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协议书效力通用 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效力(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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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立协议书效力通用一
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
传真号码:
乙方(项目方):
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
传真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至诚合作,平等互惠"的原则,针对乙方所提交的" " 项目材料,就项目市场前景、规模产能、经济价值、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以及综合评审。根据项目开发价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颁布的法令法规,现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造福社会"的合作精神,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节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3、项目批文号:
4、投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下同)
5、融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下同)
6、建设周期: 个月
7、规模产能:
8、项目负责人:
第二节 合作程序
9、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尽快向甲方提供如下材料:
1)发改委立项批文或政府开发授权书;
2)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概况、项目筹建情况、团队构建、市场营销、经营模式、投资估算、投资回收期等);
3)融资申请书(建设进度安排、用款计划、还款计划等);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及法人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5)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6)商业计划书等;
乙方需将以上资料复印件以书面形式邮寄给甲方公司,由甲方作为评审依据,并作档案保存。
10、根据国际投融资惯例,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派出专门人员或同时邀请相关投资商一同到乙方项目建设地核实项目真实性。乙方应尽快安排核实事宜,并以商务函形式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实地核实。
11、如经实地核实证明项目真实有效,且当地投资环境、政治环境、交通环境、税收扶持政策等各方面资源环境与项目可行性报告之分析阐述一致,甲方应立即进入融资谈判程序。甲方承诺:一经启动融资,于 天内首笔融资款 % 共计 万元进入乙方账户。
第三节 合作内容
12、甲方以融资款或者委托第三方投资商以资金 万元投入,乙方以土地、厂房、项目未来收益、市场、技术、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向甲方或第三方投资商进行抵押,由甲乙双方或者乙方与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投资商共同进行项目开发。
13、甲方融资款或者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投资商投资款共计 万元按比例分批进入乙方公司账户,首笔资金 %共计 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后的 日内进入乙方公司账户。余下 %款项,根据乙方提交、甲方和第三方投资商审核通过的用款计划分一次或两次到位,以不影响乙方工程建设进度为前提,每批次前后间隔不超过3个月。
14、甲乙双方或者乙方与第三方投资商共同成立项目合作公司,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一切重大问题。公司董事长由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
15、合作公司董事会及其组织机构的组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实施细则》为依据,并参照甲乙双方或乙方和第三方投资商的共同意愿来完成。
16、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不享有合作公司股份,也不参与合作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合作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风险。合作公司由乙方负责经营管理,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委托开户银行或委派财务总监对投资款流向进行日常监督,乙方必须做到资金专款专用,并定期向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17、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享受固定年利率回报,每年按投资款总额 %计算,每年结算一次,每年度12月30日前结清当年利息。到每年度12月底如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未收到乙方展期付息申请书,而乙方又未及时交纳,则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有权按投资款总额每天万分之二向乙方征收滞纳金。
18、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与乙方的合作期为三年,乙方自第一年起向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支付利息。合作期满年后乙方需一次性付清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资金利息,并还清全部本金。如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资金,可于三个月前向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提交申请,经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审核认可后,可展期。如合作期满结束,乙方尚不能全额归还本金,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有权享有合作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并根据所占股份大小有权对企业进行改组、兼并、拍卖、对外租赁、承包经营等。
19、甲方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清洁,并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在合作期内,如乙方无违约及其他过失行为,甲方不得随意加收利息或其他费用,并不得提前收回资金。如项目由甲方委托第三方投资商投资,甲方应履行监督责任,尽努力协助乙方规避投资商任意加收利息或其他费用。
20、乙方保证在合作期内做到资金专款专用,如出现非法挤占、挪用等行为,甲方或第三方投资商有权对乙方进行干涉和制止,直至终止合作。
