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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新趋势心得体会和方法 行政执法工作心得(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行政执法新趋势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住所地:x市**区**街道**小区10栋。电话:0731-*45800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某*,男,汉族,20xx年9月出生,住x市**区新港**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xx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x市**区**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 “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x市人民政府103号令)。《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x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x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20xx年6月8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x市**区**街道办事处

代理人: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胡春才律师

20xx年12月10日

最新行政执法新趋势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同志们:

县委、县政府决定,今天召开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动员全县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创新机制,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新农保试点工作任务。刚才,王县长宣读了《庄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刘县长代表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张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根据县委、县政府讨论意见,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深刻认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继取消农业税、实施农业直补、开展新农合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的又一重大惠农政策。从20xx年下半年开始,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我省有10个县开展了第一批试点工作。今年,通过县上多次协调,积极争取,9月30日,经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我县正式进入全国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县行列。10月9日,县上四大家分管领导组织各乡镇乡镇长、人社局负责同志专程赴华亭进行了观摩学习。11月5日,省上在兰州召开了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可以说,不管是中央、省、市对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视程度,还是从建立新农保制度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作用来看,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首先,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近年来,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壮大特色产业,改善基础条件,深化农村改革,实现了农业长足发展、农村和谐稳定、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当前,国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又一项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惠农政策。新农保试点工作启动之后,我县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至少可增加660元收入,这是农民在实现“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的基础之上,又一次实现了“养老不发愁”,消除了广大农民“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小康社会建设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其次,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开展新农保试点,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是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改善民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县是一个拥有40多万人口的农业大县,其中农业人口有41万人,16周岁至59周岁的人口有39万,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有5.3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13%。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切实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将有效解决农民的基本养老问题,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使广大农民享受到更多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民生工程。社会保障是社会的“安全网”,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是党的xx大提出的重要战略目标,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民生问题,下了很大决心、投入了大量资金,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特别是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实现了对城乡居民的全覆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又一重大民生工程。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实施,将实现农村传统养儿防老到社会养老的转变,对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解除农民后顾之忧,促进家庭和谐,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统一到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上来,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措施,扎实工作,真正把这一惠及全县40多万农民的民生实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准确把握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及《平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县上在多方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庄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认识,认真领会政策实质,严格把握重点环节,不折不扣地抓好新农保试点工作,突出落实并执行好以下五个方面的政策问题:

一要明确我县新农保试点的目标任务。按照省上要求,我省第二批试点从今年10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年底要达到80%的参保率,到明年6月底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对符合享受待遇人员要100%的发放基础养老金。这个目标是省上对试点县的一个硬性指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扎实细致地做好农民参保工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按照“出经验、创典型、树形象”的试点目标,工作要求上高起点定位,工作目标上高标准推进,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通过试点,建立既符合中央和省、市要求,又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广大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新农保发展模式,争取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典型,为全省、全国逐步推开新农保探索路子、创造经验。

二要准确把握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基本”就是要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要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和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广覆盖”就是要千方百计扩大新农保的覆盖面,依靠普惠性的基础养老金,落实缴费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农民自愿参保,把尽可能多的农民纳入到新农保制度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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