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讲座的心得体会报告 土地征收讲座的心得体会报告总结(九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土地征收讲座的心得体会报告一
一、严格按照“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时间: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8月16日;
签约时间: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7月16日。
三、本次征收项目所需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名称)。存储户:焉耆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四、本次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五、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知道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知道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县人民政府
年6月16日
有关土地征收讲座的心得体会报告二
合同编号: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座落于 等地的 亩承包土地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转让土地的状况及用途: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为 年(最长不超过甲方原承包的剩余年限),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价款
转让土地的价款每亩每年 元,共 亩,每年共 元,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
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 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付款方式和时间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一)一次性付款方式:(选择 1、2)
1、签订本合同时,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土地转让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签订本合同时, 年 月 日前,以自有 (农产品) 公斤,折价人民币 元,大写 一次性支付全部土地转让款。
(二)分期付款方式:(选择 1、2)
1、签订本合同时, 年 月 日前支付土地转让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之后于 年 月 日前付清转让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签订本合同时, 年 月 日前,以自有 (农产品) 公斤,折价人民币 元,大写 一次性支付全部土地转让款。
五、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2、转让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4、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经营决策和产品处臵权。
6、乙方必须承担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7、乙方在受让期间有权享受各级政府扶持农业的优惠政策。 8、乙方在受让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
9、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10、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抛荒。
11、其他: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发包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 日内提供证明。根据情况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解决争议途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镇调解部门或工商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及上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土地征收讲座的心得体会报告三
甲方:
乙方:
原版石小学内土地,经双方协商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地块地点:羲和园小区第三排第一号,地面面积长10米×宽4.5米,计45平方米,第三层为分层式面积(长11.1米×宽4.92米) (长10.4米×宽4.5米),合计101.41平方米,总计146.41平方米。
地面及第三层为146.41平方米,由甲方负责建好墙体(不包括粉刷墙面),第四层由乙方自建,晒楼过面沙浆由甲方负责,议定土地房屋价格(¥88880.00元)
1、土地使用证、规划证、建设证由甲方负责办三层,房产证等税费由乙方负责。
2、因土地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3、甲方负责为乙方安装好总自来水管道和总电路线到底层户外,水电入户、水表、电表安装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4、排污总水沟由甲方负责,门前层后地面水沟等设施由乙方负责。
乙方要求确定土地房屋转让时应付金额 元,其余金额签订协议,协商处理。
面积为54.5平方米计人民币 元,另甲方补还乙方装修费用 元,合计 元,此款可抵交羲和园小区刘斯登转让给谢文光的土地房屋金额。
如甲方违约上述条款应按金额50%加罚"违约金",如乙方违约以上条款按金额50%收取"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土地房屋使用权。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20xx年 月 日
有关土地征收讲座的心得体会报告四
个人住所买卖以及土地使用权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单元室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即人民币小写。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即小写。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空调两台,热水器,浴霸,饮水机,音响两台,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等让与乙方。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有关土地征收讲座的心得体会报告五
xx区开发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根据《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现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冻结事项通告如下: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四至为:西安置地块:东至顺河高架→西泺河路,南至高压线,西至规划生产路北延线,北至云锦商城→小清河综合治理工程安置楼→滨河南路,其中包括柳云小区12-19号楼、21号楼、建工柳苑、五柳庄花园、西泺河路11号、西泺河路17号、19号,五柳闸1号楼、五柳闸64号、72号、73号、74号等;核心区西侧地块:东至规划北湖公园→规划大明湖至小清河通航工程,南至边庄小区→变电站→规划标山南路,西至变电站→高架路,北至滨河南路→水屯北路,其中包括水园小区、小白鹤庄、富雅花园、边庄小区9号楼、18号-21号楼、24号-27号楼等;核心区东侧地块:东至东泺河,南至北园大街→欧亚达,西至欧亚达→水屯路→规划北湖公园,北至滨河南路,其中包括水屯路66号、70号、82号、86号、杨庄社区、幸福社区、阳光社区、白鹤居委会住宅房屋、黄桥花园、北园大街349号、349-1号、351号、357号、357-1号至357-17号(单号)等;东安置地块:东至七一路,南至北园大街,西至东泺河→梁府小区,北至书刊印刷厂,其中包括七一路13号、13-1号至13-4号、15号、17-1号至17-6号、19号、19-1号、21号、23号、23-1号至23-6号、25号、25-1号至25-3号、27号、29号、29-1号、33号、35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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