2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共同建立相互监督和配合机制,保证合作顺利进行,积极配合对方进行相关信息的反馈与跟踪,及时向对方提供所需要的数据、报告等信息。
第四节 特别约定
为保证合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圆满成功,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22、本协议一经签订,乙方应尽快安排甲方或甲方同时邀请第三方投资商进行实地核实事宜,甲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标准为实报实销,以后各方费用各自承担。
23、本协议一经签订,乙方须尽快向甲方支付合作保证金 万元。
24、如果甲方以融资款对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每年享受 %的固定年利率回报;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年利息和归还本金的方式按本协议第三节《合作内容》中第17款、第18款之约定执行。如果甲方以融资款对项目直接投资,则在首笔融资款进入乙方账户时,甲方将乙方交纳的合作保证金退还乙方。
25、如果甲方委托第三方投资机构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在投资款进入乙方账户后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合作保证金,乙方在甲方应得佣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再行补给甲方。
26、如果甲方委托第三方投资机构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则甲方有权收取融资服务费(佣金),佣金的收取按投资款到账总额的 2 %计算。在投资款进入乙方账户、乙方可自由支配后,乙方须在一周付清甲方应得佣金。佣金的支付,实行批到批结。
27、甲方承诺:甲方融资款或第三方投资商投资款的首笔 %投资款于 天内进入乙方公司账户。余下 款项,根据乙方提交、甲方或第三方投资商认可的用款计划分一次或两次到位,以不影响乙方工程建设进度为宜。如果是由第三方投资商进行投资,甲方将协助乙方做好与投资商的谈判工作,落实资金到账计划,促进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6、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可对项目真实性进行核实,如经核实及终审无误,无不正当理由甲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作,应全力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以满足项目建设的要求。如超过 60 天首笔资金尚未到位,甲方应该及时退还乙方 保证金。
27、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作,否则前期向甲方支付的 万元保证金作为对甲方的经济赔偿,甲方不再退给乙方。
第五节 补充条款
28、保密条款
为确保合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圆满成功,甲乙双方自愿遵守并切实履行关于项目保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1)合作过程中彼此因信息交流而提供的所有以文字、图像、音像、光碟等为载体的文件、资料、数据、情况说明等,以及双方在洽谈、合作过程中的言行,均在保密范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双方所有涉及本项目合作的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书内容,以及其他合作洽谈、项目公证合同内容等涉及本项目合作的任何信息。
3)保密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始,合作期满止。保密期内如发生违反本协议保密条款规定的行为,导致有关资料披露、资源流失,造成项目合作无法进行,后果由泄x一方负责。
29、信息交流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信息交流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一切通知、请求、商务函件、数据材料等,均需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对方发出,未经加盖印章予以确认的文件资料、以及以口头方式表达的意见,均不能视为正式依据。
2)快递、传真、信函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经传达对方。电子邮件需以电话方式再予确认,方为已经传达对方。
30、合同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经签订,则具有法律效力,但乙方未向甲方支付合作保证金的情形除外。有效期自签订之日生效,至合作期满终止。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各方均不得单方面毁约,否则,由违约一方负责赔偿另一方全部经济损失。
但出现下列情形的除外:
1)发生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作无法进行;
2)国家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作无法进行;
3)因政府、政策等关系,导致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如一方实行承包、租凭、联营、合营(兼并重组)、分立等;
4)一方发生重大经济、法律纠纷,以及严重亏损等情况,被执法部门强令破产、解散、吊销执照等;
受不抗力及上述其他因素严重影响的一方,在无力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将情况向另一方通报,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补救措施,尽最大努力维护对方合法利益不受损失。在全力减轻或消除对方损失的前提下,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延长、缩短或终止合同履约期。
31、争议解决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未及预知的争议,应本着"求同存异,友好协商"的原则磋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六节 其他
32、本项目投资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在办理项目公证时予以补充。补充条款应以本协议约定条款为依据,一经签订则具有与本协议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3、协议同签于 ,以下无内容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分立协议书效力通用二
甲方:?市?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市?路?号。
乙方:?市?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市?路?街?号。
一、原?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现有净资产万元,由?xx公司接受万元,?xx公司接受万元。
二、股份有限公司将发行新股万元,若股票发行成功,该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万元,新股为人民币普通股票,每股面值元,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发行新股万元,若股票发行成功,该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万元,新股人民币普通股票,每股面值1元,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
