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行业心得体会怎么写 路政岗位培训心得体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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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路政行业心得体会怎么写一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描写路政行业心得体会怎么写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我局路政大队以构建和谐、高效、便民的交通执法环境为主线,以“奉献人民,服务社会”的工作宗旨为出发点,围绕行政执法遵循文明执法,礼貌执法的工作要求,在全队范围内开展了行政执法自查活动,就自查内容及要求进行了逐条对照检查,并对基本情况进行了自查总结,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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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路政管理,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提高路政办事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实践经验,我大队制订了各种管理制度。每季度组织全体路政执法人员进行两次以上的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使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及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为了检查学习培训内容,所有路政执法人员都必须经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如考试不合格者予以停职学习,直至合格后方能上岗。至今为止,全队无一起执法犯法和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处理路政案件时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公开原则,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出示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使当事人了解身份;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质问,使处罚决定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
二是程序合法原则,在处理事实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特别是一般程序,即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并依法制作规范的执法文书。
三是执法人员合法原则,只有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才能执法,每宗案件必须指派2人以上执法人员执行。
四是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及完备性原则。
五是办理案件遵守时效性原则,合理适用法律。为了维护路产路权,在执法活动中,从未出现过越权行政,吃、拿、卡、要,路政赔偿罚款不开票等不良执法行为。做到亮证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准确执法。到目前为止,无一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我队执法主体合法,具备执法资格,并在委托执法范围内执法。无一起超越受委托范围外的执法现象发生。我大队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杜绝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所有行政收费项目和数额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类执法案卷档案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制作规范,一案一档,整理归档及时,案卷装订整齐。
由于缺少资金保障、一些设备没有及时购置、导致取证困难。在实施交通行政执法,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过程中,有很多时候得不到公路沿线群众的支持和理解,使我们的路政执法显得十分被动,今后我们将进一步路政管理宣传力度,力求广大人民群众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保护路产就是保护“财富”。维护路权就是维护公益设施的理念,同时也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给予路政执法更多的支持,使我们的路政执法工作能够更加有序的开展。
1、继续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进一步大力宣传交通行政执法,举办路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加强路政队伍建设,提高路政人员素质,增强交通行政执法责任机制,更好地促进依法治路。
2、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要求,把好每一道执法程序关,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把公路执法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描写路政行业心得体会怎么写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本市进行管理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开展管理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属地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质监、财政、安全监管、林业、城管综合执法、规划、园林绿化、水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路护路的宣传,协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的科技水平,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和保护公路。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携带现场勘验检查器材、执法取证设备、安全警示标志,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服装的种类、着装标准和换装年限,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着(换)装经费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分级承担。
第十条市、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协管员协助开展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聘用协管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聘用协管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聘用人员在上岗前应当进行培训。
聘用协管员的标准、条件以及管理要求,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用房应当纳入公路规划设计方案,并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新建、改建公路开工建设时起依法开展相关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的相关图表资料、协议书、土地使用权证等公路路产资料影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在建公路的安全保通工作应当和公路建设同步实施,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公路安全保通工作。安全保通工作经费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所辖公路实施路政巡查,并建立健全巡查记录和统计制度;其中,高等级公路实行全天分时段巡查,并不少于3次;县道、乡道、村道每周至少巡查1次。
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存在通行安全隐患时,能够排除的应当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通知所属路段的公路养护或者公路经营单位,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林业、国土资源、水务、城管综合执法、园林绿化等部门,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综合整治,美化公路路域环境。
