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内谋知识网--内谋文库,文书,范文下载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刑事案件中调取证据申请书范本 刑事案件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九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91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选刑事案件中调取证据申请书范本一

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审查结束的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纪律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重要环节。

   (一)形式审核。案件审查终结后,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交案件审理部门形式审核(预审)。案件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并将意见反馈纪检监察部门,符合移送条件的,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办理正式移送手续,不符合移送条件的,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由纪检监察部门补齐相关证据材料。

   (二)自办案件的受理。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查终结的案件,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后受理。移送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移送审理的请示及分管纪检监察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领导及书记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主要包括:检举材料、初核(初步审查)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核(初步审查)的批示、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等。

  3.调查报告(含电子版)、处理建议和承办部门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证明被审查人构成违纪或违纪情节严重的证据,也包括证明被审查人违纪情节轻微或不构成违纪的证据;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的,须提供相关证据。

  5.与被审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审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被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在移交上述材料时,应同时移交包括否定所审查问题的全都材料。涉及收缴、暂扣、封存款物的,应在移交时一并予以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对党员和监察对象已受到刑事处罚的,可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启动简易审理程序,由案件审理部门依据生效的刑事司法判决、裁定和决定,提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意见,按程序报批;案件审理部门发现除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审查核实的,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对于未受到刑事处罚但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立案手续,审查核实后移送审理。

    受到行政处罚后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规定审查核实后移送审理。

   (三)报批案件的受理。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纪委、党委批准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呈报审批的请示;

   2.处分块定;

   3.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4.与被审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审查人对

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被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5.被审查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6.有关纪委和党组织的意见;

   7.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

   (四)征求意见案件的受理。下级党委、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他部门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报送征求意见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

  1.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2.有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如意见有分歧,应将几种意见同时提出,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所属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应附该部门的审查处理意见;

  3.受审查人的检查和对违纪事实材料的意见;

  4.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五)问责事项、事故(事件)类责任追究案件的受理。问责事项及监察机关参与审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类责任追究案件,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后受理。应移送的材料同自办案件,问责事项不需立案的相关材料,事故(事件)类责任追究案件可将党委、政府及纪委领导批准参加调查的批示、指示等作为立案依据。

   (六)备案案件的受理。对下级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备案案件,直接受理。

   报送备案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呈报备案的报告;

   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3.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4.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5.批复机关的批复。

   (七)申诉案件的受理。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复议复查或者复审(复查)复核的申诉信件,提出受理建议,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八)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受理。对应由本级监察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九)协审案件的受理。对下级党委、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审查结束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协审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应移送的材料同自办案)

   二、案件审核审议

    (一)提前介入。提前介入的案件,应是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以及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案件。

    除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案件外,一般应由纪检监察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后提出意见,并报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后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在提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前,应根据现有证据梳理出主要违纪事实,提出定性方向或倾向性意见,并将案件材料整理有序。

   (二)专人审核。案件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两人进行审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审理。

    (三)程序、证据审查。审阅案件材料,一般应制作阅卷笔录。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情况、责任划分以及不予认定、不同意见、疑点难点予以记录,提出阔卷意见。

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部门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可以自行补充审查,也可以由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审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审查。补充审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审理过程中与纪检监察部门存在较大分歧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室主任(副主任)或经办人员及时与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或承办人员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必要时也可提请双方分管领导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决定。

    审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与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沟通协商。

  案件审理部门需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要求审判、检察、公安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相关材料的,相关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审判机关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裁定)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后15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案件审理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报批。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或与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在案件审理期间,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限内。

   (四)审理谈话。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应与被审查人谈话,告知权利义务,核对违纪事实,听取申辩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因特殊情况不宜进行谈话的,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谈话时应由两人以上参加,并做好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场交由被审查人核对签字。对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的要及时通报;需要补充审查的,按规定补充审查。涉及审理谈话需要与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拘留的人员或者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见面的,可以提请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相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五)中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主要事实不清,有关人员责任划分不明;程序存在重大问题,足以影响审理工作继续进行时,承办人应提出

中止审理,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待其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恢复审理。

    (六)涉案款物处理。案件审理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涉案款物管理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1.审查清单。案件审理部门对涉案款物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款物清单是否完备、暂扣封存是否合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2.交换意见。案件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对涉案款物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沟通,并在审理报告中说明理由。

