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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功能有哪些【宪法的功能word】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91

.一、宪法的功能 宪法的功能就是宪法本身所具有的对社会生活能产生影响的内在属性,通常表现为宪法的外在作用。宪法的功能由宪法的本质所决定,并集中体现了宪法的价值。宪法也是法,宪法的功能属于法的总体功能的范畴,即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统治,管理社会。但是宪法与普通法律又有所不同,有它自己独特的、其他法律和规范不能取代的功能或作用。宪法涉及的社会生活的领域很广,对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建设、法治统一和文化发展都有重大影响。我们不能将宪法所涉及到的所有领域和受到宪法影响的一切事物都罗列到宪法功能或作用的范围内,那样也许会使我们不能真正把握宪法功能的实质。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功能是根本性的,也是简单的。法国《人权宣言》第 16 条规定:
“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 这段对宪法的经典表述可以说已经点明了宪法的功能,即,宪法的功能,就是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成为国家法制的核心。

(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保护国家的经济基础 国家作为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地位是其成为统治者的根本原因。说到底,政权依赖于制度性的权利 —— 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所以,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保护统治阶级所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规定为国家根本任务,并保证它的实现,就成为宪法的独有功能,这是普通法律办不到的。《人权宣言》第 16 条中 “ 权利保障 ” 所要保障的 “ 人权 ” ,其实质和核心是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权,也就是资本家的剥削权。

“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是资产阶级国家不便言明的根本任务,是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原则。资产阶级宪法的全部内容都可以归结到保护私有财产权上。社会主义宪法同样将建设和完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予以确认和保护,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保证国家的性质,保证国家前进的方向。与资产阶级宪法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宪法对这一点是公开言明的,毫不掩饰的。因为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是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的。人类不仅需要财富,更需要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宪法确认和保护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使国家的根本任务的实现具有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宪法作为国家的总章程,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范国家的基本社会关系,保障基本人权,规范国家权力 统治阶级掌握的政权需要得到普遍承认,并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行使;
社会秩序的建立,是统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分配基本权利义务的结果。而这两件大事,都要依靠国家的根本大法 —— 宪法来完成,普通法律可以支持宪法发挥这一功能,但普通法律本身却不具有这一功能。这一功能也是宪法独有的功能。宪法是通过确认和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主要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来发挥这一功能的。宪法确认国家政权的归属,规定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层级关系,保障基本人权,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确定和调整政府和人民以及政府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和调整国家各民族、各地方、各阶层、各重要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所具有的这种确立国家根本性的制度,调整重大基本社会关系的功能,是近代宪法最为显著的功能。《人权宣言》第 16 条中所讲的 “ 确立分权 ” ,就是指确立资产阶级 “ 三权分立 ” 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勾画出资本主义国家机构之间以及国家与人民、中央与地方、阶级与阶级、民族与民族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框架。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同样需要发挥这一功能,保障基本人权,规范的限制国家权力,确立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宪法将国家机构之间以及政府与人民、中央与地方、各民族、各阶级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从宏观上确认和调整着国家内部重大的社会关系,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基本程序。普通法律只有在宪法提供的这套操作系统中,才能发挥其具体的作用。

.(三)宪法是国家法治的核心,具有统率全国法律体系的功能 一个部门法无论多么重要,都只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可以对其他部门法产生重大影响,但并不能为它们提供内在统一的立法原则。只有宪法,具有这种统率其他所有部门法,为其他各个部门法提供立法原则,从而成为这些部门法立法依据的功能。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宪法的这一功能首先表现为统率国家法律体系。法治的实现,首先要有法律体系的龙头 —— 宪法;
法律的权威,首先来自 “ 法律的法律 ”—— 宪法的权威;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立法,依宪法治国;
法制的统一,更要靠宪法来保证。宪法是 “ 母法 ” ,其他各部门法则是 “ 子法 ” 。其次,依法治国,实行法治,也需要宪法对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产生、职权、工作程序以及相互关系作出规定,从而使国家法治状态能够有序运行。宪法能够担当此任,从而成为国家法治的核心。法治的实质,就是用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覆盖整个社会关系的领域,形成法律秩序,在这其中起核心和主导作用的就是宪法。资产阶级在长达数百年对国家的统治中,积累了丰富的统治经验。他们很早就认识到实行法治,依照体现资产阶级整体意志和利益的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要比依靠统治阶级推出的个别领袖人物治理国家可靠得多。他们也较早地认识到宪法在实行法治中的这种核心和统率作用,因此,十分重视宪法这一功能的发挥,并在这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社会主义国家对实行法治也有了深刻的认识,我国已将 “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写入宪法。深入理解和认识宪法的这一重要功能,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树立宪法意识,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当然,宪法上述各项功能的发挥,也需要各个部门法将宪法规定的原则予以延伸和具体化,宪法为各个部门法的这种延伸和具体化提供了基础。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把宪法涉及到的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进步和发展,都归功于宪法的作用。那样会混淆宪法的功能和普通法律作用的界限,反而无助于对宪法功能的正确把握。