第十七条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公路路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并协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路养护、公路经营等单位,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按照省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管理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与公路经营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涉路施工活动涉及经营性公路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相关许可时,应当征求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对货运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采取流动检查方式进行查处。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采取流动检查检测方式的,可以使用便携式称重仪进行现场取证。便携式称重仪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第二十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时,应当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治超工作机构、治超成员单位及上级治超工作机构。治超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需要,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道出入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道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公路沿线村社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
本市乡道、村道限高、限宽设施的指导性标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授权本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道路,参照公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同时废止。
描写路政行业心得体会怎么写四
______市____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部门(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路政管理相对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切实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挖掘占用公路设置广告牌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准予乙方挖掘占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设置地点期限与《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路广告(非公路标志)许可证》相同。
二、乙方施工期间不得侵占路面,不得损坏公路设施,不准影响交通安全。
三、因广告牌施工和占用期间倒塌等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因公路建设和管理需要时,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按期无偿自行拆除。
五、到期后十五日内乙方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甲方将强行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到期后继续保留的,由乙方于到期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另行办理许可证。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描写路政行业心得体会怎么写五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同时要树立公仆意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通过分局近期举办的路政业务学习让我体会到,行政执法是我们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依法行政是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根本性职业要求和的道德准则,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必须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肃履行法定义务,不超越职权,不滥用职权,自觉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尊严;
2、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必须坚持执法依据法定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认定和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随意处理和处罚;
3、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执法程序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和步骤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防止行政程序违法;
4、坚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统一的原则,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力求执法行为公正、准确、合理、适用,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尊严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5、规范了执法文书的制作,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即行政审批行为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长期以来,由于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许可事项不规范,而导致的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影响了行政效率,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实行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制度,规范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法定程序和期限。这就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行政机关工作更好地实现和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
对违法、越权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这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确保权力与责任的统一,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在执行过程中不能越权执法一定要以法定依据和程序为准绳,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执法者,维护和执行法律是应尽的职责,同时也是法律的义务宣传员,我们要利用各种形式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到千家万户,使之家喻户晓。
通过此次培训学习超限运输车辆对路面结构的损害很大,对刚性路面的损害更为严重,成几何倍数增加,尤其是超55t的车辆,所以治理双超是路政管理工作重点,加大力度治理大吨位(超55t)车辆是重中之重;维护路产路权,随着公路里程的增加,公路技术等级的提高,公路路产路权骤增,路政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路政管理之维护路产路权职责越重要,越能维护我们公路部门的尊严和对外形象。
从目前路政执法过程中可以看出社会各界对公路法律法规的了解有所提高,但仍存在着广度不够、深度不足的问题。所以作为路政执法人员在熟悉掌握公路法律法规的同时更要利用一切机会向社会各界宣传公路法律,把公路法规宣传到千家万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大家都来学公路法律法规,懂公路法律法规,从而自觉遵守公路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环境。
始终坚守四个意识,遵守党纪。本人始终坚定理想信念,以优秀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向优秀党员学习。在业余时间关注时事政治,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己。通过学习不断提升政治敏锐性,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上班期间,本人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不旷工,坚决服从领导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作为一名基层路政人员,我今年主要参与的路政执法管理工作有:开展日常路政巡查、勘验肇事损坏的路产、勘验大件车和超限治理、开展公路隐患排查、拆除非公路标志牌、全域无垃圾治理、保通保畅、开展路政宣传等。在各项工作中,本人严格听从大队领导和巡查班长的安排,发扬路政员不怕苦不怕累的吃苦精神,以交通肇事为令,以恶劣天气为令,以工作安排部署为令,积极配合联勤单位确保辖区道路安全畅通。保护路产,及时向微信工作群报送路政工作动态照片,记好路政巡查记录,认真勘验损坏公路路产,认真排查桥涵安全隐患。和大队同事密切协作开展对桥涵堆积物、违法栽设通讯杆、凤口匝道加水洗车点等违法行为的制止与清除,确保公路路权不受侵犯。
