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教学设计研讨心得体会总结 集体教学设计研讨心得体会总结与反思(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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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体教学设计研讨心得体会总结一
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员工总人数: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性质:__________工会会员人数: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以下简称《劳动民法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企业和全体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企业、工会以及全体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四条企业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重视提高职工素质,不断改善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在企业效益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资、工作时间、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与工会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工会尊重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及其他合法权利,教育职工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发动职工为企业发展出谋献策,团结职工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职工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职工、企业双方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保守企业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企业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企业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签定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企业与职工应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签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尊重双方各自的知情权,履行有关事项的法定告知义务。
第十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协商,听取工会意见后,对该文本进行修订、补充或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修订、补充后的合同文本或企业自行制定的合同文本应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合同文本内容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相抵触。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企业代表或工会代表应当向职工解释劳动合同条款,讲解劳动合同知识。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职工工种或工作岗位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同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处理违纪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并可以依法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企业按规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企业和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或其他事项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企业和职工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规定处理。
第三章职工教育与培训
第十六条企业鼓励职工参加经济、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企业应建全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按年度制定职工教育和培训计划;设立职能部门,负责职工的岗位、岗前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门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向工会通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企业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鼓励职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获得相应文凭的职工,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经企业同意参加各类学校业余进修学习的职工,可获得有薪假参加相关考试。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企业坚持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企业应在听取工会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并告知全体职工。
第二十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在法定时间内给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任务的,职工在服从安排、坚守岗位的前提下,应获得不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企业和工会共同协商确定,且不能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最新集体教学设计研讨心得体会总结二
用人 单位:
工会(职工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期限 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用人单位名称: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码:
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
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一方)名称: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法定代表人
姓名: (签章)性别: 族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委托代表人: (签章)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工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一方)
姓名: (签名)性别: 族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委托代表人: (签章)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集体合同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说明: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于 (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用人单位。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女性职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八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单位按照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期间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女职工产假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可休产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可休产假42天;满7个月(含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对待。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四章 女职工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女会员)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工会报告检查情况。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七条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对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提出修改和改动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补充、变更,经变更、补充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修改、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三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末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在七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会(职工代表)应当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本合同生后,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公告本单位全体职工。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也可作为《集体合同》附件,一并报送审查。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以内网、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履行期为 年。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工会负责解释。
单位名称(公章) 工会(职工代表)(章)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 工会(职工代表)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集体教学设计研讨心得体会总结三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书的回答为土地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乡镇(区)村组转出方:_________________,乡镇(区)村组转入方:_________________起止时间:自___ 年 ___ 月 ___ 日起___ 年 ___ 月 ___ 日止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土地流转合同填写说明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专业性强、法律规范多,流转时,当事人可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法律专家咨询。
3、流转土地必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流转面积可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也可采用实际测量面积,但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4、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仅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参照采用。签订合同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理解不一致的,应向本合同的印制部门或者法律专家咨询。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仅供双方当事人有约定时使用。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6、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准。
7、术语解释。
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该农户应当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双方应当办理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并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合同。
集体教学设计研讨心得体会总结 集体教学设计研讨心得体会总结与反思(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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