二、宪法的价值 宪法的价值是宪法功能与社会发展正相关关系的集中表现,是宪法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独具的、合规律、合目的的推动作用的总和。宪法的功能(作用)是宪法价值的外化,宪法的价值是宪法功能的内在依据。

所谓 “ 价值 ” ,是指事物对它所处环境及与其相关事物的益处或效用。有这种益处或效用,就是有 “ 价值 ” ,反之就是没有 “ 价值 ”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对社会的向前发展具有良性的推动作用,这种推动作用对社会是有益处有效用的,因而对社会是有 “ 价值 ” 的。正确理解宪法的价值,应掌握以下几点:
(一)宪法的价值是宪法所独有的 宪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应运而生的。就是说,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现有制度资源已经接近用尽,如果不创造出新的制度和新的法律形式,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受到阻碍。宪法的出现,为社会的向前发展提供了这种新的制度资源,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宪法的价值,是任何其他法律或制度所无法取代的,是宪法所独有的。

(二)宪法的价值在于它的 “ 合规律性 ” ,即它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 生产力的进步导致雇佣劳动和生产的社会化,在此基础上出现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及与之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体制。这样的经济基础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统治形式、政治组织、法律制度和运行原则。于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就出现了提供和确认这一切的国家根本大法 —— 宪法。到社会主义时期,社会主义宪法又担当了此任。规律是客观的,社会是发展的,宪法价值的合规律性,要求宪法能正确地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这就是保障基本人权,落实人民主权,建立宪政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实现社会正义。一旦宪法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步伐,不再能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要求,宪法就会丧失它应有的或原有的价值。判定宪法的价值,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及其所处的历史阶段,更重要的是,还要看它是否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方向相一致。

(三)宪法的价值还在于它符合代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先进社会力量所追求的目的 这是宪法价值的 “ 合目的性 ”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的活动。而人是分为阶级的,阶级通常是由政党领导的。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能够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代表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要求的社会阶级和政治力量所追求的目的,是与社会发展规律相一致的。他们目的的实现,就意味着社会的进步,而宪法只有反映这一目的,符合这一目的,才具有价值。因此,宪法的价值具有阶级性,宪法只有符合代表生产力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大多数人利益的那个阶级或政治力量所追求的目的,才具有它的价值。反之,就会失去它的价值。同样,代表社会发展方向的先进阶级或政治力量,一旦丧失其先进性,反映其目的的宪法也就会丧失它的价值。历史上,不同的阶级和政治力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曾经充当过社会前进方向的代表,不同时期的宪法也相应地反映了这些阶级或政治力量的目的和要求,对其中符合社会发展的内容,可以不断地被保留或改造后吸收。因此,宪法的价值也具有继承性。

(四)宪法的价值在于它对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宪法的所独有的、合规律、合目的的价值,就在于通过保障基本人权,确立民主和法治,推动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价值最终都要体现在宪法对社会发展的功能或作用上。宪法功能的充分发挥是宪法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宪法只有充分发挥了它推动社会进步的功能或作用,才能实现它的价值。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那种脱离实际、纯粹为装点门面的假宪法,无法发挥作用,也就毫无价值。而对社会的进步起阻碍作用的过时的旧宪法,同样也毫无价值可言。

价值判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个立场问题,离开一定的立场,是无法进行价值判断的。在阶级社会,这个立场首先是阶级立场。站在代表社会前进方向和发展规律的先进阶级的立场上,才能对宪法价值作出符合实际的正确判断。超阶级的所谓 “ 客观、公正 ” 的立场,是不存在的。

(五)两种宪法的价值 资产阶级宪法的价值,就是通过确认和巩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保障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转,保障资本主义剥削的实现。资本主义私有制与封建的私有制相比,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它摒弃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激发资本家运用其所有的资本和其他生产资料进行再生产;
资本主义剥削比起封建的超经济剥削,也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资本主义剥削是通过雇佣劳动制,在市场上以 “ 平等 ” 、 “ 自由 ” 的契约交换方式实现的。它给予劳动者以人身自由和法律上的平等待遇。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也比封建专制制度更能动员和利用社会各种资源。因此,资产阶级宪法具有它存在的价值,并通过其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实现了它的价值。保护私有财产,保护人身自由和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市场竞争秩序,就成为最能体现资产阶级宪法价值的东西。然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与生产的社会化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就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桎梏。资本主义剥削和市场竞争的结果,是赢者通吃,是垄断和破产并存、财富的积累和贫困的积累的并存,是经济危机的频繁暴发和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的加剧,是牺牲公.平去追求效率;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则是不平等的世界经济秩序的形成。因此,随着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加深和资产阶级先进性的丧失,资产阶级宪法正在逐渐丧失它的价值。

