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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优质15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111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推荐了解革命故事的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你们好,欢迎你们来到渝中旅游,我是你们的导游__。

解放碑商圈经济飞速发展,承担起商务、商贸双重功能,是整个重庆cbd的极核区,早在20__年12月19日,解放碑商贸中心即cbd"硬核"部分,实现商贸销售总额207.37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0.31亿元,成为"双百亿"商圈,被誉为十字金街,"中国十大新地标商务区"、"中国著名商业街"、"最具投资价值cbd"、"全国特色文化广场"、"西部第一街"等称号,并被中国总部经济研究中心确定为"中国总部经济研究发展实践基地"。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为了动员民众抗日救国,于1941年12月31日在重庆市中区都邮街广场建成了一座碑形建筑,名为"精神保垒"(意指坚决抗战的精神)。保垒为四方形炮楼式木结构建筑,共5层,通高7丈7尺(象征"七·七"抗战),为防日机轰炸,外表涂成黑色。

抗日战争胜利后,重庆市决定在原"精神保垒"的旧址上,建立"抗战胜利纪功碑",以纪念抗战胜利。

"抗战胜利纪功碑"1946年10月31日奠基,12月动工,1947年8月竣工。全部采用钢筋水泥建造,十分坚固。碑高27.5米,为八角形柱体盔顶钢筋混凝土结构。

1949年11月30日,重庆解放,西南军政委员会决定对"抗战胜利纪功碑"进行改建,由西南军政委员会主席刘伯承题字,将"抗战胜利纪功碑"改名为"人民解放纪念碑"(简称解放碑)。

解放碑地区在重庆历史上有着非常重要的位置。许多重大的历史事件、有趣的掌故以及一些神话传说都发生在那里。如解放碑夫子池(现址上修建的是重庆世界贸易中心),原为重庆府文庙,是重庆最具代表性的文庙建筑,是有籍可考的重庆规模最大的文庙,建于宋绍兴年间。直至抗日战争时期,此地都是重庆文化活动的中心,后来形成了重庆夫子池美术展览馆。20世纪80年代名为重庆美术馆,由美术家朱宣咸任馆长,这是重庆市最早的、唯一代表重庆的美术馆。当时在这里艺术活动频繁,几乎所有重要的艺术类展览都在此举办,成为了重庆文化美术活动的中心场所和对外文化交流的中心,影响和带动了大量美术工作者和人民群众。以至于在重庆民间生活中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的形成了:"到夫子池,看展览",成为了那个时代重庆人与外地来重庆的人士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化活动。

在解放碑传说有一座桥一位打渔郎在桥上会见了八个乞丐,就是汉钟离、张果老、韩湘子、铁拐李、吕洞宾、曹国舅、蓝采和、何仙姑八大神仙。于是,就有了解放碑会仙桥。上世纪初期,人们填了池塘,拆了桥,后来还修起重庆地标性建筑会仙楼。

推荐了解革命故事的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我能够认真研读原文原著、积极参加学习研讨、主动投身“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夯实了“明理、增信、崇德、力行”的思想根基。同时,围绕这次专题组织生活会主题,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深入查摆自身问题,使我思想经历了一次洗礼、党性得到了一次锻炼、精神状态受到了一次促动,进一步增强了从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汲取精神力量、反思差距不足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下面,联系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对照需要重点查摆解决的主要问题,做个对照检查剖析。

(一)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方面,还存在知行合一不够的问题。虽然注重钻研党的基本理论和创新理论,但缺乏把学习当责任的自觉思想,缺乏“挤”和“钻”的刻苦精神,缺乏深学苦读的恒心韧劲,存在时紧时松、时抓时放的现象,理解掌握新思想新理念新思维不够透彻,改造思想不够积极主动。平时认为只要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干好本职工作就可以了,对党和国家的一些重要政策精神学习理解不够,基本的政治素养还不够过硬,尤其不善于运用政治的眼光、全局性的头脑,分析思考现实问题,面对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社会上出现的热点问题,站在党和国家战略全局高度进行辩证分析的视野不够开阔,有时也有评头品足、说说讲讲、发发牢骚的现象,反映出自己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还有差距。

