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岗报道范文如何写 应聘合规岗发言稿(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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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规岗报道范文如何写一
大家好,我叫孙翠翠,来自泰安农信。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建设合规文化,打造和谐农信》。
朋友们,你见过南迁的候鸟吗?你见过排成一字或人字的雁群吗?迁徙途中,大雁们在领头雁的带领下,浩浩荡荡,整齐划一,蔚为壮观、着实让人惊叹。是什么让它们有如此严密的组织和统一的步伐呢?那是因为它们知道脱离雁群、孤雁独飞的后果可能就是遭遇不测。
大家一定也听过这样一则寓言故事:奔腾的河水一直认为堤岸限制了它的自由,一天,它愠怒之下冲出河床,漫过大堤,涌上原野,逞凶肆虐,而它自己也因蒸发和大地的吸收而干涸了。能掀起大浪、推动巨轮的河水,在奄奄一息时终于明白,它苦苦追寻的自由其实就在那两条堤岸之间。
现实中,自由永远是相对的。没有规矩的约束,一切自由都将变成空谈。
业务发展和防范风险可以说是银行的两大命脉。对于任何一个不坚持制度而一味发展业务的银行,或者一味坚持制度而不谋发展的银行,都是没有前途和难以持久的。
关于合规风险,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是这样说的: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到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我们都知道,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金融业是一个十分特殊而且高风险的服务行业,可谓“前有天使引路,后有魔鬼诱惑”,对于深处其间的每一位工作人员来说,每时每刻都面临道德、纪律和法规的考验,稍有不慎就会陷入“美丽的陷阱”。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案例,无不充分暴露出我们在合规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管理”、“往往把目光局限于完成考核任务和经营目标,个别网点甚至不惜冒着违规操作的风险以实现短期业绩”,在工作当中,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
这两年省联社在防范案件风险上抓治理、搞排查、追究责任、一个回合接一个回合、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但是仍然没有彻底遏制案件的发生。是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吗?是我们的规章制度不够细致吗?还是我们已经束手无措、草木皆兵了呢?不,归根结底,都是合规理念缺失、合规意识不强、合规管理薄弱造成的。所以农信事业的发展必须是“合规”的发展,否则今天的发展,可能就是明天的包袱,明天的隐患,甚至是明天的案件。
我想我们每个人都本能的渴望幸福安逸的生活,作为一名农信人,我们幸福的源泉不就是创造效益、防范风险吗?只有业务发展才能创造效益、只有建立合规文化,我们才能防范风险。正如于丹《论语》心得中所讲到:“理想之道,就是给我们一个淡定的起点,给我们一点储备心灵快乐的资源。”在这里,合规文化建设正是我们淡定的起点,创造效益,防范风险就是心灵快乐的资源。服务文化为我们赢得客户、赢得业务,合规文化约束着、保护着我们全员,一直以来,两者都是良好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农村信用社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让我们的每一位员工都自觉养成依法办事、合规经营的良好习惯,在全辖营造规范、谨慎、诚实、严谨的良好氛围,才能有效避免盲目经营、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发生。健康发展是兴旺之本,从严治社是生存之道,转变观念是行动之源,而建设合规文化就是发展之基啊。
同志们,朋友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吧,伸出您的手、伸出我的手,让我们一起用助农、兴农的双手托起农信社明天的太阳!
谢谢大家!
