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研究院章程(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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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章程篇一
第一条 名称:师范学院数学科学研究所,
英文译名:
第二条 性质:研究所为师范学院处级研究机构,由数学科学学院部分工作 者自愿结成,非盈利的学术研究团体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提倡友谊、乐于奉献、勇 于创新、谦虚自重、学会宽容、待人真诚,构建一个学术民主、人际关系和谐、 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集体,为提升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数学学科的 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地址:师范学院数学科学学院
第五条 研究所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数学学科的发展 (二)申请各类课题与研究项目 (三)开展数学研究活动,举办讨论班 (四)加强数学对其它学科的应用 (五)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申请加入研究所的成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研究所的章程 (二)有加入研究所的意愿 (三)教授或博士,在数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研究所聘任部分校外在数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为兼职研究人 员,聘请部分德高望重、学术斐然、关心支持数学研究工作的知名人士为顾问
第八条 成员入所程序 (一)提交入所申请表 (二)经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审核通过
第九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研究所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二)参与研究所的活动 (三)获得研究所服务的优先权 (四)邀请专家来所访问权(需先报请研究所所长审核) (五)入所自愿,退所自由 第十条 成员履行下列的义务 (一)遵守研究所的章程 (二)执行研究所的决议 (三)维护研究所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与研究所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本所设所长一名,秘书一名,成员若干名。所长由学校聘任
第十二条 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和秘书组成所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所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所务委员会会议 (二)聘任秘书 (三)检查所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研究所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所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二)成员的聘任、顾问的聘请 (三)制定工作计划 (四)领导研究所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向成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章程的修改 (七)决定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所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十六条 研究所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研究所的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 所成员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核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所务委员会
研究院章程篇二
第一条 文化历史研究所是在中国xx大学xx学院领导下,与xx市艺术馆合作成立。由志愿献身文化研究事业的社会各界研究人员组成的学术研究机构。该所挂靠学院创业中心。
第二条 文化历史研究所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团结广大文化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对xx地区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理论研究,为繁荣xx地区的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地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 文化历史研究所的主要任务是:
1、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2、培养理论骨干,建设一支既有开拓精神,又有研究能力的文化研究队伍,塑造学术研究的群体形象。
3、对所辖处、镇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文物古迹、进行认真的搜集、整理,建立系统、完整的地方文化资料信息库。
4、拟定文化历史研究计划和课题指南,组织申报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5、加强同省、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联系,交流文化研究情况。
6、为了更好的宣传,编辑、出版文化历史方面研究论著和有关资料。
第四条 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人品端正,热爱文化研究事业,承认本所章程,并具有奉献精神的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热心文化研究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热心文化事业,积极支持和资助文化研究的党政领导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企业负责人等。均可自愿申请,并经本研究所批准,即可成为本所兼职研究人员或特约研究人员:
第五条 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研究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对研究所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2、 有参加本所活动和在本所编辑的刊物上发表论著的权利;
3、 有优先获得本所有关资料的权利。
(二) 研究人员应尽以下义务:
1、 遵守本所章程,执行本所决议,关心本所工作;
2、 积极完成本所分配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3、 积极进行文化资料的搜集、整理,撰写研究论文;
4、 大力开展密切联系现实,促进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的课题研究。
第六条 研究所保护研究人员的正当权益。研究人员有突出研究成果或特殊贡献者,本所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研究人员有辞聘自由。对不履行职责,不按期完成任务者,研究所有权解聘。
第八条文化历史研究所设所长一名,由所长提名报请有关上级部门任命副所长二名,秘书长一名。由以上人员组成所务委员会,负责日常所务领导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制定研究计划,总结研究工作;
2、主持有关学术活动,召开有关学术会议;
3、聘任本所研究人员。
第九条本所根据研究内容、方向、研究人员专业特点,下设历史文化、剪纸、xx大秧歌、茂腔、八角鼓、政治经济、以及知名土特产的研究等研究室,实行评题组负责,鼓励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前沿学科的大汇合大协作大联盟。
第十条为加强对外联络,研究所设联络部,负责对外学术交流、资金筹措等工作。
第十一条本所聘请德高望重、学业斐然,关心支持文化研究事业的社会贤达、专家、教授为名誉顾问和学术顾问。
第十二条经费来源:
1、 学院划拨一部分;
2、 省社科联、省教委申报省级科研项目,争取科研基金;
3、同经济效益好而又热心文化事业的企业建立横向联系,争取获得企业资助。
4、 加强与籍的各界有识之士的联系,争取个人或有关单位的捐赠和支持。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成立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所务委员会。
研究院章程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的研究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间医药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本单位的名称:白血病白族民间医药研究所。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由长期从事白族民间医药研究的科研人员自愿举办的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民间医药科研机构。本单位的住所地址:xx省xx市xx开发区海源中路生物技术创新中心x室。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利用白族民间医药对白血病进行科学技术研究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
单位是xx省科技厅。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址:xx省xx市xx开发区海源中路生物技术创新中心511、512室。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杨。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者:杨,金额:100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1、应用白族民间医药开展白血病的病理研究工作;
2、应用白族民间医药开展白血病的药理研究工作;
3、对白血病治疗药物的成分分析、监测;对治疗药物最佳剂型的工艺、质量标准研究;
4、对白血病治疗药物进行小试、中试的研究;
5、开展对白血病的相关知识的咨询及服务。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及相关参与人员担任,理事长由理事选举产生,所长、法定代表人由2/3以上理事选举决定。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名单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所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的副所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所长聘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所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理事会授予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单位所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成员为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所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所
最新研究院章程(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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