(二)在锤炼党性修养方面,还存在检讨反省不够的问题。自己能够经常的进行自我检讨和反省,对自身存在的脾气不好、情绪急躁等缺点应该说也有一个较为客观、准确的认识。但并没有及时的纠治和改正,主要原因是改正问题的决心还不够大,没有将改正问题当作一件大事、急事来抓。与能够认真进行自我批评相对的是,在组织生活中对同志开展批评进行得不好,不敢、不愿与组织内的同志开展思想交锋,特别是对身边的同志有问题不能及时提醒,有缺点没能及时帮助,批评的都是一些无关痛痒的小事,不触及灵魂深处。出现这一问题说明自己的原则性、战斗性不强,总是有当老好人的思想,并错误的认为,这就是体现了和谐,对组织内部团结,一团和气的追求过了度,变了味,没有认清思想交锋后的一致才是真正的团结。

(三)在牢记初心使命方面,还存在担当作为不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锐意进取的劲头不强。反思这些年的工作状态,虽然说工作上有热情,但缺少必要的激情和进取精神,内心有一种“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想法,工作干劲、担当精神、进取意志照比以往,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衰退现象,有时原则性问题强调的较多,实际工作中指导的较少;布置任务较多,手把手教方法较少。二是认真负责的意识不强。应该说,自己始终把干好事业作为最高的追求,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但在工作任务重、头绪多的情况下,有时只满足于过得去,工作热情和标准意识有所淡化。工作顺利时热情高些,遇到矛盾时热情就有所下降;心情舒畅时热情比较高;遇到烦心事的工作热情或多或少受到一些影响。三是创新落实的精神不强。只想平平安安完成任务,用创造性的思维方式去做创造性的工作不够。自己觉得只要完成本职工作,不出问题,就满足了,因此,工作中只是平平淡淡,只求本职工作完成好,领导安排任务就去完成好,被动的工作,超前意识不强。这样将影响工作的创新发展,只有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创造性的工作,才能适应新形势,在工作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在践行服务宗旨方面,还存在真抓实干不够的问题。突出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沉下去搞调查研究少。基层是各项工作落实的终端。只有深入基层、了解基层、面向基层,工作才有抓手。近年来,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也专门下去搞调查研究,有了一些收获和体会,总结出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得到了上级的认可。但总的来讲,还是存在着下去少、情况掌握不多、了解不深入细致等问题,主要是深入基层、身入实际、心入问题不够,抓落实的实劲不够,浮在上面“空转”多,下基层调查研究少;对下提要求多、面对面指导少。二是盯住工作持续落实不够。大到抓一项建设,小到完成一项工作,都应该尊重其特有的规律,逐步加以落实,决不能忽冷忽热,时紧时松,虎头蛇尾,甚至出现“半截子工程”。在这方面自己也努力做好,着眼结果抓过程,盯住节点促落实,使重点工作稳步推进,健康发展。但总结近年来各项工作,确实有一些工作落实的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比如各方面工作的典型不多、特色工作还不够过硬。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缺乏一抓到底、不抓出成果不撒手的那种精神,出现了“上级强调时紧一紧,平时就松一松;任务来时紧一紧,平时建设时松一松;工作需要时紧一紧,不急用时就松一松”的现象。三是服务群众质量有待提高。有时联系群众不够广泛,谈心交流少,对涉及到的信访工作存在怕缠身、怕麻烦、怕贪事的心理,没有切实关心他们想什么、盼什么、急什么、要什么,承办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工作的主动性不强,帮助解决困难不多。这些都是宗旨观念淡薄,群众意识差的表现。

(五)在严守党章党规党纪方面,还存在自觉落实不够的问题。自己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廉洁从政准则,自觉用党纪条规约束自己,做到慎独、慎言、慎行,比较好地保持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基本情操。但反思近年来自己的言行,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在执行法规制度上还存在讲情面的现象,有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点到具体人上。这样的做法表面上看是对个人进行了照顾,顾全了的面子,但从长远的角度去看这个问题,对单位的建设是百害而无一利的,以后还可能出现类似的问题,甚至是由于量变至质变,出现更大的问题。再比如,廉洁自律意识有待强化,自己虽然没有什么大的权力,但由于工作原因,受个别同学、朋友之托,也有帮助找关系说情的现象,有的同学请我吃饭,我推辞不过也去了。这实际上是缺乏抵制庸俗交往的坚决性,缺乏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的自觉性。