    (七)集体审议;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室务会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集体审议后,提出处理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审理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处分的执行

  处分决定作出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委(支部)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宣布,也可以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宣布。送达处分决定不得少于两人,应告知受处分人员其享有的权利。

  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宣布、送达处分决定的,受委托单位应在宣布、送达处分决定一个月内,将宣布、送达情况书面反馈委托机关。

   处分决定应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按干管权限报批后执行.并在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

  处分决定应送承办的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结案案件登表》。

   无特殊情况,在受处分人员影响期内,应对受处分人进行回访教育。

    四、党员权利的恢复与行政处分的解除

  (一)党员权利的恢复。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察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支部大会考察后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原处分的机关或相关部门备案。

   (二)行政处分的解除。受到行政处分(开除处分除外)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受行政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者改正错误的表现,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五、案件材料的归档

  审结后的案件按《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纪发[1998]8号)立卷归档,于结案次年一季度前移交委(厅、局)档案室。

精选刑事案件中调取证据申请书范本二

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的调查终结报告

市局:

20__年5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保护我市保险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20__年5月20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至20__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__年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7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11月23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20__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0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11月22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20__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9月21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20__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10%为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2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别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住院医疗险,共计保险费:211689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6月28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0004.61元。20__年8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大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9月,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12474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6月10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10000元。20__年11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市实验小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11月7日,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368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11月16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944元。20__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向其支付“手续费”。20__年2月,该单位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8021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3月11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4010.50元。

经调查核实,淮海大学、淮海市实验小学、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等单位均无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建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等单位均为自身购买保险,属投保单位,并未给淮海分公司代理保险。淮海分公司为了更多的销售保险,在明知以上7家单位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者属于自身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为规避监督检查,在公司帐目中假借给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名义,制作“业务批单”,在公司财务凭证上,将该项支出费用以“手续费”的名义下到“手续费支出”这项科目中。淮海分公司在帐目处理上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提取所谓的“手续费”,使这7家单位在帐目上成为合法的代理保险单位,达到违法支付财物的目的。

我们认为,淮海分公司为了销售保险,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给予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和自身购买保险的单位以财物,增加交易机会。其行为防碍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对以上7家单位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经核实,淮海分公司在以上业务中收取保费1093439元。关于非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国家工商局公字[1998]第240号《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答复:“对行为人已交纳的税金和已上缴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缴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之规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因保险费业务收入当中明细项目太多,故部分费用项目按照全部业务收支的平均数值计算(详见淮海分公司提供的获利明细表),现扣除以下3项费用:

1、交纳税金及附加:78250.49元;

2、赔款支出:600190.55元;

3、实际支付手续费:81259.11元;

合计:1 2 3=759700.15元

违法所得为:1093439-759700.15=333738.85元

三、当事人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行为的主要证据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淮海分公司情况说明1份;

2、淮海分公司委托书1份;

3、淮海分公司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4、淮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5、淮海分公司获利明细1份;

6、淮海分公司利润报表及财政部通知9份;

7、淮海分公司财务凭证27份;

8、淮海分公司保险单7份;

9、淮海分公司赔单及调查通知书28份;

10、对方7家单位情况说明7份;

11、对方4家单位营业执照4份;

四、国家对保险行业手续费支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为推销保险,支付给上述单位手续费的行为,均违反了下列有关规定:

1、财政部于一九九九年颁发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目“公司直销保险业务不得对外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直销保险业务是指公司不通过保险代理人而直接经营的保险业务 ”。

2、中国保监会二○○○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__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五、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及第三款“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

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所指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在检查中给予积极配合,有悔改意愿,我们建议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其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推销保险的违法行为。

2、对其商业贿赂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3、没收其违法所得333738.85元。

承办人:王 朝 马 汉

20__年十一月五日

精选刑事案件中调取证据申请书范本三

浙弘代字第号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委托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编号:

委托人经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及刑事辩护。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xx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

受托方:

20xx年xx月xx日

精选刑事案件中调取证据申请书范本四

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四川甲方因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侦查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215;为否认):□

1、提供法律咨询 ;□

2、代理申诉、控告 ;□

3、申请取保候审 ;□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会见犯罪嫌疑人;□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