有关合规岗报道范文如何写二
我认为,惟有做到“五个到位”:一要道德教育到位。“思考方式决定行为和成就。”务必让合规的观念和意识渗透到全行员工的血液中,渗透到每个岗位、每个业务操作环节中,营造“重操守、讲合规、促案防”的良好氛围,促使所有员工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时能够遵循法律、规则和标准。
一是强化法纪意识。用心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员工的防范意识、法律意识;用现实的案例教育身边的人,使员工将法纪规范熔铸在自我思想中。
二是强化奉献意识。引导员工加强自身修养,学会心理调控,不盲目与人攀比,防微杜渐,应对各种诱惑持续高度的警觉性;正确处理好群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个体与个体利益得失的矛盾。
三是强化自觉意识。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运用各种社会规范指导和检点自我的行为,使自我循规蹈矩。四是强化群众意识。引导每个员工珍爱群众荣誉,关心群众的共同利益、共同目标、共同荣誉,增强群众观念。二要执行潜力到位。根据自身的改革和发展的形势,制定尽可能详尽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建立以提高执行力为目标的制度体系。一是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引导员工增强利用制度自我保护意识,由“要我执行制度”转变为“我要执行制度”,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构成制度制约。二是不断创新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对实践证明仍然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务必坚持,制定合规经营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带给指导。三是培养员工良好习惯,坚持按照操作规程处理每一笔业务,把习惯性的合规操作工作嵌入各项业务活动之中,让合规的习惯动作成为习惯的合规操作。四是正确处理好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的辨证关系,仅有合规经营,业务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在合规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平台上到达更高质量和更有效益的合规。三要合规操作到位。“合规操作,从我做起”。合规不是一日之功,违规却可能是一念之差。
一是管好自我。自尊自爱是员工自我培养自立潜力、防腐拒变潜力和风险防范潜力的基础,员工要从保护自我、保护家人的立场,切实提高自身防微杜渐的潜力。
二是监督别人。不轻易相信别人,留心观察身边人,善于及时提出对异常业务处理的疑问,对自我经手的复核和授权业务警惕性负责并追问到底。
三是坚持流程。流程制是解决合规经营、防范资金风险的最有效方法,实践证明,人制代替流程制往往隐藏着较大的道德风险隐患,流程制的监督保障更能够为稳健经营带给强有力的督查制约。
四是建立有效沟通的平台。透过共同谈心、单独谈心等方式了解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及家庭
状况,倾听员工的心声,在基层网点与员工家庭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让双方都明白员工八小时内外的动态,及时帮忙有困难的员工解决问题,解开心扉,让大家学习专心、工作舒心、生活开心。四要监督管理到位。完善业务发展与合理管理并重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风险防范的监督机制。
一是将合规经营落实状况考核纳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衡量各单位工作绩效的指标之一,使其和领导业绩、员工收入紧密挂钩。
二是建立奖罚并重的专项考核激励机制。对合规工作做得好或对举报、**违规有贡献者给予保护、表扬或奖励;对履行工作职责中仅有微小偏差或偶然失误、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免责或从轻处理;对存在或隐瞒违规问题、造成不良后果者,要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追究职责。
三是建立沟通制度。制度不是放在案头的装饰品,它需要管理人员经常地向员工宣讲,不厌其烦地沟通、解释、提醒,制度才能得以执行。四是建立合理化推荐制度。透过开展“合理化推荐活动”,充分发挥员工的智慧,重视他们的意见,给他们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机会,引导他们提出改善业务操作、防范风险的合理化推荐,凡是自我提出来且受到重视并在实践中得以运用的推荐,员工自然会铭记在心,自觉执行。五要榜样作用到位。“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正面典型是旗帜,能够启迪心灵,引路导航;反面典型是警钟,能够敲山震虎,以之为鉴。一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身体力行,给下属员工做出合规操作的良好示范。合规要从高层做起,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指导原则的一个重要理念,也是《中国人民银行合规政策》要求的。
合规从高层做起,从每一个单位的一把手做起,口头上要时时宣讲合规,行为上要时刻体现合规,给广大员工做出合规经营的良好示范,仅有各级管理人员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才能保证合规经营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合规经营才能在银行经营中发挥作用。二是案件警示教育是有力震慑犯罪潜在行为的最有效手段,透过透视发生的各类案例,抓住典型,经常性地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个性是强调案例的量刑给家庭带来的危害和处理人的力度,到达警钟常鸣、防患未然的目的。总之,我们每名员工都要把“诚信、正直、守法、合规”的理念牢记,将“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根植于心,争做遵规守纪的交行人,为实现交通银行持续稳健经营、快速发展的既定目标贡献力量!