三、原公司发行股票万股,现每两股折合一新股,按股票号码顺序,前万号股票持有者向股份有限公司兑换新股,万号以后的股票持有者向?股份有限公司兑换新股。?四、分立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西药制剂,?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中药和微生物药品,原公司下属第一制药厂归?公司管理;下属第二制药厂由?公司经营管理。
五、进行分立的日程为:年月日到日双方共同清理财产帐册,对原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并按期交割完毕。年月日起原?股份有限公司将不复存在,?股份有限公司,?股分有限公司正式营业。
六、原?股份有限公司分立过程中,双方难免产生矛盾,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不影响工厂生产,分立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生产正常进行,一切都应友好协商进行。
七、分立各方要求原公司股东大会应在年月?日前批准本合同。
甲方:?xx公司?负责人:
乙方:?xx公司?负责人:
年月日
关于分立协议书效力通用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接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通知,该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集团)分立的决议。具体如下:
吴中集团现通过存续分立方式进行分立,分立为: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续公司)和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存续公司保留分立前的吴中集团除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权外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并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1.29%股权分至由赵唯一等九名自然人(即吴中集团原自然人股东赵唯一、姚建林、夏建平、阎政、罗勤、沈赟、金力、钟慎政、金建平,以下简称"赵唯一等九名自然人")持有全部股份的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设公司)。同时,赵唯一等九名自然人从存续公司的股东中退出。
吴中集团本次分立前后的股东和组织结构图如下:
吴中集团的本次分立行为将导致本公司法人控股股东的变化。由于赵唯一等九名自然人中,赵唯一、姚建林、夏建平、阎政、罗勤、沈赟、金力等七人为本公司董事会成员,拟持新设公司86.36%的股份,因此上述分立方案的实施也间接导致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收购。
分立前后的本公司法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如下:
分立前:
分立后:
100%
21.29%
吴中集团将根据公司分立的股东会决议具体组织实施分立工作,本公司将根据吴中集团分立工作的实施进展持续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10月26日
关于分立协议书效力通用四
【摘要】孙中山先生作为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在他一生的奋斗中留下了诸多影响深远的历史遗产。在孙中山先生的诸多先进政治构想中,五权分立则不得不提。自公元1898年的戊戌变法揭开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大幕后,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不断发展和民智的日益开启,人们对于先进的政治民主的诉求不断加深。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孙中山先生在總结其在资产阶级革命的经验教训的同时,又借鉴西方政治生活的“三权分立”制度,创设性的提出了“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由此开始,“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开始对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甲午战争;救亡图存;三权分立;中华民国;五权分立
序言:
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为我们留下来什么呢?我们认为,孙中山先生所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改变了中国的历史进程,使中国人民的救亡图存运动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孙中山先生用他一生的不懈奋斗帮助中国人民走向了自由民主的道路。
以“民主,民权,民生”为主要内容的“三民主义”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行动纲领,其在后续演进过程中不断地得到了发展和延续。在其内涵不断发展和延续的过程中,“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则不得不提。一般认为,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尝试的是“破天荒”的政体,它取材于西方的“三权分立”的政体,但又对于其进行了系统的延伸和发展。对于中国民主政治进程而言,“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的提出,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同时对于中国历史走向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缓慢的过程,“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也不例外。“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与孙中山先生一生起起伏伏的奋斗历程相关联,经历了长时间的的发展和丰富,才得以形成体系化的政治理论。对于”五权分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
鸦片战争后,中国的社会性质开始由完全封闭的封建小农社会转变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更是将中华民族推向了苦难的深渊。面对满目疮痍、任人欺凌的国家现状,孙中山先生决意推翻腐朽的封建王朝,进行救亡图存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孙中山先生早年的诸多重要文献当中,比如1894年的《上李鸿章书》,1897年的《与宮崎寅藏平山周的谈话》,1904年的《驳保皇报书》中,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但是孙中山先生渴望效仿西方的分权制度,实现共和的思想已经初见端倪。
(二)提出阶段