(一)改造思想、提升政治素养有差距。学习第一的观念树得不牢,虽然也有坐下来学习的迫切愿望,但总觉得具体事务性工作多,占用了时间、分散了精力,有时就存在自我谅解、强调客观的现象,平时自觉抽时间、挤时间学习不够。学用结合不够紧密,对学习成果怎样进入思想、进入工作,思考研究得比较肤浅,不能有效地转化为看问题的政治素养、抓工作的具体能力。

(二)强化担当、履行使命责任有差距。忧患意识和使命责任感不够强,表现在工作中站位不高、办法不多,表现在作风上就是缺乏一以贯之的狠劲韧劲,从而影响和制约了工作主动性。主观上是思想趋于保守、观念落后、求稳怕乱,缺乏与时俱进、锐意进取的精神,由此带来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缺乏应有的深度和有力的办法。有时由于体制、制度等原因想干事却难成事,不想管却一堆事,确实磨掉了不少的心气,导致有时想主动抓点工作,但一想到困难重重,就偃旗息鼓、虎头蛇尾。

(三)牢记宗旨、改进工作作风有差距。重上轻下的思想还没有完全克服,存在着重研究部署、轻检查督导的现象,个别工作在末端落实不好;统筹谋划工作能力还有待提高,还有顾此失彼、工作忙乱的现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够牢固,虽然能够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重在解决制约工作的瓶颈短板上下功夫,但调研中还是走在面上的多,与一线工作人员接触少,与普通群众交流互动少,对基层所思所想所盼了解掌握不够深入细致,积极主动解决实际问题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四)严守规矩、强化自我约束还有差距。总感到自己经过党组织多年的培养教育,对党有深厚的感情,组织观念、纪律观念比较强,但认真反思起来,对于一些执行规定的所谓小节问题,还没有完全从党性的高度来认识,缺乏追根究底、“小题大作,抓住不放”的韧劲,反映出自己距离一名合格党员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不断加强思想改造。就是要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特别是紧跟习总书记思想步伐,学习最新的理论观点和论述,不断改造主观世界,提高理论素养,提高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坚持用科学理论来指导今后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不断的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跟党走、听党话,同时加强自己的党性修养,坚持党性原则坚定立场,用于同违规违纪现象作斗争,时刻保持党员党性意识,充分发挥好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不断强化党性锤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时刻保持强烈的进取精神,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单位的建设发展中去,不因家庭的事情而分心走神,即便是家中有困难,也要坚决克服或者依靠组织解决问题,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和能力去多干并干好工作。而不去计较个人得失,不去给自己找借口,充分体现出一名党员的境界。

(三)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始终对工作满腔热情,坚持一丝不苟地把本职工作干好,不管遇到什么挫折,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劲头,不“挑肥捡瘦”,不发牢骚,积极主动干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工作的有效性、时效性。始终对群众满腔热情,坚持到群众之中,与群众亲,与群众近;坚持问政于群、问需于群、问计于群,倾听群众呼声和意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坚持把服务群众作为自身的根本职责,真心实意帮助办实事、解难题。(四)不断纯洁道德修养。注重道德修养的培养,从点滴养成做起,严谨自己的作风,并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做到“凡是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去做,允许做的事也一定要按规定程序来办”,尤其是在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坚决听招呼、守纪律,始终保持为党尽责的良好担当,以实际行动为党分忧、为组织添彩。

推荐了解革命故事的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它在现阶段为实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制度而奋斗,它的最终目的,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经验主义的偏向。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批判地接收中国的与外国的历史遗产,反对任何唯心主义的或机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 由于中国现时的社会,除了新民主主义的解放区外,还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社会,由于现时中国革命的动力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及其他民主分子,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强大存在,并由于现时的国际条件,便规定了中国革命在目前阶段是新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即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这个革命有国内外广泛的同盟军。因此,中国共产党在目前阶段的任务是:对内,组织与团结中国的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知识界和一切反帝反封建人们以及国内各少数民族同自己一道,对外,联合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为解除外国帝国主义对于中国民族的侵略,为肃清本国封建主义对于中国人民大众的压迫,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为实现世界的和平与进步而奋斗。

