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看火焰蓝事迹心得体会精选 火焰蓝心向党心得体会(4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观看火焰蓝事迹心得体会精选一
今天,我在家人的陪伴下观看了防溺水的视频。节目中那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因为缺乏安全意识而永远地离开了我们,看得我触目惊心。通过这个节目我了解了防溺水的知识:
1.不要去不知水情的偏僻地方游泳。
2.不做准备活动不要游泳。
3.不要在无家长或老师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
4.游泳时不要嬉戏玩闹逞强好胜。
通过这个节目我还学到了一些溺水自救的方法。
看完这个视频,我和家人都觉得它制作得非常及时和有必要。它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安全教育课,为我们敲响了珍惜生命、远离危险的警钟。
推荐观看火焰蓝事迹心得体会精选二
三月十五号是消费者维权日,我吃过晚饭,做完作业,就早早守在电视机前等待观看3.15晚会的开始。今年的315晚会的主题是“共筑消费新生态”,消费是我们每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生活步骤,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
消费者,相对于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经营者而言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往往在消费过程中会出现消费权益受损害却又无法追偿的情况,因此需要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来缓和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该类矛盾。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也体现出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加强,更好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商家的不良行为予以严惩。以下是该法此次修订的三大亮点。
在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一般瑕疵举证责任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但往往在举证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欠缺及信息采取艰难,消费者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而该法条的规定就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法条的适用仅限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品及装修装饰等服务时,其它消费情况下举证责任仍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一条为新增法条。该条明确经营者披露信息的义务,这缓解了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找人难矛盾,经营者消息的公开化也让经营中不能为所欲为。当然为了能够让该条具有可操作性,该法的四十四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也即当消费者利用网络等远程方式购物时如若权益受到侵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就从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双管齐下来使经营者披露自己真是有效的信息。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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