有关合规岗报道范文如何写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朋友们,你见过南迁的候鸟吗?你见过排成一字或人字的雁群吗?迁徙途中,大雁们在领头雁的带领下,浩浩荡荡,整齐划一,蔚为壮观、着实让人惊叹。是什么让它们有如此严密的组织和统一的步伐呢?那是因为它们知道脱离雁群、孤雁独飞的后果可能就是遭遇不测。
大家一定也听过这样一则寓言故事:奔腾的河水一直认为堤岸限制了它的自由,一天,它愠怒之下冲出河床,漫过大堤,涌上原野,逞凶肆虐,而它自己也因蒸发和大地的吸收而干涸了。能掀起大浪、推动巨轮的河水,在奄奄一息时终于明白,它苦苦追寻的自由其实就在那两条堤岸之间。
现实中,自由永远是相对的。没有规矩的约束,一切自由都将变成空谈。
业务发展和防范风险可以说是银行的两大命脉。对于任何一个不坚持制度而一味发展业务的银行,或者一味坚持制度而不谋发展的银行,都是没有前途和难以持久的。
关于合规风险,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是这样说的: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到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我们都知道,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金融业是一个十分特殊而且高风险的服务行业,可谓“前有天使引路,后有魔鬼诱惑”,对于深处其间的每一位工作人员来说,每时每刻都面临道德、纪律和法规的考验,稍有不慎就会陷入“美丽的陷阱”。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案例,无不充分暴露出我们在合规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管理”、“往往把目光局限于完成考核任务和经营目标,个别网点甚至不惜冒着违规操作的风险以实现短期业绩”,在工作当中,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
这两年省联社在防范案件风险上抓治理、搞排查、追究责任、一个回合接一个回合、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但是仍然没有彻底遏制案件的发生。是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吗?是我们的规章制度不够细致吗?还是我们已经束手无措、草木皆兵了呢?不,归根结底,都是合规理念缺失、合规意识不强、合规管理薄弱造成的。所以农信事业的发展必须是“合规”的发展,否则今天的发展,可能就是明天的包袱,明天的隐患,甚至是明天的案件。
我想我们每个人都本能的渴望幸福安逸的生活,作为一名农信人,我们幸福的源泉不就是创造效益、防范风险吗?只有业务发展才能创造效益、只有建立合规文化,我们才能防范风险。正如于丹《论语》心得中所讲到:“理想之道,就是给我们一个淡定的起点,给我们一点储备心灵快乐的资源。”在这里,合规文化建设正是我们淡定的起点,创造效益,防范风险就是心灵快乐的资源。服务文化为我们赢得客户、赢得业务,合规文化约束着、保护着我们全员,一直以来,两者都是良好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农村信用社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让我们的每一位员工都自觉养成依法办事、合规经营的良好习惯,在全辖营造规范、谨慎、诚实、严谨的良好氛围,才能有效避免盲目经营、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发生。健康发展是兴旺之本,从严治社是生存之道,转变观念是行动之源,而建设合规文化就是发展之基啊。
同志们,朋友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吧,伸出您的手、伸出我的手,让我们一起用助农、兴农的双手托起农信社明天的太阳!
谢谢大家!
有关合规岗报道范文如何写四
今年以来,农行山东菏泽分行紧跟业务发展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内控合规检查工作的新方式、新手段,力推“四项转型”,全行内控合规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进一步强化了员工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随着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直观的显而易见的风险和漏洞越来越少,以查错纠弊、堵塞漏洞为主要目标的传统合规检查,已经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该行检查目标开始从查错纠弊向风险评价评估转型。通过整合20xx年各部室检查计划,调整原来的业务检查目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尽职监督时实施操作风险评估,合规部门组织整体移位检查时实施合规风险评估,法务人员组织“六五”普法工作时实施法律风险评估……从一系列的评价评估中,提高了合规检查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查找漏洞,纠正偏差是内控合规部门的职能,形式上监督,实质是服务,检查职能由单纯监督向监督、服务并重转型。在发现各类业务问题的同时,该行侧重观察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经营活动的效益性,以促进各支行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实现价值最大化。如在组织“内控管理专项治理年”活动和“不规范经营整治”活动中,检查人员与支行由检查与被检查的对立关系,转变为边检查、边纠正、边辅导、边扶持的关系。
该行在抓好基层营业网点检查的同时,积极从业务活动向管理活动、业务活动并重转型。如在支行行长、副行长责任(离任)审计工作中,通过对被审计人职责履行情况的进行认定与评价,突出决策行为的合法性、经营指标的真实性以及各项业务管理的合规性和风险性,提高了管理者的能力,达到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与效率的目的。
四是推进检查手段的转型。从手工操作向信息化、自动化转型,多次组织培训,进行“手把手”式的辅导,努力提高全员利用内控合规管理信息系统的能力,每季度组织开展提取非现场疑点线索,组织人员诸条逐项落实。利用计算机开展合规检查,实现了向信息化、自动化的转变,不仅提高合规检查效率,节约合规检查成本,也为业务数据的安全性提供了保障。
有关合规岗报道范文如何写五
为规范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统一同类理财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坚决防范重大风险攻势的决策配置,坚持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理念,坚持所有放矢的问题导向,积极稳定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垄断各种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
《意见》根据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招募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与投资者匹配的原则,加强投资者的适当管理,加强金融机构的勤奋责任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理财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换。严格非标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债务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督协调,加强宏观慎重管理和功能监督。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理财业务。(结束)(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理财业务发展迅猛,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配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督标准,有效预防金融风险,将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变革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格控制风险的下划线思考。把理财业务风险防范化解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减少库存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目标。充分发挥理财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求,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实际向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区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督相结合、机构监督与功能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的放矢问题导向。着重于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期保值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持续利益避免危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安全、慎重地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果断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工作顺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理财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理财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信、勤奋履行义务,征收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承担投资风险,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与委托人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收取合理的绩效报酬,绩效报酬计入管理费,应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一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理财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在开展理财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兑换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兑换。