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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会议记录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4

  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低保会议记录,欢迎阅读参考。

  低保会议记录1

  时 间:xxxx年11月12日上午8:30

  地 点:内都村委会

  主持人:陈xx书记

  记录人:陈xx

  评议议题:关于xxxx年度拟申请享受本市农村(城市)低保以及已在享受农村(城市)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票决)。

  会议内容:

  一、主持人陈增加宣读低保相关政策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一)、申请低保条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持有本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城市标准:470元/人;农村标准:280元/人;农村五保标准600元);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虽略高于低保标准,但由于大病、教育支出、家庭主要成员失去劳动力等原因,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和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二)、本市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470元,农村低保标准280元,农村五保标准600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或者取消低保待遇: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

  8.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但由于大病、教育支出、家庭主要成员失去劳动力等原因,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和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二

低保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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