在将来阶段,在中国民族革命与民主革命得到彻底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是: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中国人民的意愿,经过必要步骤,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制度而奋斗。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又是一个土地广大人口众多并且还不统一的国家,一方面,人民大众特别是工人、农民群众有英勇斗争的革命传统;另一方面,革命道路上的阻力特别强大,这就规定了中国革命的不平衡性,并由此产生了革命的长期性,革命斗争的复杂性,武装斗争在极长时期内成为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革命在主要城市胜利以前强固的农村革命根据地之重要性,党在一切人民群众中进行长期忍耐工作的必要性 。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十分勇敢,十分有经验,十分机敏,在中国革命的长远道路上,根据中国革命的这些特点,放手动员与组织千百万群众,战胜一切阻难,绕过一切暗礁,以奔赴自己的目标,并不断锻炼自己的队伍。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必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切革命的群众组织及革命的国家组织之中坚。中国共产党对于从内部或外部来破坏工人阶级统一、破坏各革命阶段联盟以及破坏其他革命事业的一切活动,必须进行严正的斗争。

中国共产党必须用不调和的但是适当的斗争对待内部的机会主义者、投降主义者、冒险主义者,并将其中坚持错误的人清除出党,以保持自己队伍的统一。

中国共产党应该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中国共产党应该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检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中国共产党反对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错误、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绪。

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必须与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广泛的联系。并经常注意巩固与扩大这种联系。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理解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用心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了解他们的需要,并帮助他们组织起来,为实现他们的需要而斗争。每一个党员都必须决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同时以革命精神不疲倦地去教育人民群众,启发与提高人民群众的党悟。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警戒自己脱离人民群众的危险性,必须经常注意防止和清洗自己内部的尾巴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与军阀主义等脱离群众的错误倾向。 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

中国共产党要求自己的每一个党员,积极地自我牺牲地进行工作,以实现党的纲领和党的一切决议,达到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彻底解放。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凡承认本党纲领和党章、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服从党的决议、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凡党员均有下列义务:

(一)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

(二)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三)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

(四)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

第三条凡党员均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二)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

(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

凡新党员入党,均须依照下列规定,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方能认为有效:

(甲)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六个月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乙)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一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甲乙两项所规定之介绍人的资格及新党员的候补期,在革命新发展地区,得由党的中共中央代表机关或省委区党委规定临时办法变通办理之。

(丙)除甲乙两项所举各种成分以外之其他社会成分的人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市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丁)凡脱离其他政党加入本党者,如系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五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省委或相当于省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重要负责人员,则须经中央批准);以上均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五条 在特殊情形下,县委以上之党委及相当于县委之党委,有权直接决定个别地接收新党员。

第六条 介绍人对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经历,须真实地向党作负责的介绍,并须在介绍前,向被介绍人说明党章及党的纲领与政策。

党委在决定和批准新党员入党前,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与之进行详细的谈话,并须经过负责的审查。

第七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的作用,是使候补人接受初步的党的教育,并在工作中保证党的组织考察候补人的政治品质。

候补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外,与正式党员同。

第八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满,转为正式党员时,须经支部大会的决定,及原批准入党之上级党委或相当的上级党委的批准。

候补党员的候补期限,所属党委得决定延长或缩短之。

候补党员经过候补期间考察后,被认为不能入党者,得取消其候补党员的资格。

第九条 党员的党龄,由候补党员决定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条党员及候补党员由这一个组织移到另一个组织的工作地区时,即作为后一个组织的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十一条 党员及候补党员请求脱党者,须向党的支部正式申请,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 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 开除党员或候补党员的党籍,须经该党员或候补党员所属之支部党员大会的讨论和决定,并须经上级党委的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支部以之各级党委,在特殊情况下,均得决定开除党员及候补党员的党籍,但均须经上级党委之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第二章 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

(三)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

(四)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

第十五条 党的组织,是按照区或按照生产部门为标准建设起来的。

在某一个地区内,管理全区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地区内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在某一个生产部门内,管理全部门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部门的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党的组织系统如下:

(一)在全中国,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合议。

(二)在省、边区、地方 ,是党的省代表大会,边区代表大会,地方代表大会,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地方委员会,省代表会议,边区代表会议,地方代表会议。

(三)在县,是党的县代表大会,县委员会,县代表会议。

(四)在城市,是党的市代表大会,市委员会,市代表会议。

(五)在城市中或乡村中的区,是党的区代表大会(或区全体党员大会),区委员会,区代表会议。

(六)在每一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和学校,是全体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支部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是全体党员大会,在区、县、市、地方、边区、省---是代表大会,在全党---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各级大会闭会时期由各级大会所选出之党的各级委员会,即为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

