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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警慢马定律心得体会(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民警慢马定律心得体会一

我所根据市局关于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四建四树”活动的部署,召开了全所民警会,对“四建四树”活动的内容进行了传达和学习,并制定和宣读了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的安排,本人在宣传发动阶段认真学习了“四建四树”活动的相关内容,深刻认识到了“四建四树”活动的开展对树

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努力构建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意义。现已进入“四建四树”活动的组织实施阶段。

本人比照“四建四树”活动的要求,将自己存在的问题剖析如下:

1、服务观念不强。主要体现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没有牢固扎根思想深处,为民服务的理念比较淡薄,在日常的窗口接待中还存在因为自己情绪不佳而对群众的咨询不耐烦,回答简单,态度生硬的现象;

2、内务管理不够。主要体现在没有真正贯彻落实内务管理条令,自己有时不能完全按照规范着装,办公室内经常将各种资料无序堆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用品也随意摆放。没有时时关注接待大厅内的卫生,有时群众在厅里抽烟和随地乱扔烟头的时候,怕麻烦懒得提醒,自己又没有及时清扫,导致内务时有“脏乱差”的现象出现。

3、依法行政不严。主要体现在日常办理户口业务时,工作态度不够严谨,如每周规定报送一次的户口审批材料,有时因为数量少、图方便而将两周的材料一起报送,没有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工作,还存在因为熟人同事打招呼,对材料手续不够完善的业务也予以受理的现象,影响了执法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4、首问接待不力。因为我是窗口民警,因此许多群众首先都到窗口询问办事程序。我对于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询问,存在没有主动帮助、引导群众找到负责民警的问题,经常要他们到值班室去再次询问或者是要他们自己看警民联系栏联系寻找,往往导致群众因为不熟悉情况而找错民警或耽误时间。

经过对“四建四树”内涵的认真学习和体会,我总结自己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

1、政治素养不高。在一系列的宗旨教育和理论学习中,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中,过于注重形式,过于教条化和理论化,没有真正领会其中的内涵,不能很好的把理论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导致了服务观念不强、首问接待不力等问题的产生。

2、规范意识不强。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和《派出所警务工作正规化指南》等规章不能很好的遵守,主要是在思想上不够重视,对公安队伍的半军事化性质认识不深,因此学习得不细致,在执行中也打折扣,没有做到令行禁止。

3、工作作风不实。对于公安工作赋予自己的特殊权力认识不端正,对于自己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认识不深刻,对于立足本职岗位应该发挥的主观能动性不强,不能在工作中真正做到爱岗敬业、依法行政,公私分明。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自己存在的问题,以提高自身的执法素质和服务水平,将“大走访”爱民活动在实际工作中继续延伸,为公安队伍提高在群众心中的执法形象和服务形象做出自己最大的努力。

1、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升自己的政治素养,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把“民生至上,服务第一”的思想观念根植到自己的头脑中,让工作中不再出现“冷硬推”的现象,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热情耐心的窗口服务。

2、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的要求,并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度,积极参与营造军营式警营的活动,为前来办事的群众呈现着装规范的良好个人形象和整洁优美的办公环境。

3、按照《派出所警务工作正规化指南》对人口管理业务的要求,及时迅速掌握和使用不断更新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准确熟练的办好每一项业务。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自己的执法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做到事事讲规范、处处重规范,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

最新民警慢马定律心得体会二

1、我刚到西塞派出所来的时候,正值年末。云所长安排我接内勤工作,那段时间我主要是帮助其他民警整理台帐、各类档案,迎接分局年终考核。同时我还负责对居民们发放居民身份证,总共经我手发放居民身份证1500多张。

2、20xx年2月20日我被所领导安排在风波港村当责任区民警。刚开始当责任区民警,我对风波港村的情况完全不清楚,从那里入手呢?我决定从上门为村民发放居民身份证开始,通过一家一户的上门发放居民身份证,我逐步熟悉了风波港村的地形,也认识了很多村民朋友。我每次上门为村民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同时,还对村民们进行调查走访,并书面记录他们反映的问题。我每次都是询问以下三个问题:

一、你家有户籍问题吗?(有无老人死亡未销户,新生儿未上户的)

二、你家有治安问题吗?(是否被盗?是否与人扯皮打架?)