1905年,中国同盟会成立,在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如火如荼的进行的同时,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迫切地需要一个正确且能够真正意义上得到实行的资产阶级建国方略。在这一历史时期,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应运而生。1906年11月15日,孙中山先生在会见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该鲁学尼时,第一次提出了”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他指出“希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以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而对后者提出的“为何将西方传统的三权分立改变为增加了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疑问,孙中山先生在指出传统的三权分立的弊端的同时,又明确的表达出他的初衷:“考选权和纠察权是中国固有的两大优良制度,我期望在我们的共和政治中复活这些制度,分立五权,创立各国至今所前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以使各机关能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1906年12月2日,在日本东京举行的《民报》创刊一周年纪念大会上,孙中山先生更是首次提出“将来中华民国要创立一种新主义叫作‘五权分立,这是各国在制度上所前所未有的,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孙中山先生对于这时自己正式提出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的骄傲之情溢于言表。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在中国同盟会成立到辛亥革命之前,这一时期,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已经正式形成。虽然这一时期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与1920年以后的经过发展完善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相比略显粗糙,但是仍然不可否认在这一时期,“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的正式提出对于后世宪政发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三)发展阶段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之后的短短几个月内,革命的火焰燎遍了整个华夏大地,清王朝腐朽没落的统治顷刻间土崩瓦解。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在南京正式成立,标志着封建专制在中国的消亡,中国这个古老的东方国度得到重生。此时,孙中山先生开始准备切实的来实现他的“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这时草拟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草案》便体现了孙中山先生对于通过“五权分立”来实现“天下大同”所付出的心血和热情。但是,好景不长,中华民国成立后不久,袁世凯窃取革命果实,而孙中山先生则被迫下野。随着袁世凯就任民国大总统,共和政体岌岌可危。为了保卫共和政体,孙中山先生进行了不懈的斗争。而在这一斗争过程中,“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也得到了不断的充实和发展。在1919年发表的《孙文学说—知难行易(心理建设)》中,孙中山先生已经较为完善的揭示了“五权宪法”的基本结构,“全国平定后六年各县已完全自治者皆得选举一人,组织国民大会,以制定五权宪法。以五院制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试院,五曰监察院。”ii这一时期,“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的不断完善为日后其走向成熟奠定了基础。
(四)成熟阶段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五权分立”宪法思想也不断地走向成熟。护法运动之后,孙中山先生更加注重从侧面来对“五权分立”宪法思想来进行解释和加以发展。1922年,孙中山先生在《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一文中,第一次表述了“权能分开”的基本原则,其核心便是“主权在民”。“权能分开”原则的提出,标志着“五权分立”宪法思想有了一个稳定联系的基础,也标志着“五权分立”思想走向了真正意义上的成熟。
有关于”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大体可以理解概括为在西方传统的资产阶级政体“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借鉴中国古代传统政治制度中的科举制度和监察纠举制度,来延伸扩展为“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项权力的分立制衡,即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司法权由司法院行使,行政权由行政院行使,考试权由考试院行使,监察权由监察院行使。这种由五院来分别行使不同权力的制度,可以称之为“五院制”。
除了“五院制”之外,孙中山先生对于“五权分立”的政治构想还辅以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比如广为人知的“万能政府”、“权能分开”思想。从这一方面我们可以认为,“五权分立”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孤立的政治构想,它和“万能政府”、“权能分开”思想是互为表里、一脉相承的。
有关于“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的主要原则,可以从孙中山先生的一系列革命活动和发表演说中概括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权在民
主权在民原由启蒙运动时法国的卢梭提出,后来逐渐演变成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对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孙中山先生曾经作出过一个生动形象的比喻,即“四万万人的皇帝”。而在建立中华民国后不久所起草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更是淋漓尽致的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政治思想。比如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总纲中,就明确的规定了“中华民国由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同时,在“五权分立”的宪法构想中,国民大会由每个县人民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具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力,凌驾于五院之上。由国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政治权力,这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足可以见其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二)防止徇私舞弊
在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中,中华民国的官员不论大小,必须由经过考试筛选,只有考试合格者才可以得以任职。同时,作为五权分立中的“两权”,考试权和监察权分别由考试院和监察院独立行使,不受其他外力的干涉,这样也從很大程度上来防止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保证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廉洁高效运行。