第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仅由于环境或条件的限制,不能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时,方得召集代表会议选举之,或由上级组织指定之。

第十九条 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铭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各级党的组织,为了传达与讨论上级组织的重要决定及为了检查工作与布置工作,得召集各种干部会议及活动分子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的政策及各种问题,在未经决定以前,每个党员在党的组织内及党的会议上,均可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一经决议以后,即须服从,并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并使这种纪律成为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纪律,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才能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但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遵照党内民主原则进行工作时,不能妨害党内的集中原则,不能使正当的有利于集中行动的党内民主被误解为无政府倾向(向党闹独立性和极端民主化)。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党内民主是按照有利于党的事业的方向进行,而不致在紧急情况下松懈党内的战斗意志和与战斗团结,不被可能的暗害分子、反党分子及企图进行小组织活动的人们利用党内民主来进行损害党、分裂党的活动,以及不致被极少数人利用党内极大多数人思想上一时没有准备的状态来达到自己的企图起见,凡关于全国范围或地方范围内的党的政策问题之全般的广泛的检讨与辩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时间上允许,即在客观情况不紧急的条件下;并(二)有党中央或党的地方领导机关的决议;或(三)有过半数之下级组织的提议,或有上级组织的提议。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的组织,必须保证在自己指导下的报纸,宣传中央机关和上级组织的决议与所定的政策。

第二十五条 凡关于全国性质的问题,在中央没有发表意见和决定以前,各部分和各地方党的组织及党的负责人,除自行讨论及向中央建议外,均不得自由发布意见和决定。凡关于地方性质的问题,党的地方组织有自主决定之权;但不得和中央及上级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凡新成立之党的组织,须经所属之上级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指导各地方党的工作,中央委员会按情况之需要,在数省或几个边区范围内,得成立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为中央代表机关,由中央指定,并对中央负责。此种中央代表机关,在情况不需要时,得撤销或合并之。

第二十八条 为分别进行各项实际工作起见,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内,按照工作需要,得设立管理党务的、宣传教育的、军事的、经济的、民众运动的各种部门或委员会,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分别进行各项工作。为进行某项临时的、特殊的工作,各级党委得设立临时的工作委员会或部门。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并召集之。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集。

如有代表半数党员以上之党的地方组织要求召集全国代表大会时,中央委员会必须召集之。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必须有代表过半数的党员之代表出席时,方能认为有效。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中央决定之。

第三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和批准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其他机关的报告。

(二)决定和修改党的纲领与党章。

(三)决定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员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选举之。中央委员出缺,由候补中央委员依次递补之。

第三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代表本党与其他政党和团体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其活动,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

第三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每半年召集一次 ,但中央政治局得按情况延期或提前召集之。候补中央委员出席全会,有发言权。

第三十四条 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 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前后两届全体会议期间,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 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席。

中央委员会依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等部与军事、党报等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关,分别办理中央各项工作,受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及中央主席之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前后两届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得召集各地方党委代表举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当前的党的政策问题。

第三十六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省委、边区党委及中央直属之其他各党委的全体委员会议上选举上。代表数额,由中央规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须有全国半数以上的省委及边区党委的代表出席。

第三十七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有权撤换个别不能履行自己责任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并有权补选部分候补中央委员。但每次撤换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或补选之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均不得超过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经中央委员会批准之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一切党的组织,都必须执行。

第四章 党的省及边区之组织

第三十九条 党的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省委或边区党委,均受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之领导。

第四十条 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由省委或边区党委每二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延期或提前召集。如有该省或该边区半数以上的下级组织之要求,或有中央、中央代表机关的提议,省委或边区党委必须召集之。出席省或边区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省委或边区党委决定,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省或边区代表大会,听取、讨论和批准省委或边区党委的报告及省或边区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省或本边区的各种问题与各种工作,选举党的省委员会或边区委员会以及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

第四十二条 由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选举省委或边区党委的常务委员会及正副书记,进行经常工作。省委或边区党委的书记和党委,须经中央批准。书记须有五年以上党龄的党员充任。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十三条 省委或边区党委,在本省戒边区范围内,执行代表大会及中央机关的决议,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指导党外各种非党组织中党组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前后两届省或边区代表大会期间,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召集各地委、县委及其他直属党委的代表,举行省或边区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该省或该边区范围内当前的各种工作问题。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有撤换与补选部分省委或边区党委委员之权;但其数额均不得超过该委员会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委员,须经省或边区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第五章 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之组织