(二)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215;为否认):□

1、提供法律咨询 ;□

2、代理申诉、控告 ;□

3、申请取保候审 ;□

4、会见犯罪嫌疑人; 20 川兴所刑字第 号□

5、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 审判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215;为否认):□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____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____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1.律师代理费: 元;

2、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五、本协议第四条所述费用的支付方式:

1、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付清全部费用。

2、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元,余款于本案一审审结之日交纳。

3、其它方式:

六、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服务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部份或全部退还律师代理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出庭准备后,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确履行义务为止。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律师费,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该合同。

七、争议的解决:

1、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对该合同说明表示理解无异议。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案一审审理终结之日终止。

九、特别约定:甲方(签名):乙方(签章):四川主任(签名):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选刑事案件中调取证据申请书范本五

对“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特点、原因的分析

“两抢一盗”(抢劫、抢夺、盗窃)案件,作为多发性侵财型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此类案件受害范围广,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极为关注。目前,我们正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整个社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简而言之,就是人们要有足够的安全感。近年来,以“两抢一盗”为主的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呈迅猛增长之势,已经成为危害社会治安大局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要想整治社会治安,必须坚持打击“两抢一盗”的方针不动摇,只有把严重的犯罪活动打下去,把严重的暴力犯罪打下去,把多发性侵财犯罪打下去,才能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才能彰显法治的力量,才能维护长治久安,才能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现就本乡“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的现状、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如何遏制此类犯罪提出对策。

近两年来,“两抢一盗”犯罪率不断上升。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份,乡发案“两抢一盗”案件11件(均为盗窃),占受案总数的90%,近几年来呈逐年上升趋势,将成为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影响社会治安犯罪的主要形态,我们对此应保持高度警惕。

盗窃作案常见的主要是翻窗入 1

室、撬门、溜门入室、撬扭挂锁为主乘机作案,反映出犯罪手段水平低能。同时,少数两抢案件作案手段还呈欺诈性,如以借手机为由,而趁机拿走。

在“两抢一盗”案件中,被告人接受的文化教育少,大部分为小学、初中等文化程度,有些甚至就没上过学。我乡两年以来破获“两抢一盗”案件涉案人中,有小学文化

这一方面是低龄阶段的人由于年龄较轻,凭意志行事,不顾后果,其次是高龄者或许就是疲于生活,想以不劳而获的财物养老。

2009年以来,我乡在查处“两抢一盗”案件中,被告人的户籍或居住地不在境内的有3人,占此类犯罪案件人数的30%,此类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没有固定的工作,以打工为生,没有稳定的收入,根据犯罪案件分析,盗窃、抢劫、抢夺案件是外来流动人口在境内犯罪的主要案件。

这类案件本身存在的作案容易、防范难,逃跑容易、破案难,销赃容易、控赃难,逃避打击容易、处罚难等特点,使得侦查破案和打击处理难度加大,公安机关现有的技侦设施和方式落后,破案水平和打击手段尚不适应打击犯罪的需

要,从而造成案件多发现状。

由于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无业人员增多,就业矛盾日益加剧,社会上无业闲散人员群体不断扩大,他们大多没有一个正式、固定的工作,也就没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当生活陷入困境时,不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得到救济,便走上了犯罪道路,以盗窃等侵财类犯罪来缓解一时之急、社会无业闲散人员群体不断扩大。是“两抢一盗”犯罪多发的社会根源,构成了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大隐患。

收入较低的单位用工、从事建筑、搬运、经商服务、收旧拾荒以及无业人员最具犯罪倾向。他们当无所事事、挣钱不多、致富无望甚至生活窘困的时候,“望富兴叹”之余就会带着一种强烈的失落感和自以为被剥夺的心态来看待他所臵身的这个环境,内心很容易诱发出反社会的报复行为,他们往往急功近利,赚钱心切,往往不择手段,铤而走险,以非法的手段去谋取财富。

好逸恶劳、贪图安逸享受是“两抢一盗”犯罪的主观原因。道德的沦丧、文化糟粕的影响是诱发“两抢一盗”犯罪的客观原因。好逸恶劳、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使得他们的头脑中迅速形成一种严重扭曲

