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专业导论论文心得体会和方法 园林专业导论课程论文(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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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园林专业导论论文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2009年学校园林绿化工作总结
我校是江苏省首批国家级重点职业中学,是国家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是国家星火计划科技培训实验学校,学校占地164.5亩,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在籍学生3699多名,学校先后获得“全国实践教育先进单位”、“江苏省模范学校”、“江苏省职业技术教育先进单位”、“江苏省德育工作先进学校”、“江苏省和淮安市园林式单位”、“淮安市十佳绿化单位”等荣誉称号。
校领导站在学校发展的历史起点上,对学校创建园林式绿色学校的思想一致,认识深刻。我校一贯重视校园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998年职教中心成立以后即进行了绿化规划。2003年,为进一步抓好绿化工作,学校组建了校园绿化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吴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总务处、学工处负责人等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同志为组员,分别负责校园的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考核,使校园的绿化、美化工作实现了规范化、科学化运作。
我校认识到绿化美化校园既是对社会的贡献,又能改善教学环境,给师生创造舒适的学习环境,促进学校的发展,提高学校的美誉度。在绿化美化校园上下了很大功夫,今年以来,先后投入近50万元用于绿化、美化建设,南京圆丽雕塑工作室等单位承担校园绿化的设计,营造了四季有花、四季有绿、四季有香,层次分明、布局合理,集观赏与休闲于一体的绿化格局,北校区建成了大门两侧广场绿化景区,中心路绿化带,环科技中心、图书馆绿化带,中心区“星粲园”景观休闲区、田径场草坪和神华大道北侧绿化带六大绿化景区,初步形成乔木带、灌木色块、草坪、草花、竹林、假山、怪石、水池、喷泉、小桥、木亭、园路等绿化与景观交错搭配的校园风光。中国古代四大发明大型浮雕、文化灯箱等人文景观穿插其间,更为美丽的校园融入了浓浓的人文气息。南校区则建成了近3000平方米的主绿化景区和东南角绿化休闲广场,绿化覆盖率为45%以上。如今走进校园就像走进大花园,赢得了上级表扬、社会的赞誉,送走了一批又一批检查团和参观者,获得了一块又一块奖牌。
为了使学校如同一个大花园,学校特别重视绿化的合理配置,突出“美”字。我校在教学区建立了植物园,园内鲜花盛开,四季常青,鸟语花香。既有高耸入云的雪松,又有排列整齐、造型优美的灌木和花草,植物层次分明、品种举不胜举,每到节日和大型活动还购置大量的鲜花装扮学校。2009年我校更是把四星创
建和南校区创建市园林式单位相结合,暑假期间除绿化上投入近50万元以外还投入百万元建造了300米塑胶环型跑道、升旗广场、更换田径运动场的围网、护栏等,加大南校区绿化建设力度,虽然南校区的实训大楼还在建设中,我校还是在原来的基础上设了,对南校区景观进行改造,新铺几千平方米的草坪美化了环境,提升了师生的学习、生活环境。
学校十分重视绿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制订了《校园绿化建设管理规定》、《校园绿化管理制度》、《花工岗位职责》、《绿化养护包干责任制》,坚持由分管校长统管,总务处负责日常绿化修剪、浇水、施肥、除虫、补植等管理和养护工作,德育处负责划分绿化包干区,把管理任务具体落实到班级,定期检查评比,建立了绿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将校园绿化管理工作落到了实处。
在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创建园林式单位,不仅是改善学校环境,提升学校对外形象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单位文明程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使创园工作深入人心,学校设立了创园宣传专栏,对创建园林单位的目的、意义、做法及工作情况进行宣传,营造了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同时,把创建园林式单位与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紧密结合,我们的口号是:“人人是清洁工,人人是护花使者”。好花需要人养护,今年以来,学校与金湖春景园艺公司签订绿化管理协议,由春景园艺公司负责我校的绿化
管理养护工作,使该项工作进一步实现经常化、规范化、精细化,最大限度发挥了绿化资金投入的效益。
通过努力,我校在北校区已获得省、市“园林式”单位的基础上,今年下半年南校区申报市“园林式”单位已经通过县创园办初审,预计年底即将获得市级验收,总之,我校今后将继续重视创园、绿化工作,为全县创园工作作出积极的贡献。
最新园林专业导论论文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建立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校园、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透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潜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必须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务必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务必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状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职责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务必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务必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状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务必持续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
(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
(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
园林专业导论论文心得体会和方法 园林专业导论课程论文(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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