社会主义宪法的价值,就是通过宪法功能的发挥,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人类社会的进步,不仅要求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财富的大量增加,而且还要求这些财富能够让绝大多数人享用;
不仅要求通过竞争优胜劣汰,而且还要求弱者有助,富者帮贫;
不仅要求效率,而且还要求公平;
不仅要求有物质文明,而且还要求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立在现代科技基础上的社会化大生产,客观上要求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社会进步的成果,不能只由少数人享受;
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应当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和国家的主人,应当分享社会进步的果实。而社会主义就是这样一种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和要求,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目的的社会制度。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人民民主制度的社会主义宪法,在当代社会,就具有它不可取代的价值。社会主义宪法正是通过发挥它独特的功能或作用,实现它的价值。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维护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保障人民以生存权为基础的基本权利自由,就成为最能体现社会主义宪法价值的内容。当今世界,并不缺少财富。富可敌国者大有人在。少数几个国家每年用在香水上的钱,就足够用以让全世界的穷人得以温饱。更不用说每年消耗在军火和核武器上的巨额财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呼唤社会公正,呼唤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代表着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方向,代表着全世界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因此,社会主义宪法的价值将越来越充分地显现出来,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

(六)没有什么抽象的宪法价值 以往的许多宪法学家喜欢用一些抽象而美好的字眼来描述宪法的价值,如: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治、效益等等。好象这些抽象的概念所代表的要求就是宪法的价值所在。问题的关键在于,人类社会究竟有没有每个阶级或阶层都接受的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平等的共同标准?有没有一种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的人权、民主、法治?资本家雇佣工人剥削是 “ 自由平等 ” 的,市场供求决定的低工资是 “ 公平 ” 的,提高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大量解雇工人是符合 “ 效率 ” 的,生产的利润归资本家是 “ 正义 ” 的,高额的竞选费用是符合 “ 民主 ” 的,轰炸人家主权国家是保护 “ 人权 ” 的,白人警察打死黑人青年无罪以及揭露南京大屠杀真相的东史郎败诉是合乎 “ 法治 ” 的,如此等等,难道人们真能找到抽象而普遍适用的宪法价值吗?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治、效益等都是具体的,都有其具体的社会内容。站在不同的经济地位,不同的阶级立场上,对这些概念所表示的内容就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标准。因此,这些抽象而美好的语词不是宪法的价值本身,只有把它们和一定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联系起来,使它们有了具体的社会内容,才能用来表述某个阶级的宪法价值。许多宪法学家们之所以热衷于抽象地谈论宪法价值,其目的无非是两个:一是抹杀宪法的阶级性质,把代表私有者阶级利益,明明具有阶级性的宪法硬说成是代表普遍正义和全体公民利益的宪法,从而欺骗和愚弄人民;
二是把他们已经或正在失去价值的宪法,包装成具有超阶级、超时代、代表永恒正义和普遍公平的宪法,从而获得其存在的合理性。如果他们的宪法真的是具有生命力,又何必如此煞费苦心?为这些逐渐失去价值的宪法极力辩护,只会离真理越来越远。

三、发挥宪法功能的条件 宪法是国家机器运转的软件,宪法能不能发挥出它的功能,既取决于宪法本身的品质,又取决于国家机器的整体状况。宪法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一系列的条件:
.(一)宪法本身应符合国家进一步向前发展的客观要求,内容完备,规范可行 宪法功能的发挥,首先要求宪法的内容正确反映现阶段国家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正确地规定能够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
确认和维护能够保障大多数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制度;
合理地分配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明确地提出有效的治国方略;
科学地制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国策。这样,才能使宪法符合国家进一步向前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存在的价值和强大的生命力。其次,宪法功能的发挥,要求宪法的内容必须完备,即对关系到国家安全稳定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由宪法作出制度安排;
对涉及到国家制度和经济政治体制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事项,都必须由宪法提供基本规范和立法原则。宪法内容的完备,还要求宪法本身不能含有否定自己的漏洞。如,宪法不能不加限制地允许某个国家机关或个人停止宪法的效力,或授权某个国家机关或个人行使或变相行使国家的全部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宪法内容的完备也是相对的。因此,宪法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修改、充实、完善,以适应时代前进的步伐。再次,宪法功能的发挥,要求宪法的规范明确肯定,切实可行。什么是准许做的,什么是不许做的,什么是合宪的,什么是违宪的,应当明确肯定,不能模棱两可;
宪法规范本身则应当切合实际,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宪法规范不能只求超前激进而不顾现实的经济文化条件和具体国情的制约。