三、你对派出所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通过日常对村民们的走访调查和村干部为我提供的一些数据,我发现风波港村存在着很多死亡居民未销户,活着的居民未上户的不正常现象。这不但不利于派出所准确掌握辖区居民的人口数据进行治安管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未上户居民无法办理居民身分证,没法参加高考、参军、报考公务员、办企业、乘飞机、出国、买房子、买车、办驾驶证、结婚、办社保……因为公民进行上述行为都需要使用居民身分证,这些没有居民身分证没有合法身分的“黑人”,几乎无法去干任何一件我们这些普通公民轻易就能办到的事。6月26日,我将收集到的这些数据整理成表格上报给派出所分管户籍的领导。其后我写了一篇标题为《死人不销户,活人难上户》的文章于8月5日发表在网上,文中探讨了户籍管理混乱的原因和危害,并举例说明仅风波港村就有46名死者未销户,34名居民未上户。此文发表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南方周末》、《法制日报内参》、《派出所工作》等报刊纷纷予以转载。我所也组织民警上门为46名死者销户,还配合市公安局、民政局、计生委的工作人员为未上户居民上户,目前己解决了17名居民的上户问题。

3、通过一家一户的上门发放居民身份证,我熟悉了群众和地形后,还给我的其他工作带来了好处。

那就是我可以不依靠村干部的带路,自己找到风波港村的任何居民家中。

这次为什么能够抓获叶某呢?就是因为我熟悉风波港村的群众和地形,前两次配合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到他家去抓捕时,都没有通知村干部带路,村干部不知道我在抓叶某,否则叶某根本不可能到我所来自投罗网。在农村里,村干部都和村民之间有着各种亲戚关系,如果民警不熟悉情况,总是指望村干部带路的话,根本不可能抓获犯罪嫌疑人。有个风波港村的村干部在事后对我说,要是他之前知道我在抓叶某,他会叫叶某永远不进西塞派出所的大门。这不是说村干部的觉悟低,而是因为这个村干部是叶某的亲戚。

4、20xx年里我调解了民事纠纷3起,化解了居民矛盾,让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我处理的第一起纠纷是因为20xx年初的一起交通事故引起,我所为这起纠纷出警不下七次,但问题始终没有解决,被撞者周某一直找车主余某扯皮。我受理后,先找余某问清情况,然后到周家湾找到周某,向他详细了解缘由,终于找到纠纷的症结:周某因交通事故致残,找余某要补偿金,而余某要周某先到交警事故大队签调解协议书后再付钱,余某怕周某拿钱后不签调解协议书,周某怕签调解协议书后余某不给钱,因双方互不信任,导致长期矛盾。我分头做双方工作,并为余某担保,只要周某先到交警事故大队签调解协议书,我负责余某的补偿金到位。此纠纷就这样顺利解决,双方在交警事故大队签调解协议书后,余某将补偿金给了周某,并且两人同时在我所签调解协议书,保证不再为此事再起纠纷,双方满意而去。

我处理的第二起纠纷简单点儿,第三起纠纷也很棘手,双方是堂伯兄弟,虽然打架但原因复杂,伤情轻微。我如果为了省事可以直接将打人者拘留,然后就撒手不管。但我没有这样做,而是对双方多次上门调解,其中一次还叫了村干部参与调解,但那次双方争吵而去,当时村干部对我说这种人(指打人者)只服狠,说不通道理,你把他关几天就好了。我没有采纳村干部的建议,因为关人简单,但是伤者并不想警察抓人,只想要回医药费,况且双方是堂伯兄弟,我如果将打人者拘留,不但化解不了矛盾,反而可能导致矛盾激化。我采取了分别上门劝说,请打人者的厂长协助劝说,并反复劝说伤者得理让人,建议他主动少要医药费100元,最终圆满解决了纠纷,两人签属了调解协议书。

我认为考核一个社区民警的工作,不应该看他一年办理了多少起治安案件,拘留或刑拘、劳教了多少人(因为每个地区的治安情况不同,同一地区每年的治安情况也不同,如果用一个工作指标来硬性考核全分局所有社区民警的工作是削足就履的行为,会闹笑话的),而要看他的管区群众是否满意他的工作,管区内是否和谐。记得20xx年某地农村发生过一起打架,民警将打人者拘留,打人者出拘留所后,用一把铁镐将对方一家八口人杀光。从法律上来说,办案民警一点错没有,但发生这样的惨案是令人痛心的。我不是说民警不能对违法人员依法进行惩处,但是处罚绝不是最好的教育方式,我认为一个社区民警的工作能力体现在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区,让群众安居乐业这些方面。