(三)权力制衡,杜绝独裁
中国是一个具有漫长专制历史的国家,专制思想存在于中国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之中,为了防止封建专制的死灰复燃,“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着重强调了“权力制衡”的重要性。通过权力的分散来避免因为权力的过度集中而引起的专制。比如“五权”由五院相互独立行使,互不干涉,而国民大会虽然凌驾于五院之上,监督五院的工作,但是国民大会却不能单独行使五院的具体职权。通过这一系列的设置,来避免中国又走入封建专制的老路,将天下命运系于一人或少数人手中。通过“宪政”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从而进一步实现中国政治民主的近代化。
对于任何事物的评价,我们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某一个特定方面当中,更应当从它所处的时代背景、历史意义、产生影响当中来进行综合的概括分析评价。对于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进行应当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价。我们可以从其历史进步意义和其历史局限性来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
(一)历史进步意义
1840年的鸦片战争,中国作为天朝上国的美梦开始为西方的坚船利炮所惊醒,而1894年的甲午战争,中国这个古老的帝国,更是被它几千年来所鄙夷的蕞尔小国所击败,至此,中国人的大国美梦彻底破碎。而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中国人也迫切的希望寻找可以从政治制度上来实现挽救民族危亡的“良药”。不过不论是1898年的戊戌变法,还是20世纪初的清末改制,都无法从政治制度上来实现救亡图存的目的。只有根本上否定专制,才能使中国政治走向民主,走向共和。而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则改变了传统的“拿来主义”,它改变了过去中国人对于西方政治制度的盲目崇拜,在充分考量西方国家传统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的优缺点之后,又充分借鉴中国古代优秀的政治制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了非凡的政治智慧。自此而始,中国的民主政治的发展呈现了中华民族的本民族特色和中国本土特征。所以,我们相信,“五权分立”思想在中国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开拓意义。
(二)历史局限性
虽然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具有相当大的历史意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历史局限性。关于它的历史局限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延展说明:
1.未能从根源上探寻到近代中国政治面貌落后的原因
具体的来说,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宪法思想虽然发现并且总结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政体的弊端,并且在将权力分立制衡的原则应用于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时作了有益的补充发展,但却没能真正的认识到西方权力分立原则无法在中国得以应用的根源。近代中国政治的落后,根值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现状,这种现状制约着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当时中国依然是小农经济占据经济主导地位,资本主义经济依然薄弱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实行权力分立制衡的政治制度。在孙中山先生逝世之后,一直标榜作为其正统继承者的南京国民政府所实施的只是歪曲和篡改的五权分立政体,孙中山先生所构想的真正的五权分立政体一直没有得到真正的确立。
2.“五权分立”宪法思想自身所存在种种弊端。“五权分立”的宪法是建立在五种不同的国家权力分立制衡的基础上,这样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权力之间的扯皮推诿,从而降低行政效率。同时,“五权分立”思想中所借鉴的中国古代传统的科举制度和监察制度,早已与历史发展趋势相悖,而“五权分立”思想对于考试权和监察权的行使还是流于中国古代传统的旧形式,这与中国社会的近代化发展的趋势是不符的。不过基于当时具体的时代背景和当时人们的认知程度,在提出这一治国理政思想时,孙中山先生未能及时意识到以上弊端也是情有可原的。
尽管在今天无法以“五权分立”的宪法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来指导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但是孙中山先生的那种为了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而进行的不懈努力依然值得我们去铭记。“五权分立”宪法的精神遗产要远远大于它的现实遗产。
一种政治制度的建立,必须与它的具体国情相适应,只有适应它的具体国情,这种政治制度才能真正意义的建立起来。如果仅仅是v照搬某些国家先进的政治制度,而忽视本国具体的国情,往往会出现“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情况。如果单纯地幻想能够在中国建立起像西方资产阶级国家那样权力分立的政体,这是不太现实的。辛亥革命后,北洋军阀政府执政时期所作出的一系列政治闹剧,就反复体现了这一点。回顾孙中山先生提出“五权分立”宪法思想的历程,应该可以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相当大的参考意义。“五权分立”宪法思想发展历程所经历的种种坎坷和挫折,我们应当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在对其进行深刻思考后加以借鉴引用,从中获得对于以后中国政治发展方向的启迪。
注释:
《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38页。
陈旭麓:《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77页。
徐忠勉:《近代中国对于民主政治的追求》,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参考文献】
[1]陈旭麓:《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2]《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
[3]《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
[4]徐宗勉:《现代中国对于民主的追求》,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5]牛彤:《孙中山治国方略》,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
分立协议书效力通用 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效力(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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