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校闹”,还校园安静教学环境
案例一:2015年12月4日上午8时许,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邵东创新实验学校高三班主任滕某,在办公室约谈学生龙某及其家长时,被龙某持水果刀杀害。这是继该县3名中小学生入室抢劫并杀害女教师后,时隔一个半月,又发生的一起学生杀害教师案件。
案例二:2014年10月23日下午,河南省鹿邑县任集乡小胡学校内突然闯进30多个身穿孝服的人,纸钱舌飞,哭声、骂声、吵闹声乱成一片。该校被迫停课,学生只得暂时放假。何时开学,只能看“校闹”何时结束。
近年来,由于校园安全事故频发,由学生人身伤害事件引发的 “校闹”问题不断升温,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恶化了学生在校的学习环境。因此,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校闹”的依法治理就显得非常必要。
“校闹”的界定
什么是“校闹”?只有对此有清晰的认识和分析,才能更好地厘清“校闹”行为应承担责任的形式(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为进一步依法治理“校闹”找到根本解决之道。
“校闹”的说法来源于“医闹”,究其本质来讲,“校闹”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学校和教育部门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一些不理智的家长“信闹不信法”,他们往往采取堵校门口、拉条幅等方式,轻则围攻学校领导和教师,重则聚众游行静坐、堵门堵路甚至伴有打砸行为,冲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引起“校闹”的原因比较复杂,需要深入分析。有些“校闹”起因于教师的不当行为。比如,教师体罚学生,或是学生不遵守纪律、不按时完成作业,班主任不让上课;或是学生旷课老师没有及时通知家长;或是老师不给不好好学习的学生批改作业;或是有的学生调皮老师要求调班……这些现象究其根源,主要是传统教育和现代教育理念的冲突,传统教育赋予了教师崇高的地位,而现代教育强调对教育对象个体地位的尊重。
有些“校闹”起因于校园安全事故发生后,家长对解决结果不满意。比如,学生逃课后发生意外情况、学生与他人打架致伤、在上体育课时受伤、在学校被施工现场饲养的狗咬伤、组织校外活动时致伤……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当,也容易产生“校闹”。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校园教师“性侵”“狠裹”行为,更容易引起“校闹”。
有些“校闹”起因于家长的无理取闹。有的学生在家自杀,在没有确定事情發生的原因之前,家长就大闹学校;更有甚者指责老师管得太严,要求不要安排孩子值日、做作业,等等。家长的错误认识,消解了学校和教师权威,也弱化了家长的责任意识。
“校闹”为何久治而不绝?
一些地方“校闹”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由于我国没有《学校安全法》,对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学校与教师之间以及学校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责任界限划分不明确,导致在校园安全事故处理中学校处于被动状态。
家长的法律意识不强也是重要原因。部分学生家长法律意识淡薄或存在法律认识偏差,认为只要是孩子在学校发生事故就是学校的错,这些家长觉得事情一旦闹起来社会就会关注,想以此给学校施压,而对自己行为是否犯法不管不顾。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和政策对各部门的职责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校闹”现象不愿管、不敢管,有关部门担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会激化矛盾、影响稳定,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客观上纵容了“校闹”。
此外,社会舆论一般倾向于同情“校闹”的学生家长。一旦出事,无论大小,必然来闹,这样就助长了“校闹”的行为,也间接导致了 “校闹”现象的久治无效的结果。
还有一个容易忽视的原因是,我国对学生的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度设计还有不少缺陷,按照现行的社保政策,学生一旦发生意外伤害,所获得的保险理赔金过低,当事家长进行“校闹”有时也是无奈之举。在现有渠道得不到有效救济时,家长往往诉诸“校闹”。
依法治理“校闹”的必要性
“校闹”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了家校对立,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鉴于此,依法治理“校闹”非常必要。
对法律制度而言,如果“校闹”不能治理,直接挑战的是法律的权威性,对依法治国理念在教育领域的实现形成阻碍;对社会而言,如果 “校闹”行为得不到治理,必然导致其他家长的效仿,形成“破窗效应”,进一步破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学校而言,“校闹”得不到有效治理,将更多消耗学校管理者的精力,直接影响到对学校的管理,不利于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有的学校为了避免“出事”,减少课外活动时间,取消组织校外活动,把学生“圈养”起来;对学生而言, “校闹”得不到有效治理,直接影响到正常的上课活动;对“校闹”者子女而言,其行为也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对“校闹”者而言,以一种不合法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往往意味着不利法律责任的承担,尤其在一些校园伤害事故中,“校闹”行为将受害者变为了加害者。
治理“校闹”的法理基础
法律是保护弱势群体的。何为弱势群体?笔者认为,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的情形来判断谁是弱势,谁是强势。本文以此为逻辑出发点来讨论法律对“校闹”行为的态度。
情形一:家长无理取闹而 “闹”。因为校方没有过错,这种行为发生时,由于扰乱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和教师以及学生就处于弱势一方,属于法律应该保护的一方,这时法律对“校闹”行为的规制本身就是对处于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此时,法律对“校闹”的态度是明确的。
情形二:家长对校园安全事故处理不满而“闹”。如家长认为某校园事故学校有民事责任,家校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或是第三方调解,也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而无须通过“校闹”的方式;如果对教师的犯罪行为处理结果不满,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这两种情形,家长和受伤害的学生作为弱势一方,应当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如其不通过正常的救济渠道,而是通过“校闹”这种方式进行自己诉求的表达以寻求问题的解决,进而影响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这时学校就处于弱势一方了,应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法律将通过对“校闹”的依法治理来实现这尸目的。
依法治理“校闹”,还校园安静教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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