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公安立心课堂心得体会如何写(2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公安立心课堂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一)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公开警务工作信息。一是通过“湘警要闻”、“治安快报”等形式及时发布公安工作动态、案件侦破进展情况、侦破的各类案件等实时信息。截止目前,共发布“湘警要闻”信息 3600 余条,“治安快报”信息1200 余条。二是在“湘警网”上及时主动公开各类公安政策法规、规范文件,发布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同步公开发布。去年上半年,省公安厅由法制处牵头,组织对厅机关1990年以来制定的刑事、行政办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刑事、行政办案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266件,重新编排目录,统一格式,统一登记后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我们对现行的73项行政许可项目和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建议保留行政许可项目55项,非行政许可项目5项,并将清理结果逐项列明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收费标准,编制了专门的汇编本,并在“湖南日报”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及省公安厅门户网站“湘警网”上公开发布。去年11月,省公安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通过了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的检查验收,获得了高度评价。三是通过“群防群治”栏目向群众发布“警方提示”、“公众防范”等信息。同时,在《湘警网》首页开辟“警情发布”专栏,及时向群众发布重大警情、治安动态、交通路况、交通和火灾事故等各类安全预警信息,提供安全预警服务。到目前为止,已发布警方提示”、“公众防范”信息 100余条,发布各类安全预警信息30余条。
(二)积极推行网上办事,提供便民服务。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行政许可在线办理责任书》要求,省公安厅在“湘警网”开通了“网上办事”栏目,协调厅属各业务部门,按照“网站受理、后台办理、网站反馈”的原则,公开各类公安业务办事指南,提供各类办事表格下载服务,及时公布办事结果反馈信息。目前,已按要求实现规定的15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办事指南公开、申请表格下载、办事结果公示等在线办理服务。同时,大力加强网上办事系统开发和应用,简化办事流程,不断拓宽电子政务的范围。人口业务系统已经在全省搭建,预计年内可实现网上户口迁移,出入境网上受理系统也已经进入测试阶段;交警总队推出的交警“一网通”服务已正式启用,该平台的首期建设,主要针对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需求最迫切的一些问题,推出了驾驶人网上递交体检证明、机动车个性化号牌自编自选、新购机动车网上预约登记、机动车异地年检申请、驾驶人档案信息更正、机动车所有人信息更正、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和告知、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等八项网上服务;消防总队在网上开通了“消防办事大厅”,目前,已实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网上备案”服务,同时通过消防办事大厅,可实现对全省各地市的消防安全备案申请的集中审批管理。
(三)开展警民互动交流,增进警民相互理解。策划推出“网上访谈”栏目,通过访谈的形式宣传全省公安重点工作和典型事迹,与网民进行交流互动。栏目推出以来,受到了广大网民的普遍关注。至今,已制作播出“网上访谈”节目14期,每播出一期节目,网站点击率都有大幅提升。今年以来,省公安厅与省政府门户网站合作,录制了2期访谈节目,受到了广大网民的高度关注,播出当日网站点击率近万人次。我们在“湘警网”上开设了“在线咨询”栏目,同时,积极配合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公众问答”栏目问题受理和答复。对于网民提出的问题,统一收集汇总后,再根据问题内容和性质分发到对应的业务部门进行解答,并限期反馈。到目前为止,共受理网民提问 97 起,全部予以公开答复,群众反响良好。
大力推进公安正规化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群众对公安机关不满意,很多是由于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管理服务不规范引起的。开始,全省公安机关启动了为期五年的“三基一化”工程建设,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全面推进公安正规化建设。在规范组织机构、规范内外观标识、规范日常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抓执法执勤、管理服务行为规范化,不断提升执法服务水平。
(一)大力推进执法执勤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执法执勤规范化,是公安机关、公安民警服务为民最根本的要求;不规范的执法执勤行为,背离服务为民宗旨,人民群众最反感、最愤恨。全省公安机关切实加强执法执勤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公安民警为民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完善执法执勤制度。围绕缩小自由裁量空间、细化执法程序、解决模糊执法问题,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范性文件,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二是加强执法监督。整合内部监督力量,明确法制、信访、纪律、督察部门监督执法的职责,不断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开展了省、市、县三级“千案督察”行动。三是提高民警规范执法执勤能力。学习借鉴香港的《警察通例》,组织编写了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警务工作正规化指南》4本书,将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与素质要求、工作流程与依据、非常见警情处置、管理规范等5个方面的内容,分层级、分警种、分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全省公安民警人手一册,都能对号入座,知道自己该做什么、怎么做、要达到什么标准。制定了“全省公安机关学习应用《警务工作正规化指南》工作方案”,把学习应用《警务工作正规化指南》作为教育训练、苦练基本功的重要内容,在全省公安机关掀起了正规化指南学、训、考、赛、用的热潮。同时,注重利用信息化手段规范民警执法执勤行为,依托全省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推广应用执法办案系统,实现案件从接警、立案、办案全过程网上流转,执法办案的程序成为办案信息系统的流程,不按程序办事无法正常网上流转,促使民警养成守程序、按规范执法执勤的习惯。今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通过警务信息应用平台办案7万多起、办理刑拘6000多人次、逮捕多人次、行政拘留1万多人次、生成法律文书32万多份,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二)进一步加大窗口服务规范化建设力度。去年以来,省厅投入120万建设经费,对长沙航空口岸签证窗口进行扩展,使该口岸成为全国硬件领先的窗口。第五届“两岸论坛”期间,该窗口热忱为与会台湾代表服务,服务设施和质量受到台湾新党主席郁慕明高度称赞。全省公安机关以“三基一化”工程建设为契机,加强人口与出入境服务窗口、交警、消防办事窗口建设,积极开展文明服务窗口创建活动,各级窗口基本达到“接待场所宽敞明亮、内外部标识规范、警务公开内容醒目、便民利民措施到位、工作台帐齐全、监督机制健全”的文明窗口标准。