的金钱观,畸形的消费观,颓废的享乐观,耻辱感、罪恶感下降,因而为满足私欲而进行侵财犯罪活动。这些人一般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头脑易热,自我约束力差,处事缺乏理性,做事不记后果。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社会突出问题,他们大多结为团伙,侵害目标主要是商店,多数青少年团伙,他们大多在生活上养成了好逸恶劳的习惯,挥霍成性,一旦手头无钱,便会不择手段,甚至铤而走险。同时,市场经济正在发展中,由于管理不善,电视、报纸、杂志和因特网上暴力、色情等内容泛滥,不健康的思想道德观念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对金钱和物质的追求成为青少年实施犯罪的首要动因。受不良影响,开始小偷小摸,继而铤而走险盗窃抢劫,走上犯罪的道路。这类人群由于年龄小,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破案后往往批评教育一下就放人,“放了抓,抓了放”,无法有效打击,造成这伙青少年有恃无恐,屡屡作案,成为突出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主要表现在:(1)街头治安巡逻力度及密度不够,形成一定的监管空白地区,在这些地区,一旦发生“两抢一盗”案件,很难及时发现、有效控制。

(2)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中一些村民没有对自身的安全防范引起足够的重视,贵重物品和钱物放在显眼的位臵,一些重要物资和摩托车在晚上就只是放臵在村边的公路旁,容易成为受害对象。村民夜晚不锁门。农村很多住户无院墙,住宅无防盗窗等,如被告人高传武入室盗窃案中,一个62岁的老者竟能很容

易进入7家农户进行随意盗窃。可想在农村,盗窃作案是多么的容易。

公安机关要加大破案的力度,对现行的案件要集中力量快速侦破,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通力合作,从重从快惩处两抢一盗的犯罪分子,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

首先要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公安机关巡逻队伍的建设,强化社会治安方的控制能力,二是强化外来人口的管理。其次,加强各级群防群治组织。特别是外来人口集中的地区和单位,要明确职责,发挥作用,将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落到实处。

应创造条件使村民接受更多的科学文化教育,加强普法教育,避免普法工作流于形式,努力将法律知识普及到每一位公民,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进一步加大对司法机关打击“两抢一盗”斗争的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报道对此类案件的侦破、公诉审判等情况,以扩大严打斗争的社会效果,同时应用新闻媒体报道及时和覆盖面广的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

针对“两抢一盗”案件的特点,广大群众应避免在深夜、偏僻的地方单身行走,特别是防范能力弱的妇女、老人等。其次白天晚上无人时应注意对自家房屋上锁,和对房屋周边进行防范处理,使其不易

别人随便进出入;蕨要加大对贵重财物的保护,如贵重财物尽可能不外露以避免吸引犯罪分子的注意力,集镇居民的楼房要安防盗窗,行走时将挎包拿紧,注意身旁的行人等。

针对“两抢一盗”侵财犯罪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作案后力求尽快销赃,换得现金以供挥霍的特点,加强阵地控制,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重点加强对废旧收购业、摩托车和机动车修理改装业、首饰加工和寄卖典当等行业的有效管理,从中发现线索,查获赃物,破获案件。同时,与工商、税务、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行为,以减少特行领域里因不按照规定经营而出现的窝赃、销赃行为,最大限度地压缩流窜作案犯罪活动空间。

总之,预防和减少“两抢一盗”案件的发生离不开全社会力量的参与,也需要社会各方面、各部门的配合,只有打防并举,才能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2010-07-16

精选刑事案件中调取证据申请书范本六

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是由刑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委托人,依法签署并赋予其委托参加刑事诉讼的律师等诉讼代理人一定诉讼权利的诉讼文书。

根据我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2条规定,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个诉讼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该规范第13条还规定,在律师受理刑事案件须办理的手续中,必须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由委托人保存。

委托人签署《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 并将该委托书交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其作用在于:第一,证实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有效身份;第二,明确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代理权限。同时,该授权委托书也是律师及诉讼代理人进入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的书面凭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和权限的书面根据。

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亦属固定格式文书,但与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略有不同。其制作要点如下:

1.委托人的姓名、被委托的律师等诉讼代理人的姓名。

2.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理代的代理权限。

3.授权委托书生效的起止时间

4.最后,应由委托人亲自签名,并注明签署该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时间。

【 】第 号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精选刑事案件中调取证据申请书范本七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

住址: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职务:

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委托李亮律师在我与 故意伤害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如下:

委托人:年 月日

律师事务所函

[]第 号人民检察院:

本所接受 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年月 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精选刑事案件中调取证据申请书范本八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精选刑事案件中调取证据申请书范本九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薄,群众观念和群众路线树立不牢。

一是少数民警尤其是服务窗口民警公仆意识不强,“门难进、面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冷、硬、横、推”等现象时有发生。如户籍窗口民警对前来办证的群众有时不够热情,对群众的询问畏难厌烦,态度冷淡;服务窗口工作效率不高,推诿、拖拉、扯皮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便民措施不落实,服务承诺没有兑现。值班室民警接待群众报案求助有时不认真询问登记,不发给报案回执,不及时处警,敷衍了事,马虎应付。

二是少数民警仍存有特权思想。如在执法办案中,以管人者自居,自视高人一等,有时态度粗暴,言语粗俗,耍特权、抖威风,随意指责训斥群众,尤其是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家属,形象不佳。

三是联系群众不够密切,为群众排忧解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强。个别领导和少数民警衙门作风严重,工作脱离群众,不深入辖区群众调查走访,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置若惘闻,对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

(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贯彻不够自觉,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作风树立不牢。

一是不能实事求是地正视队伍中存在的问题,片面强调问题产生的客观因素,忽视主观上的努力。我们在队伍管理上,有时还存在着讲成绩的多,摆问题的少;强调民警辛苦的多,严格要求管理的少;表扬奖励的多,批评惩处的少等现象。往往由于“民警辛苦,小问题难免”、“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偏差的作怪,一些民警尤其是个别领导不能正确对待队伍中存在的问题,缺乏实事求是的勇气,从而对民警的违纪行为尤其是迟到、早退、不着装等纪律方面的问题,自觉不自觉地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放任迁就。

二是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形式主义的现象。如在开展爱民月活动、“创建人民满意警队”活动等一些便民利民服务活动中,有时还存在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内容,只注重效应,不注重效果的问题,致使一些活动流于形式,没有长期效应。又如对上级的决策和部署,有时还存在贯彻落实不够得力的现象,只是开开会、念念文件、传达一下精神,而没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再如为了提高破案率,采取了一些不客观,不务实的办法,对一些小案件不予重视,不及时立案。在上报统计数字时,没有认真调查收集,而是凭主观臆断,随意填写上报,缺乏真实性。

三是少数民警和个别领导习惯于凭老经验、老办法干事,不深入实际和群众中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有时脱离实际,对上级的部署只是听口令做动作,照抄照搬照转,缺乏创新精神和创造性。工作中存在传达布置多,检查落实少的现象。

(三)少数民警法制观念和执法意识不强,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现象时有发生。

一是个别民警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甚至动手动脚、辱骂体罚被审查对象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二是少数民警素质较差,办案违反法定程序,重实体轻程序。有时对法律赋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相对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重视不够,保障不力,甚至随意限制、剥夺,重打击,轻保护。

三是有时还存在对疑犯降格处理、以罚代拘以及重处罚轻教育的现象。

四是有时在一些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的责任认定和处理上还存在不公、不严的问题。

(四)队伍管理力度不够,民警纪律意识不强

一是个别民警纪律松懈,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警容不整,违章开车,随意冲红灯、闯禁行,乱拉警报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民警酗酒、使用无牌无证车辆,涉足娱乐场所等违规行为偶有发生。

(五)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不够坚强

一是民主集中制的有关制度和措施贯彻执行不得力,对一些重大工作部署和评功评奖等重大问题,缺乏充分的酝酿和民主讨论,征求意见不广泛,致使决策不够民主、科学,有时还出现一把手独断或主要领导先决后议的现象。

二是班子成员之间交心通气不足,彼此之间协调配合有时不够紧密,对一些重大工作缺乏深入的交流探讨,导致有时在对问题的看法上出现分歧,产生负面影响。

三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积极的思想斗争的风气不浓。往往是自我批评的多,互相批评的少,谈表象的多,查思想根源的少。

四是班子成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高,较少征求民警意见,有时要求民警做到的,自己却没有做到,自律和自觉主动接受批评监督的意识不强。

(六)对一些治安热点问题打击整治不够有力。如盗窃、抢夺等案件时有发生,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尚未完全得到有效遏制,一些重点地区的治安问题仍然突出。