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理财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项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项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券商、券商子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理财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等。根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理财产品按招生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开招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的。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理财产品按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在80%以上,权益类产品投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在80%以上,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比例在80%以上,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和金融衍生品非金融机构主观因素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在流动性限制资产可销售、可转让或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为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理财产品时,应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确理财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产品成立后到期日,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和金融衍生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在发行产品时必须确定投资者,在产品成立后到期日之前不得擅自变更。产品的实际投入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变化,除了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过比例范围投资低风险资产外,应首先得到投资者的书面同意,履行注册申请等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手续。
五、理财产品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一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300万元以上,家庭金融资产500万元以上,或近3年本人年平均收入40万元以上。
(二)最近一年底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法人部门。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况。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投资单一混合类产品的金额在40万元以上,投资单一权益类产品、单一商品、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理财产品,要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的适当管理,向投资者销售符合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理财产品。禁止欺诈或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理财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分割理财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出售理财产品。
金融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达卖方负责,买方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换。
七、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必须具备适应理财业务发展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管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工作人员资格认定、培训、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督规定和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理方式,遵守行为标准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到取消就业资格,禁止在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应用受托资金投资,遵守慎重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履行以下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依法筹集资金,发售和登记产品份额。
(二)办理产品登记和登记手续。
(三)分别管理、记账和投资管理的不同产品的受托财产。
(四)根据产品合同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立即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制作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和公开产品纯利润和投资收益状况,确定购买、回购价格。
(七)处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簿、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员的名义,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兑换受托资金和收益时,金融机构应保证受托资金和收益返回受托人原账户、同名账户或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责任。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信、勤奋的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责任,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销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理财产品,应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金融机构应建立理财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流程,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必须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理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公开招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外,不得投资未上市的企业股票。公开招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的股票(包括债转股)和受益权和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资产,严格遵守投资者的适当管理要求。鼓励充分利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十一、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以交易。
2.信息公开充分。
3.集中注册,独立管理。
4.公允价格,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除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遵守金融监管。
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十八、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十九、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二十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二、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二十四、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九、本意见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十、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行”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向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的活动。“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的活动。“代理销售”是指接受合作机构的委托,在本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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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段时间的学习教育活动中,我深刻认识到,x行事业的成长离不开合规经营,更与防控金融风险相伴。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必将为农行经营理念和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依托和保证,也使得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实现长治久安的工作局面成为了可能。下面,就如何提高银行效益,降低金融风险,我谈几点粗浅见解。
“基础牢固,稳如泰山;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说到底是人的因素起着重要作用,客户创造市场,客户创造价值,客户是我们的效益之源,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有了客户,我们的业务才有发展,员工的价值才能够体现。