6、最后,我说说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我不太讲究办公室里的环境卫生,我的办公室是全所民警中最凌乱的。我的手机经常忘带,全年有三次领导打电话未接,耽误了工作。我全年没有办理一起治安案件,没有拘留一个人,没有罚一分钱的款(配合同事办案未记),在全所社区民警中是办案最少的。我全年各项工作综和考评分也是全所民警中的最低分。综上所述,我在20xx年里要更加努力的工作,向先进的同志学习。

最新民警慢马定律心得体会三

公正执法是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目前,公安执法队伍良莠不齐,优劣并存,少数执法者的枉法、不法的行为,已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大障碍。人民警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玷污了公安机关声誉,败坏了社会风气。本文针对上述执法不公的问题,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分析了导致执法不公的原因。笔者运用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对解决执法不公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和思考。

人民警察是一支执法队伍,肩负着依照国家法律打击和防范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活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任。人民警察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过程中,执法公正显得尤为重要。

公正观念在人民警察的职业生涯中使用得相当广泛,如“秉公执法”、“公断是非”、“办事公道”等。公正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具体来说,公正执法既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执法人员做出的各种决定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执法面前更应该人人平等。无论行为人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和地位,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在执法机关面前得到正当平等的对待,因为他们都是执法活动的平等对象。这里所说的“正当平等的对待”,既包括违法必究的含义,当然也包括权利保护的含义。总之,公正执法应该是执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除了具备熟练掌握法律、政策进行工作的业务水平外,做到执法公正,不偏不倚,不仅展示出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们这支执法队伍敢于并善于向国家、向人民负责任的道德责任感。人民警察执法公正,有利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加快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人民警察所从事的工作有极强的法律性和政策性,容不得丝毫的偏差,如若执法不公,就会充斥大量“油水案、人情案、金钱美女案”、“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层出不穷,警匪一家,人民怨声载道,社会秩序混乱无章。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不公,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轻视乃至忽略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总体上看,广大人民警察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都能遵纪守法,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文明办案,自觉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勿庸讳言,目前执法队伍良莠不齐,优劣并存,少数执法者的枉法、不法的行为,已成为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大障碍。

执法不公,是长期困扰公安机关正确执法的一个现实问题,它是市场经济中各种消极因素在执法活动中的综合反映,也是当前社会各界反映较多的一个热点问题。客观地说,全国的执法状况总体上是好的,维护了社会局势的稳定,保护了公民和全社会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人民警察执法不公的现象在执法过程的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社会危害性,仅以其对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所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害来衡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对执法不公所引起的社会价值观念失衡及其不良影响有充分的认识。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危害主要在于:

第一,妨害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使国家法律形同虚设,导致社会无序化的蔓延,极大地妨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第二,破坏了

我国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弱化与消减了公民的法制观念;第三,损毁了公安机关的威信,疏淡了警民、干群关系;第四,侵害了法律精神的根基——公正与正义。一次不公平的执法活动,其恶果甚至超过数次犯罪。因

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这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就现行的法律体制而言,完善法制固然重要,但防止执法不公却更重要。总的来讲,公安执法工作近几年来有了很大变化,执法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执法水平有了一定提高,执法形象有了较大改善。但是依然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执法公正问题的认识不足。有人认为,无论程序如何,无论手段如何,只要处理结论是公正的,就是执法公正了。这种观念是需要纠正的。另一种错误观念是片面地强调打击犯罪和片面地追求执法效率,忽视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文明性,忽视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障。另外,有的执法人员把文明执法消极理解为放松管理甚至不敢管理,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作为的现象。民警查摆材料

(二)少数警察执法责任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基础工作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

1、该处理的不处理。表现为该报捕的案件不报捕;该劳教的不劳教;该治安处罚的不处罚;案件虽立上了,却一拖再拖,迟迟不作处理,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有的案件立案后不是积极去处理,而是等人来说情;有的案件填表拘留时,问题不少,人一送至看守所,却不管不问,拘留期限一到就放人,这类案件,是执法不公的一个主要方面。

2、该严肃处理的却降格处理。在查处治安案件中,该报劳教的不劳教,该拘留的不拘留,治安拘留占查处案件总数的比例也一直在下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降格处理的问题。

3、该处理的难处理。对犯罪和违法行为本可以依法处理,却因客观外界因素的限制而不得不改变处理方式。如有的地方个别领导不能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干扰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使案件的办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4、该严肃处理的罚款处理。即以罚代刑、以罚代拘、以罚代教、以罚代审,罚款成为了万能钥匙。对已经查清的案件,一不看情节,二不看轻重,三不看社会效果,一律罚款了事。有的

最新民警慢马定律心得体会(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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