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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生产日心得体会报告 安全生产心得总结(5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81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有关工程安全生产日心得体会报告一

工程地址:

安 全 管 理 目标:无重伤、死亡事故发生;

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达到市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

为保证本工程施工有个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作业环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施工安全,避免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明确双方在施工中的安全责任,以约束和规范双方行为,使总包、与分包在工作中都能认真执行落实上级及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提高安全意识,为有效的避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 共同责任

1. 总包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是各自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责。

2. 人员进场后必须经安全教育后,方可作业。

3. 总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配设各自专职安全员,共同对工地安全状况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4. 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由双方共同进行并认真落实实施。

5. 完善应急救援方案,发生事故后,应积极抢救受伤者,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6. 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7. 双方不得隐瞒事故细节,均应如实对待,冷静积极地为妥善处理好事故做好各自工作。

二. 总包单位责任

1. 为了施工安全,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必须安全可靠有效,险要点、段、部位必须悬挂醒目安全警示标志,必须为作业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安全施工作业环境。

2. 及时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在安排施工任务前必须由工长或施工员对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施工中监督实施。

3.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作业人员的各类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依据项目安全规定进行处罚。

4.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积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整改到位;

5. 凡由总包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劳务分包单位人员作业的,劳务分包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如再强令违章指挥发生事故,甲方负全责。

三. 分包单位责任

1. 有关营业执照、质资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必须齐全有效(复印件加盖其单位公章)。依据国家相关安全法规规定其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配设到位。

2. 劳务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有劳务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并由其法人签字确认。

3. 人员进场后,必须将进场人员名单等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身份证号)造册上报项目安全部门,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其发放劳动报酬时必须实人实名签字。

4. 严格遵守项目部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5. 作业时严格按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作业,正确使用“三宝”,穿戴好自身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自觉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在工作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6. 班前做好安全自查、安全喊话等安全活动工作,并认真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加强班组(队)内部人员安全管理。

7. 班组(队)自备的各类施工机具,应确保安全可靠有效。

8. 严格按项目安全技术交底规定要求作业,接到项目下发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安排专人负责,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

9. 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确认安全,方可作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10. 严格用工管理,严禁使用童工、未成年工和身体有缺陷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严禁将小孩带入施工现场。

11. 教育好本班组(队)人员,不得有违法治安行为发生。

12. 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规范、标准规定防护到位。

13.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严禁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14.项目下发的事故隐患通知未落实,隐患未整改,又置安全人员劝阻不理,将严厉处罚,

15.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安抚受害者家属。

16.严禁超合同承接施工任务。

1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此安全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总包负责人; 项目部(章)

时 间:

劳务分包负责人:

时 间:

有关工程安全生产日心得体会报告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按合同办事”已成为工程建设领域公认的一中规律和要求。施工合同依据法律的约束,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进一步规范各方建设主体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养和完善建设市场将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层含义:即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修改或废除合同;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履行合同义务。就不能享受相应权利,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第31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这些法定依据中,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就是施工合同中,一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者的关系是通过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一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者的关系式通过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确立的,监理人对工程的监理是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无论是哪种情况的违约,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就要以施工合同为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施工合同一经订立,就成为调解、仲裁和审理纠纷的依据。因此,施工合同是保护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

工程安全生产日心得体会报告 安全生产心得总结(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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