(三)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执法执勤、管理服务的监督。除了强化传统监督手段外,今年以来,省公安厅在 “湘警网”开辟了“网上民生”专栏。群众需要反映公安执法问题、要求查处案件、投诉民警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时,可以直接登陆《湘警网》,通过“网上民声”栏目进行实名制投诉(需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对群众通过“网上民声”反映的涉警信访个案,我们即时分发到相关市州县公安局,由各地按照处理信访件要求组织办理并向信访投诉人反馈,由厅信访处牵头,厅警务督察处、纪委和相关警种按规定进行督查、督办。在这些信访投诉件办理时限到期后,对信访投诉人纳入警务调查范围,进行抽样电话回访调查。“网上民声”栏目开通后,群众不出门就可以上网反映自己的诉求,大大减少了上访成本,提高了公安机关的接访效率,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一位江苏网民留言:“湖南省公安厅的‘网上民声’投诉栏目,让我们这些身在外省的湖南人感到温暖。”从今年4月1日“网上民声”开通至今,共收到群众投诉832起,其中,已办结回复的216起,正在办理中的616起,警务调查已电话回访84人。
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激励民警在为民服务上下功夫、创实绩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在认真总结以往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企业现代管理理念,依托警务信息应用平台,坚持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经过逼着搞、不局限考核形式,推着走、实行计算机考核,小步跑、注重考核结果运用三个阶段,全省公安机关全面推行了精细化管理模式。精细化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最大亮点,就是抓住“目标设定、责任分解、过程控制、严格考核、奖惩兑现”五个关键环节,以日清事清、周结月评为基础,对每个单位、每位民警每天所做的每件事进行计划、控制和评价,将评价结果与单位和民警的切身利益直接挂钩。一是坚持分解量化、定岗明责、纵横比较“三结合”,科学设置目标,优化考评体系。全省公安机关普遍建立了单位总帐、部门分类帐、民警个人明细帐3本台帐,做到事事能考、人人被考。二是坚持日清事清、周结月评、年度总评“三步曲”,注重过程控制,确保考核到位。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建立了“日清事清——周结月评——年度总评”工作链,对民警考核实行民警日清自评、主管考核人周结审核、单位考核小组月评月审三级考核模式。对单位考核采取月考核与年底总排名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三是坚持软件研发、硬件配置、应用培训“三同步”,加大科技投入,实行网上考核。省公安厅依托公安信息网络,开发了办公自动化系统与精细化考评系统合二为一的应用平台,把工作流与考评流结合起来,把看似繁琐的考核过程变成了简单的“鼠标点击”,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考评科学性。目前,全省14个市州公安局和129个县市区公安分局全部实行了网上考核。四是坚持物质奖励、精神鼓励、政治激励“三并举”,建立奖惩机制,强化结果运用。各级公安机关将考核结果与民警的绩效奖金、评先评优、提拔晋升紧密结合起来,增强了精细化管理的刚性。省厅机关在今年上半年开展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竞聘中,明确规定,参加竞聘者,前12个月内精细化考核必须有4次以上“优秀”;同等条件下,获“优秀”次数多的优先提拔。全厅有近百名干部因精细化考核不“达标”而失去了竞聘资格。株洲市公安局根据精细化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奖金,每年奖金最高与最低的相差近1万元;同时,该局作出硬性规定,考核排名前30%的才有晋职晋级资格,连续2年排名后3%的予以免职。以来,该局提拔任用149人、解决职级待遇316人、记功嘉奖436人,都严格按照考核排名在前的标准执行,并对考核排名靠后的56名民警作出了免职或诫勉等处分。精细化考评有效激发了广大民警执法为民的事业心、责任感,深入挖掘了公安队伍的内在潜能,在全省公安系统营造出了你追我赶、争先创优的工作局面。
通过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广大公安民警在为民服务上愿为、能为、善为、积极有为,大力促进了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推动了全省公安工作进步。湖南省民意调查中心的调查显示,近几年,公众对社会治安状况、公安队伍的评价逐年提高;领导干部联点下访、开门接访和公安民警定期走访群众等“大走访”长效机制,《湖南省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十五项措施》等便民利民举措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热烈欢迎;警民和谐产生的战斗力在各项维稳保安工作特别是奥运火距传递、“第五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国庆60周年安全保卫工作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2022公安立心课堂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公安派出所。
铁路、民航、交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消防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通报辖区内单位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建立公众聚集场所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每月定期通报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特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向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十二条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从业人员;
(二)查阅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工作记录,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实地抽查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情况,测试室内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情况;
(四)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履行消防职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移送等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应有被检查单位主管人签字。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协助公安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应每年组织公安派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业务培训,具体实施工作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列入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日常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核查后,情况属实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一)对公民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法应当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四)对公民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本级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派出所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公安立心课堂心得体会如何写(2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