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依法治校,保障民办高校教师权益
摘 要 学校要想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取得教师与学生的信赖,实行依法治校,切实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必然的选择,同时也是规范办学的需要,更是学校长期发展的基石。但在民办高校的实际运行中,教师权益保障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从法律、政府、民办高校的决策者和民办高校教师组织自身等多维度来保障民办高校教师的权益。
关键词 民办高校 教师 权益
作者简介:石伟、赵继彬,沈阳工学院。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29-02
在当前教育领域进行深化改革,加强依法治校的大背景下,民办高校发展也正面临着由“以学养学”向保障教师权益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转化。很大程度上,教师队伍是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基石。实行依法治校可以为民办高校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保障,更能为教师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支撑。
一、民办高校教师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不对等同题
民办高校与教师间的关系是建立在聘用合同基础上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在现实中确存在如下不对等的问题。首先,合同缺少必要法定内容,格式不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而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民办高校中有相当一部分劳动合同只列有民办高校教师的姓名,工作内容,工作期间,课时量,劳动报酬,等条款,其它的条款或根本没有或一笔带过,这是完全与法治精神相背离的。第二,学校经常运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列出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而对于教师的条款则多是义务性的。第三,合同内容不合法。例如,有的学校规定,每学年或每自然年只计发全部课时费的百分之八十,其余的百分之二十工资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至少要留存5年或离职时发放,这与国家关于教师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要求相背离。
(二)民主管理权得不到实现
教育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教育民主化。教育民主化的最好表现形式就是教师有效的行使手中的民主权力。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民办高校教师参与管理的有效途径。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以会议的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机构,并由学校按照规定的办法由选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组成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6条“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多数民办高校对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的并不到位。有的民办学校根本就不设教代会,学校的一切事情只有学校的决策者一人说了算;有的民办高校教代会的代表构成上,从事行事领导职务的人员占比过大,而教师代表确很少,跟本不能替教师发声;有的教代会只做三件事“读报告、听报告、鼓掌通过”,这就使教职工代表大会变成了一种标榜民主管理的形式与工具。如何才能使民办高校教师的民主管理权得到落地、生根、发芽,这是民办高校走向现代化发展过程中需要很好解决的问题。
(三)权利救济措施处于尴尬境地
按照《教师法》第39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民办高校的教师不同于国有高校,他们与学校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民办高校教师。可劳动法对于民办高校教师来讲,也只有在处理劳动合同等纠纷时才适用,而当遇到职称评定等问题时,劳动法也显得力力不从心,这使得民办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处于尴尬境地。
二、权益保障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造成民办高校教师的权利保障在实际过程中不具有可执行性的原因,就是己颁布的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涉及民办高校教师,或者只是对民办高校教师的合法权利作了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规定,没有出台与之相伴的具体的实施规则和完整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民办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 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出于对眼前利益的考量,民办高校的决策者经常会出现侵犯教师利益的行为,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到位,也使民办高校教师的利益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并使问题更加的严重。
(三)权利运行监督体制的不完善与维权组织的失声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民办高校普遍采用的权利运行模式。董事长基本上都是由出资人或创办人担任,在这种权利运行环境下,民办高校内部普遍缺乏能够对高层管理者的权利运行的监督机制。民办高校工作的老师往往把自己等同于打工者,这样教师群体本身也不认为自己还需要民主的参与到学校的管理过程之中,更谈不上去监督学校权利的运行。而民办高校的出资人或创办人也往往视学校为已有,并不希望教职员工对其办学与经营行为提出不同意见。
在很多民办高校内部组织机构中都有设置监督部门,例如党委、教代会、工会、检查监督处等等。但在实践中,监督部门从属于董事会的领导下,不可能对董事会(理事会)形成有效的监督,反倒成为其行为的执行机构或代言人。
在这样一种权利运行体制下,在就业与生存的压力下,教师普遍认为“只要能开工资就行”,致于对自己权利是否受损则关心甚少,而民办高校的工会或教代会等维权组织的负责者也多半与学校高层管理站在一起,自然不会发出有利于教师权利保障的声音。
三、民办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
推进依法治校,保障民办高校教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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