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落水群众事迹心得体会总结 勇救落水者先进事迹汇报材料(七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救助落水群众事迹心得体会总结一
我镇按照长教体147号文件要求,成立了以分管教育副镇长为组长,中心校校长、各中小学校长为成员预防溺水未成年人溺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镇教师认真学习了上级领导部门关于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月”的通知精神,学校开展防溺水教育宣传活动实施方案,使全体教师都重视防溺水宣传教育工作。
要求学校各班办一期“预防溺水,关爱生命”宣传黑板报,向学生宣传防溺水重要性,宣传防溺水知识,宣传溺水救护办法和常识。做到主题突出,内容丰富,教育性强。让学生充分体会到安全的重要性。
在安全教育月里,我镇各村在坑塘边悬挂以“预防溺水,关爱生命”为主题的条幅86条、警示牌46块,在镇区中小学校显眼位置悬挂防溺水知识挂图50块。严格要求中小学校利用每天早晚接送孩子上下学的时机,在校内循环播放《防溺水安全知识》,并向全镇的中小学生家长发放了《防溺水安全知识》宣传单8000余份、《致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及受委托监护人的一封信》8000余份,使全镇群众人人参与到教育活动中来,人人为预防学生溺水事件的发生献计献策。
6月1日我镇同悦社区小学开展的以“预防溺水,关爱生命”为主题的安全教育活动。活动当天我镇分管综治副书记李建旭、分管民政副镇长张双利、分管教育副镇长出席了活动。我镇消防站的同志到场向学生宣传防溺水重要性、防溺水知识、溺水救护办法和常识,并现场演绎溺水救助寓教于乐;同时交警中队的同志也到场对学生进行道路安全知识讲解。通过对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防溺水安全知识教育及道路安全教育,使学生对安全知识有了更广更深的了解。
做好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告诫学生双休日、即将到来的暑假严禁独自去河里、水库、池塘游泳或玩耍。
通过开展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和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动,使广大师生及学生家长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树立交通安全和防溺水安全意识,掌握交通安全和防溺水安全知识,提高学生自护自救能力。总之,通过教育,学生安全知识面更广了,安全意识更强了,对安全的理解更深了。当然,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仅仅靠安全月活动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时时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安全教育的工作要从小抓起,坚持不懈、长此以往地抓下去,切实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对于救助落水群众事迹心得体会总结二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叫xx,男,现年38岁,家住xx镇xx村xx组。家有爸爸,妈妈,妻子,儿子等5口人。
20xx年9月15日,我不幸患上癫痫病,病情非常严重,病发时处于昏迷状态,需立即住院治疗,遂于20xx年9月15日在xx省唐都医院住院治疗,20xx年10月25日出院。期间共花费xxxx元,合作医疗报销xxxx元,个人支付xxxx元。 近年来,我因生意经营不善,家庭拖累过重,心理压力过大,导致患上严重的抑郁症,曾先后在xx省唐都医院、xx省西京医院住院救治,负债20多万元,但疗效甚微,现在病情时好时坏,生活不能自理。如今这些对我这个已经负债累累、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妻子为了照顾我衣食起居又无法外出打工挣钱。
我家5口人的生活重担落在了年老体弱的父母身上,为了帮我治病,父母拖着疲惫不堪的身体常年累月在我家3亩责任田里挣命,全家人省吃俭用,节衣缩食,然而这些与巨额债务相比又怎能不是杯水车薪?
我家陷入了举步维艰的地步!我家住农村,本已负债累累,又没什么经济来源,加之我又失去了自理能力,然而我这种病仍需定期检查和终身服药,我的家庭已不堪重负,我的后续治疗费用我的救命钱从何而来?
为此,我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大病救助,敬请各级领导看在我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看在我家人终日以泪洗面的份上予以审查批准,以解决我们的生存危机。
此致
敬礼 !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对于救助落水群众事迹心得体会总结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民政局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建立多部门合作办理机制(即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应视发展需要适时组织编制社会救助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落实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根据各地财政状况、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和工作绩效评估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人民政府将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曲靖市的保障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依照《曲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执行。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三)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批准;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市、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分类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无金融服务网点的乡镇,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在给予最高档次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再统筹考虑采取高龄补贴、孤儿救助、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增强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二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三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要创造条件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供养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视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细则第九条规定。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供养范围。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动为智力残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特困供养对象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第十七条 0岁—18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和父母因重残、重病、失踪、服刑等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八条 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青少年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申请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监护人向特困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并按照有关要求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二)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作出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通过的特困儿童的有关材料录入并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逐级上报至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县(市、区)财政局将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主要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
(二)救助对象:受自然灾害影响导致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受灾群众。
(三)救助内容:
1.应急救助。对紧急疏散、转移、安置的受灾群
救助落水群众事迹心得体会总结 勇救落水者先进事迹汇报材料(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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