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暨安全演讲心得体会精选 法制安全知识讲座听后感作文400字(七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法制暨安全演讲心得体会精选一
一、提高思想认识 ,明确工作目标
当好一名称职的法制副校长首先必须有一颗视学生如子女的爱心,有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责任感;其次,要树立“三不”精神,即:不辞劳苦、不图名利、不计报酬。只能是讲责任、讲奉献、讲爱心,真正把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
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必须坚持经常化,循序化。作为一名法制副校长,决不能仅仅停留在一年上几次法制课上,而应把精力重点放在学校的法制循环教育、校园的综合治理和促进依法治校上面,多提建议,多出点子,帮助学校切实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二、注重学习,提高自己
对于我们从事审判工作的同志来说,担任法制副校长是一项既熟悉而又陌生的工作,熟悉的是懂得法律知识,陌生的是对学生的教育方法。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学生教育知识的充实和学习,有针对性地积累知识,注意搜集、整理报刊杂志上等有关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案例和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充实新内容, 避免讲法律就是念条文的现象。以学校、学生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吸收的方法从警示教育、法律教育、道德教育、爱国教育等方面入手,着力于提高学生的听课兴趣,使学生能够入耳入心。坚持“五多五少”的原则,即:举案释法要讲究度,少讲犯罪经过和犯罪情节,多讲犯罪原因和社会危害;少讲理论知识,多讲真实案例;少讲远处的事,多讲发生在身边的事;少讲发生在个别人身上的事,多讲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少讲差的典型,多讲好的榜样。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事半功倍,真正提高教育效果。
三、加强沟通、注重效果 为使法制教育更具有针对性、有效性,我们必须与学校加强沟通和交流,在全面了解所在校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从实效性入手,有针对性地开展校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动向学校领导和老师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使教育更加紧密联系到本校学生实际,避免盲目性,注重工作效果。
四、树大局观念、树法官形象
法制副校长工作与学校的大局工作是紧密相连的。作为人民法院受聘的法制副校长,我们将进一步挖掘工作潜力,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校园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时刻以饱满的政治热情、积极的工作态度投入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用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牢固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做出成绩,为院争光。
谢谢大家。
关于法制暨安全演讲心得体会精选二
1、维护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2、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大力推进依法治市!
3、青少年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
4、让法律与我们相伴,让文明与我们相依。
5、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6、实行依法治国坚持执政为民。
7、加强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
8、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营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9、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10、遵纪守法,做对社会有益的人。
11、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12、开展法制宣传,推进“四城同创”!
13、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推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14、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关于法制暨安全演讲心得体会精选三
同学们:
根据市上的安排,今天来你们学校,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重点,和同学们一起学习交流,主要目的是为了引导、教育、帮助同学们不要染上或改掉不良行为,做一名遵纪守法、勤奋好学的出色学生,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健康成长,长大成人后成为一名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下面,我围绕三个问题,来讲解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做到学法、用法、守法。
一、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1、旷课、逃学;2、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外出夜不归宿;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4、打架斗殴、辱骂他人;5、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6、盗窃财物、故意毁坏财物;7、赌博或者变相赌博;8、观看、收听、阅读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书刊等;9、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10、吸烟、酗酒;11、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必须牢记,上述十几种行为都是不能做的。为了自身的健康成长,为了将来成为有用人才,成为栋梁之材,能为国家为人民为家庭多做贡献,未成年人应该刻苦学习,力求上进,养成良好的品行习惯,远离不良行为。
(二)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本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严重不良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上述严重不良行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积极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区别
“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因为程度的不同,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首先是表现的形式不同,法律列举的十一项不良行为与九项严重不良行为在程度上是完全不同的,前面已经说过,不良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不好的行为或者不端的行为,而严重不良行为则一定是违法行为也可以说是几近犯罪的边缘,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第二是法律后果和要求不同,对于不良行为,法律强调的是预防和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学校等社会各方面的教育等责任,而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则要求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管教、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少管所进行矫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少管所进行矫治。
(四)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1、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讲的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是指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和第四章所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不采取措施,不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的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一是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也就是,由公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失职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二是责令其严加管教。即在训诫的基础上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对已存在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严格地约束教导,让其改正已经存在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
2、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法律责任。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属于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使未成年人回到自己身边,不再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五)怎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好行为”和“不端行为”。未成年人实施的一些不良行为,虽然尚未构成犯罪,但这些不良行为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他们的成长,如不积极预防、教育和及时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就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严重不良行为也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大家从挂图中看到的这些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一些不良行为,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听之任之,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预防、教育和矫治,防患于未然。未成年人、家长、老师、学校以及全社会都应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学校依法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对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制止或者对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等,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3、为了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对已临近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进行挽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列举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并分专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分别作了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具体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是不良行为;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尽到什么责任;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义务等。
(六)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的内容是未成年人通过履行义务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另一个方面的内容是未成年人通过行使权利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1、通过履行义务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通过履行义务的自我防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通过履行下列义务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
①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
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均属于行为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指南、行动准则。其中法律、法规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人
法制暨安全演讲心得体会精选 法制安全知识讲座听后感作文400字(七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