(二)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能够使宪法得到充分实施 宪法得到了充分实施,才能使宪法的功能发挥出来。否则,宪法被束之高阁,现实中国家机器的运转不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和轨道进行,宪法与现实脱节,那么,即使宪法再完备,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一个国家的宪法要得到充分的实施,与该国的政治、经济状况有密切关系。首先,国家的政局必须保持稳定。如果国家的政局动荡、政变频繁,社会混乱,贪污贿赂公行,黑社会势力庞大,强邻干涉内政,法制遭到践踏,那么,这个国家的宪法就无法得到实施;
其次,国家的经济必须持续稳定地增长,社会得以不断发展。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才能为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实现提供物质基础,宪法的实施才有切实可靠的保证。经济衰败,危机频发,生产停滞,两极分化,民不聊生,宪法也就肯定得不到有效实施;

(三)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状况良好,法制健全,国家在法治状态下稳定运行 宪法功能的发挥,还有赖于国家的法制环境。宪法不是法律大全,不可能为全社会提供所需的一切行为规范。宪法确立和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根本制度、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机关的活动准则,都需要立法机关制定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需要行政机关严格执行,需要司法机关解决执行中的纠纷,制裁违法行为者。法制的健全与否,国家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宪法功能的发挥;
而这必然要求宪法和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任何国家机关的职权都要依法行使,任何人的行为都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是说,国家必须进入法治状态,成为法治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也就是宪法功能的实现程度。

(四)人民具有较强的宪法观念,先进的宪法文化得到有力支持和迅速发展 宪法功能的发挥,要有一定的文化条件。国家的文化状况,包括人民的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法制观念、道德水平、社会风气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程度,都对宪法的实施和宪法功能的发挥有重大影响。不能设想,一个国家文盲遍地、鬼神迷信盛行、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水平低下、社会风气败坏,其宪法能得到实施,其宪法功能能有效发挥出来。对宪法的实施和宪法功能的发挥来讲,人民的宪法观念和社会的宪法文化,是最主要的文化条件。

.宪法观念,是人们对宪法的看法、认识、理解、评价以及对宪法的重视程度。宪法观念的树立和形成,有赖于人们对宪法理论的研究、探索和宪法知识的宣传、普及,同时,也与国家宪政实践的正面效果和反面教训有密切关系。宪法产生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宪法观念随着宪法的实施和宪法学说的发展,也得到了不断充实和发展。资产阶级在长期治理国家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法治和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对宪法学也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对宪法知识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宣传、普及,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社会宪法观念的形成。宪法观念的作用十分重要。当一种宪法观念在统治阶级的倡导下向人民宣传、普及后,它就会使遵守宪法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极大地促进宪法的实施,从而使宪法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产生和宪政实践的历史都比较短,尤其是封建社会历史比较长的我国,人们的宪法观念总体上还比较淡薄。因此,加强宪法学的研究和宪法知识的宣传、普及,采取各种措施,强化对广大人民群众和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观念的培养,是我们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宪法文化,是指长期的宪政实践和宪法学研究所形成的宪法观念在知识领域沉淀积累所形成的话语系统和思维模式。宪法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深深地渗透到人们的思维过程和行为模式之中,对社会生活,尤其是国家的宪政实践和宪法功能的发挥,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宪法文化是宪法在意识形态中的反映,因此,不同阶级有不同的宪法文化。世界上两种类型的宪法都有自己的宪法文化。资产阶级的宪法文化源远流长,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奴隶制民主思想和罗马法的民法理念,都是它的思想来源。

17、18 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的 “ 天赋人权 ” 、 “ 主权在民 ” 、 “ 契约国家 ” 、 “ 三权分立 ” 的自然法理论和资产阶级政治理念,使之具有了严密的逻辑形式;
资产阶级在各国的全面胜利和封建专制的节节败退,再加上英国宪政实践的成功和美国、法国的立宪行宪的成就,使之在世界范围内深入人心,至今已形成了成龙配套的宪法文化。以至于有些人离开 “ 天赋(应有)人权 ” 、 “ 三权分立 ” 这些话语和思维模式,就无法理解和阐释民主,更无法理解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宪法所确立的一系列原则。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在全世界的大推销,并一次又一次地来到中国,就很能说明这一点。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今天,资产阶级的宪法文化仍然顽固地起着阻碍我们前进的促退作用。社会主义的宪法文化,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政实践、宪法学研究以及宪法知识的不断普及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社会主义宪法文化的建立发展指出了正确方向,提供了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宪政实践的历史还不长,经验还十分有限,教训还有待于总结,宪法学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入,人民的宪法观念还应当不断强化,加强社会主义宪法文化的建设和研究,促进社会主义宪法文化的发展,还是我们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应大力普及宪法知识,加强宪法学研究,保障宪法实施,完善宪政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宪法文化的成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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