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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集成电路心得体会及感悟 模拟电路装配心得体会(2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关于模拟集成电路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无论是在实训过程中还是实训结束,我们都深深的体会到,要经营好一个企业真的不是想像中的那么简单。不管你是企业的总经理还是财务总监、产品总监、营销总监、生产总监或人力资源总监,每一步的决策都需要顾及全局,而不能凭主观臆断来盲目的进行决策,那样做会很容易使企业陷入困境甚至于破产。在做每一个决定的时候,我们大家都全方面的进行分析与计算。对于我们这些还没有走出校园的人来说,的确是一件充满挑战和困难的事情。开始的时候,我们都不知道从何开始,不过,经过老师一步一步的指导,我们渐渐的进入了状态,在总经理的机子上进行决策就可以了。所以大家都集中在一块讨论,选择一个最佳方案进行操作。

在经营过程中,我们遇到了资金不足、生产能力不足或过剩、如何进行市场开发和产品转产、如何合理投放广告接生产单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让我们手忙脚乱,焦头烂额了,但是还有很多情况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接触过的问题,在操作的过程中就发现自己做了很多的不合理的决定,例如未能及早开发新产品、投资生产线的建设、市场的开发不及时、广告投放不是太多造成浪费就是太少拿不到想要的订单等等。

因为不熟悉操作,一上来就错过了年初的长期贷款,建造生产线的时候不知道每一个季度都要投资,结果导致生产线都只是建造了一季度就停滞在那,浪费了宝贵的时间,而已经建成的生产线又没有进行生产,有是一大损失,最后一季度,我们竟然忘记了开发市场,还有,我们考虑到钱快不够了,就买了一点点原材料,结果,我们订单有了,但是我们的产品没有生产,结果就白白浪费了赚钱的机会。

最后一天,我们又从头来了一遍,虽然有之前决策的一些经验,但是,我们就先前的错误改了另一个方案,可是,到了3、4季度我们的企业就出去资金不足了,有亏损的迹象了,大家都非常的担心,我们很认真的一步步进行讨论,就是很难将企业的资金调整过来,在第二年的经营中,我们拼尽全力,不惜放弃一些产品的开发,放弃更多的利益实施应收账款的贴现。在这个时候,我们组都还是出现了严重的事情,权益为亏损,面临着破产。

其实我们觉得,最后的成绩并不主要,重要的是我们在实习的过程中学到的东西。虽然只是模拟的实习,我们已经从中深切的感受到,市场就是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它是非常残酷的,也明白了“团队精神”的重要性,也许你很聪明,也许你很有能力,但是在面对残酷的市场竞争时,一个人的力量是绝对不够的,你需要团队的智慧和力量,只有每一个人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才能将企业经营好。

我们是初出茅庐的一代,需要学习的还很多,通过这次的实训,相信每个人得到的不仅仅是实训的学分而已,在模拟的世界,老师可以让你重新开始,可以无条件的支持你,可是在现实中呢,我们没有重来的机会,也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要扎扎实实的走好每一步。实训结束了,我们的路刚刚开始。

关于模拟集成电路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按照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我们以张丽医疗事故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

在本案的审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议庭笔录员,被害人王灿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张丽,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本人就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谈一下心得体会。

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必须要由法律规定。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未能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之所在”。因为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这样,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举证责任的转换与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出现举证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规范,只是当事人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我认为,即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担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举证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举证的责任,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担无未能举证时的败诉风险。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由该事实的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险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确,怎么诉讼?对谁诉讼?再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承担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担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从实体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看,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为加强对一些处于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这并不是说,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承担。从性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基于法律规定,由原告证明a事实的存在,但应当由被告承担b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被告不能证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通过实践,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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