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戴假发的心得体会总结 长期戴假发的心得体会总结怎么写(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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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期戴假发的心得体会总结一
一、病假与事假、旷工的界限
(一)关于病假期限的规定
1995年12月1日颁布的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关于事假,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由用人单位制定相应的程序和标准。
(三)旷工,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履行任何的请假手续无故缺岗的行为,无需法律规定,也无需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是要及时处理,否则是管理无效的表现。
职工患病的可以按照单位规定的程序申请一定时间的病假,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医疗期;病假超过医疗期的,可以根据单位规定再申请事假;按照单位的规定无法获批事假或超过单位规定的事假期限,如职工坚持休假只能按照旷工处理。
二、病假、事假、旷工工资支付问题
(一)病假工资
20xx年1月22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由该规定可以看出,关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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