分析队伍中存在问题的成因,除了客观上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以及公安保卫任务及民警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办公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等原因外,我们在队伍教育、管理方面也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些主观上的原因影响和制约着我们队伍和公安工作的发展,导致队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治而不绝。

(一)民警缺乏对主观世界的自觉改造,自律意识、自制力不强。一些民警在各种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和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冲击下,经受不住考验,自觉不自觉地滋长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意志蜕变了,宗旨意识淡化了,价值观念错位了,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认识不足甚至不以为然,心存侥幸,放纵自己违法违纪。

(二)我们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两手抓、两手硬”意识不强,执行不够坚决。我们班子对抓队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还不够充分,有时还存在重业务轻政治的现象。分管业务的领导在思想上还存在一定的偏差,认为业务工作是硬指标,政治工作是软任务,抓业务工作比抓政治工作容易出成绩,因此缺乏抓队伍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而分管政工的领导由于对一些政工业务还不完全熟悉,对工作钻研得不够,工作中没能把思想政治工作与民警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缺乏针对性和及时性。工作不够深入细致,仅停留在老一套的说教方式上,缺乏创造性和主动性,因此政治工作开展起来一般化,效果不理想。

(三)领导自身的范模带头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个别领导缺乏示范意识,没有带头做好工作,带头服务群众,人格魅力和感召力一般,在民警中缺乏威信。领导班子成员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工作不够细致、作风不够扎实的问题,因而对队伍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地发现纠正。此外,个别领导成员之间不够团结,致使产生内耗,给队伍带来不良影响。

(四)我们民警包括领导对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充分。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关系到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兴衰成败、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的重大政治原则,由于主观改造和理论武装的不足,我们民警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此缺乏充分的认识,因而在实际工作中,没能自觉地、完全地把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作为搞好工作和加强队伍建设的指南和出发点,缺乏实事求是正视问题的勇气,自觉不自觉地滋生和助长了各种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

(五)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不得力。近年来,从分局到我们派出所,在规范民警执法、行政和服务行为等方面都制订了一系列具体有效的制度规范,但是,由于我们对这些制度执行不够彻底,缺乏持之以恒的韧劲,使这些制度发挥不出应有的制约和管理效用。同时,一些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健全。此外,在队伍监督制约机制方面,我们领导有时督促不得力,没有严格兑现奖惩,形不成强有力的约束氛围,给少数民警违法违纪以可乘之机。

(六)分析治安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们对治安问题的敏感性不强,认识不到位,措施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导致对一些常发性案件和少数重点地区突出的治安问题打击整治不够有力及时,防范不够严密。

(一)坚决按照上级的要求,从“三讲”、“三个代表”的高度,切实加强派出所班子建设。重点建立健全民主生活制度、理论学习制度和议事制度等有关制度,加强班子的组织和作风建设。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作风,成员之间加强沟心通气和团结配合,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互相支持,互相补台,形成坚强的领导核心,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认真解决民警在宗旨意识、求实作风和法制观念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针对自己查摆和群众反映的民警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态度冷、硬、横的问题,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坚决予以纠正。重点加强值班室和户籍室两个窗口的建设,进一步落实《首接责任制》和《办证报警回执制度》,积极推行和兑现限时服务、预约服务、登门服务等便民服务举措,进一步推行和规范文明服务用语,认真落实所领导和民警接访日制度,主动听取群众意见,热情为群众排忧解难,全面推行警务公开制度,方便群众办事。

二是坚决纠正不实事求是的问题。要求民警以实事求是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牢固树立求真务实的精神,如实立案,如实反映问题。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民警不如实立案,隐报辖区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治安灾难事故,发现案件不立不做工作的,严肃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

三是大力加强民警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强化民警的法律意识,坚决纠正和杜绝刑讯逼供、体罚人犯、超期羁押、乱扣乱罚、以罚代处等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滥用职权问题。对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不护短,不遮掩,积极配合上级严肃查处。

(三)加强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建立以制度规范民警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教育管理制度,重点针对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章立制,认真整改。

二是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全方位的目标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积极推行激励机制,认真执行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考评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此外,进一步完善各项联系群众制度和警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警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全力以赴维护辖区治安稳定。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打、防、管、建、教、控”多措施并举,加大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全力以赴维护辖区治安稳定,努力创造一个“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治安环境。

刑事案件中调取证据申请书范本 刑事案件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九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