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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心得体会怎么写 民事答辩状怎么写?(7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91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描写民事答辩状心得体会怎么写一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桥路x号。

法定代表人:倪,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xx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北京路与312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x年5月15日()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

申诉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价格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机……手续费10837.50元”对lg6235的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申诉人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欠条及担保协议和xx公司起诉上诉人的还款起状状及撤诉书均能认定首付款数额为209805元。

2、一、二审判决书认定“zl50ex装载机起租日期为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决书第7页),lg853起租日期为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决书第8页),lg6235挖掘机的租金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错误的。zl50ex装载机在上诉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从x年4月20日——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诉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从x年6月18日——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诉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从x年6月18日——x年11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x年10月份,由于机器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产生纠纷,被申诉人于x年1月4日向卧龙区法院起诉,于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辆车。zl50ex所欠三个月租金,lg853所欠三个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个月租金已在()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2号调解书中解决。

3、关于首付款性质的认定。在判决书认定为“结合本案……瑕疵风险。”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约定为首付租金,但实际上是没有租赁期间存在的租金,是将来作为取得机器所有权的货款。

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法律适用错误。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赁期间的首付租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规定,上诉人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法律对民事申诉状的写作没有规定,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同之处,民事申诉状的写作可以效仿民事再审申请书。其写作要点是:

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正文

(1)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判决不复,提出申诉的态度。

(2)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3)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写出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其他主要色证据线索。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经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描写民事答辩状心得体会怎么写二

答辩人:赵,男,白族,1x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李,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辩人:刘,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死亡。

2、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刘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和刘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x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就李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刘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家属壹万贰仟元(1x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x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x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和刘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和刘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x1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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