本人担任甘ln5079辅助驾驶员工作,平时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工作常识,严格执行大队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每次驾车出行前本人首先都会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绝不让车辆带病上路。
自从接手管灶以来,本人始终坚持“低餐费、高质量、为同事谋口福”的宗旨,亲自到县城采购食材,指导炊事员做好饭菜,尽可能的增加饭菜花样、风味特色,提高伙食质量,并做好每月伙食核算和餐费收缴工作。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还有很多不足,请各位同事批评指导。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做好本职工作,加强各项业务知识学习,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路政执法工作多做贡献。
描写路政行业心得体会怎么写八
自从走上路政管理执法岗位以来,在大队领导的正确指导和亲切关怀下,在同事们的热心帮助下,经过两年多执法工作的锻炼,我逐步成长为一名合格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者,并紧紧围绕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服务人民、接受监督来开展各项工作,以保障道路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为己任,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投入到路政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以下是我在执法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是对我们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我国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两年的执法工作实践也使我体会到,只有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因此,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另一方面,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还要注意文明执法。执法讲文明,要求有礼在先,出示证件在先,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教育疏导,以理服人,既是我们执法人员文明素养的展示,也是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而且实践表明,大多数违章违法者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执法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家,违法行为是会自行纠正的。因此,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是行政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进一步加强我们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新形象的根本保证。
二、服务人民、接受监督。
我所担任的是内业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交通行政案件处理、损坏路产索赔等工作,我所在的岗位是路政大队对外的一面窗口,树立好我自己的形象在相当程度上也就是树立好了大队的形象。所以,在工作中我不但坚持学_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并且将服务人民真正落到实处,处处为人民着想,从各个方面悉心考虑来大队办理许可审核、处理事故、求助等各不相同的人们的需求,而采取不同的方法做到把事务办理好、把事情处理好、把客人服务好,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行政效能。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我还做到执法依据、主体、人员公开,做到执法程序、过程、结果公开,而且公开大队的举报投诉监督电话,接受大队聘请的行风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行风监督,进一步做到透明、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作为一名路政人员,同时也是人民的服务员,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以自己优良的风貌塑造起沿江路政良好的形象,更好的做到人性化执法、文明化服务。
三、必须不断加强学习,给自己充电,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首先,要加强学习,保持正确的政治观念。要不断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理论,要时刻牢记_提出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鲜明的政治态度和清醒的政治头脑,善于从政治上和大局上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其次,要加强学习,树立明确的服务理念。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我们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我们不仅要时刻牢记服务理念,更要不断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把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在为群众服务中真正做到换位思考,全心全意做好服务工作。第三,要加强学习,打造过硬的业务本领。要做好我们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就要求我们必须熟悉自己的业务,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必须学会、学好、学透交通行政执法相关的业务理论知识,并能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提高为单位和群众服务的水平,提高为社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的能力。
在过去的两年里,在大队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在同志们的热心帮助下,我踏踏实实、勤奋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我始终清醒地认识到交通行政执法内容多,涉及面广,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很强,我们的路政管理工作还存在着艰巨性、长期性的特点,在此,我将认真总结经验,虚心学习,力争在今后的时间里中将各项工作逐步推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我的能力范围内,使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描写路政行业心得体会怎么写九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自荐材料!
我叫xxx,是xx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专业是路政管理,在校期间担任路政班体育委员兼生活委员,得到了学院和各位老师的一致好评。几年的寒窗苦读,我时刻按照“宽专业、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标准去锻炼及发展自我,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质,把自己塑造成为一个专业功底扎实、知识结构完善、适应能力强、富于协作精神的时代青年。大学阶段的学习与成长磨练了我的意志,提高了我的修养!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我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辛勤劳作,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我有着一种敢于自荐、敢于探索、善于创新的精神。诚实正直的品格使我懂得了如何用真心与付出去获取别人的回报,我会用努力与智慧去争取我的空间,让社会来容纳我。
我会珍惜把握好每一次机遇。在校期间我养成了良好的学习态度及组织和管理的能力,相信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挥很大的作用。我将贵公司作为我人生的新起点,若有幸能成为贵公司的一员,将是我莫大的荣幸,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以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业绩来回报公司。我将把有限的时间融入到无限的工作当中。期盼贵公司给我一次机会,我将还您十分荣幸。
此致
敬礼!
求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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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行业心得体会怎么写 路政岗位培训心得体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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