切实做到守土有责。

五是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强化安全制度执行。结合国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及时修订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刚性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章必严、违章必究,确保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控、事事有人负责、事事有人落实。落实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及时表彰和兑现,充分发挥安全奖励的正向激励和过程激励作用。完善奖励约束机制,把业绩和能力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激发广大干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六是落实“三防四查”工作要求,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新春佳节即将到来,各部门、各单位要以确保“春节”安全生产为重点,认真落实安全供电措施,制定好保电及抢修方案,及时处理设备缺陷,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要按照“三防四查”工作要求,组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肃查处各类违章行为,确保“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让全市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同志们,安全生产是公司永恒的主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松懈。希望大家切实明白自己所担负的重大职责,切实履行自己所担负的重大职责,以对社会高度负责、对企业高度负责、对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以赴做好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对于电力服务投诉反思心得体会二

(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  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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