第四十六条 党之在一个地方、一个县、一个城市、一个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相同于前章党之在一个省或一个边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各属于各该上级组织之领导。

第四十六条 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代表大会,每二年召集一次。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均得召集代表会议若干次。

第四十八条 地委、县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年召开四次。市委、区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一个月召开一次。

地委、县委、市委、区委之委员及正副书记,均须经各该上级组织之批准。地委、县委、市委书记须有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区委书记,须有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在革命新发展地区,此项党龄规定得变通办理,但须得到省委或边区党委之批准。

第六章 党的基础组织

第四十九条 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支部。在每一个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学校,等等之内,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的支部组织。党员不到三人者,则加入邻近之党的支部组级。党的支部组织,须经县委或市委之批准。

第五十条凡在党员数量比较多的处所,在党的支部委之下,得按自然的、居住的或工作的情况,划分小组。选举组长一人,必要时冉选举副组长一人。凡有党员和候补党员超过五十人之乡村,或超过一百人厂、机关和学校,得成立党的总支部。在总支部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分支部。分支部享有普通支权利。

第五十一条 凡有党员及候补党员超过五百人以上之大乡镇、大工厂、机关和学校,得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允许,得选举党的乡镇、工厂、机关、学校委员会。在委员会之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党的支部。

第五十二条 支部必须使人民群众与党密切结合起来。

支部的任务是:

(一)在人民群众中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以实现党的主张和上级组织的各种决议。

(二)经常注意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关心人民群众之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生活。并组织人民群众来解决他们自己的各种问题。

(三)吸收新党员,征收党费,审查与鉴定党员,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

(四)教育党员,组织党员的学习。

第五十三条 由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进行经常工作。任期半年至一年。支部委员会人数之多少。由支部之大小来决定,最少者三人,最多者十一人。由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必要时得再选举副书记一人。其他委员的分工,由委员会按照实际需要决定之。

在七个党员以下的支部,只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或正副书记各一人,不设支委。

第七章 党的地下组织

第五十四条 凡本党不能合法存在与活动的地区之党的地下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由中央根据党章通过特别的决议规定之。本党章各条所规定之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凡不适用于党的地下组织者,均得变通办理之。

第五十五条 党的地下组织,在接收党员时,须经更慎重的考察。新党员入党时,只履行在秘密环境下所能允许的手续。

第八章 党的监督机关

第五十六条党的中央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

第五十八条 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 第五十九条 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章 党外组织中的党组

第六十条 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党组设书记一人,党员人数超过十人之党组,设党组干事会,担负经常工作。党组干事会及书记,由所属党委指定之。

第六十二条 各级非党组织中之党组,服从各该级党的委员会之领导,员会之领导,并执行其决议。各级党委的会议,得吸收重要党组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凡在工作中,表现自己是完全忠于党与人民的事业,是遵守党和革命政府纪律的模范,在实现党的纲领、党的政策和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议中富于创造性,出色地完成党的任务,取得人民群众真诚拥护的党员与党的组织,得给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 凡不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及违犯党章、党纪者,各级党的组织,按照具体情况,得以下列方法给予处分:

(一)对于整个组织的处分是: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消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

(二)对于党员个人的处分是: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上撤消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六十五条 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如有严重地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其党籍,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员之赞成,方能认为有效。

第六十六条 对党的组织及党员个人给予处分,须将处分的理由通知被处分者。凡被处分后不服者,均可进行辩护,并可要求复议及向上级机关申诉。各级党委对于任何党员的申诉书,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六十七条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的组织,在决定和批准关于党员党籍问题时,应保持高度的慎重,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和分析其犯错误时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党对党员一切奖励与处分的积极目的,是教育党员与人民群众,并教育受奖励者与受处分者本人;既不是提倡党内的风头主义,也不是实行党内的惩办主义。党对成绩优异的同志给予奖励,是为着建立党内的优良作风,确立党员的模范标准;党对犯错误同志给予批评或处分,是为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章 经费

第六十九条 党的经费,由党员缴纳的党费、党所经营的各种生产和企业的收入与党外捐助等方法筹集之。

第七十条 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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