如果每个岗位的员工都能严格要求、严格规范、严格标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业务操作中的风险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要在全体员工中大力倡导、深入宣传价值最大化、资本约束、全面风险管理、风险与收益平衡、内控优先等先进理念,让全体员工了解资产质量与经济增加值、与薪酬分配的关系,自觉转变观念,将自身工作作为第一道防线纳入到风险控制体系中,引导和带领全行员工形成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良好氛围,真正把为前台、为基层、为客户服务当作提升风险与回报管理水平的出发点和归宿,就能有效提高我行风险管理和内控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现实看,银行的业务基础是市场,没有市场就没有银行,没有优质市场和优质客户就没有银行的业务发展,加强市场营销是目前提高我行核心竞争能力的当务之急。从我行看,我们的经营服务意识与以前相比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转变,但这些转变还仅仅停留在表面层次上,缺乏更深程度的挖掘。在当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要突破原有的局限,创造个性化服务,以全面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强烈的市场意识,善于研究现实的和潜在的市场,善于拓展优质市场,善于竞争优质客户,通过有效的市场营销促进业务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要准客户定位,牢固树立为优质客户服务的意识,因为20%的优质客户将会给我们带来80%的经营利润。
一方面,从我行自身来看,在银行成本上受到诸多限制,包括财务成本、税务成本、拨备成本、资本金成本、风险损失成本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很长一段时间忽略了成本的制约因素,盲目地增人增机构增规模,不计成本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浪费。此外,我们的内部管理在成本约束上也存在漏洞,缺乏控制节约成本的有效措施,许多领导到员工没有很好地树立节约成本的意识。实践证明,无约束下的经营,就会增加经营风险。
因此,我们要改变以往盲目地追求规模和数量的增长,重规模、轻效益,重发展、轻风险,重投入、轻产出,重短期效益、轻长期效益的局面,要把各种成本制约的理解贯彻到各级行管理层,要学会在有成本制约条件下的健康发展,每项业务都要讲成本管理,每项经营活动都要讲成本制约,认真测算评估投入与产出的数额比例,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外先进银行强调的“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是以客户为重要支撑”的理念是我们缺少的。作为一名员工,特别是作为一名领导,只有风险服务意识还不够,还要有风险服务技能。
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培育员工的风险意识,让员工明确那些该做那些不该做,确保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岗位制度、合规守法工作标准及纪律惩处规则,把合规管理、合规经营、合规操作落到实处,使警惕风险、正视风险、管理风险、防范风险的意识深入每个员工的心中,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全面提升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提供有效保障。
目前,我行利润的主要来源还是依赖客户业务,但仅仅依靠这一传统业务远远无法达到市场的需求。随着资本一级市场的发展,企业的融资渠道逐渐拓宽,一些优质客户已不再需要银行的融资渠道。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客户需求的日益多样化,都迫使我们去思考今后的发展问题,真正的优质商业银行应该在为客户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同时,也能够向客户提供资金清算、财务顾问、财富管理服务等中间业务。
现在,中间业务的内涵在迅速扩充,提升客户服务价值和对客户价值的最大挖掘,要求商业银行实现资产、负债与中间业务的均衡发展。同时,由于中间业务的发展不受资本金约束,可以弥补资产负债业务发展受到的限制,因此协调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的发展,既是市场经济法则对商业银行的要求,也是商业银行经营规则的内在要求。为上经,我们农行在发展业务的同时,要全力推进以员工为主体和核心、面向业务、面向管理、面向操作的合规文化建设,通过强化教育培训、组织风险点的成因分析,搭建防控体系、优化流程、规范管理,保证业务发展质量等系列活动的深入开展,让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价值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让依法决策、合规经营与管理,按章办事、合规操作在全行上下蔚然成风。切实整治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屡查屡犯的顽症,及时消除基础管理工作存在的隐患得到,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为业务持续健康地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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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段时间对内控合规文化的学习中,我深刻认识到,农行事业的成长离不开合规经营,更与防控经营相伴,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必将为农行经营理念和制度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依托和保障,也是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实现长治久安的工作局面成为了可能。以下是我对本次学习的几点见解。
开展合规文化教育活动对规范操作行为,遏制违法违纪和防范案件发生具有积极的深远的意义。一方面,要统一各级领导对加强合规文化教育的认识,使之成为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的倡导者,策划者、推动者。
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学习,全面系统地学习政治理论、金融业务、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全行业务提速发展的需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特别是要注重加强对政治理论、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等方方面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明辩事非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同时,要进一步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增强依法合规审慎经营意识,把我行各项经营活动引向正确轨道,推进各项业务健康有效发展。使全体员工准确把握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的真正科学内涵,自觉地融入到企业的合规文化建设中去,增强内控管理意识,狠抓基础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
企业合规文化教育建设是一项工程浩大的系统性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成的。要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在一个时期内要有一定的规划目标,最终建立适应企业长远发展的机制。从我行来看,他应该包括企业精神、价值观念、企业目标、企业制度、企业环境、企业形象、企业礼仪、企业标识等内容,形成有自已特色的文化经营理念。
其次要与案件专项治理和正在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结合起来,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加强对易发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的业务环节的分析研究,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加强合规文化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降低金融风险,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工作中,应该做到“三要”。
要在追求盈利的同时重视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止出现为了片面追求高速业务增长而忽视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建设的倾向。
要始终把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注重用制度来约束人,用制度规范日常行为。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并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来规范业务经营过程,确保有章可循,切实堵住各种漏洞,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每一个环节都不出现问题。
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保证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建立自我调整,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制衡机制,要在追求自我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建立健全不断自我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操作风险防范。
要紧紧抓住思想教育这一重要环节,经常开展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有针对性地进行党风廉政教育,不断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利用金融系统身边发生的案例进行现身说法,使全体职工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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