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论文发表讲座心得体会和感想 国际论文发表讲座心得体会和感想范文(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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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论文发表讲座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所谓的舞蹈艺术中的气息就是在进行舞蹈表演的过程当中各个舞蹈动作的快慢及大小的控制与交替。舞蹈艺术作为一种经过肢体表演来实现其内部蕴含的美术全而表达的艺术形式之一,这个过程中需要运用合理的气息来进行全而的配合。
舞蹈演员具有优秀的气息控制本事,能够帮忙其将舞蹈语高有效的传递与舞蹈观众,能够实现对于舞蹈深层灵魂的挖掘。在进行舞蹈表演的过程当中,经过优秀的气息控制本事能够将舞蹈内部包含的肢体动作的链接与起下、肢体动作的运动频率等相关的看似简单的肢体肌肉活动成为一套完整的生命运动,最终到达使整个舞蹈艺术经过演员的表演而显现出其内部具有的生命活力。
舞蹈演员在进行舞蹈气息控制锻炼的过程当中,要注意对于每个舞蹈动作时光的长短和每个舞蹈动作衔接的快慢的控制,最终做到经过舞蹈中气息的控制到达,以舞蹈气息带动进行舞蹈的肢体,然后再有经过舞蹈的肢体带动整个舞蹈的韵律,这样的舞蹈表演形式整体才是一气呵成而不是机械生硬。
舞蹈艺术中肢体的控制本事主要包含两个方而,肢体肌肉的整体素质和肢体幅度的控制本事。所谓的肢体肌肉整体素质是指在进行舞蹈表演过程中实现舞蹈翻转及跳跃的舞蹈运动本事;肢体幅度的控制本事是指整个舞蹈身体的柔韧度及身体内部各个关节张开和闭合的幅度在整个身体的控制范围之内,舞蹈演员仅有将这两者做好,才能在舞蹈表演的过程当中实现较好的肢体本事的控制。
在进行舞蹈艺术中肢体控制本事的训练过程当中,舞蹈演员应当首先采用压腿及耗腰等一些较为严格的训练资料来实现对于自身身体潜能的最大挖掘。当该项到达相关的标准之后,舞蹈演员应在其基础之上,经过对肢体动作运行的力量和准确的路线的控制,最终到达经过肢体控制实现舞蹈艺术中美学的全而表达。
舞蹈演员在进行肢体力量的训练过程当中,应注意对于肢体力量分配的训练,合理的舞蹈演员力量的分配训练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提升舞蹈的整体美感和质感,因为舞蹈演员在进行相关舞蹈的表演过程当中往往需要经过不一样的力量分配最终实现对于不一样肢体语高的全而表达,最终能够到达不一样舞蹈内涵的充分表达。
除上述四项舞蹈艺术表演中控制本事分析之外,在进行舞蹈表演过程中舞蹈演员全而的实现对于舞台气场的控制本事,对于提升舞蹈表演的整体效果也有养较大的影响。随养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人民对于精神礼貌建设将会提出更好的要求,舞蹈表演作为精神礼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门,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提升我国国民的精神礼貌质量,这就要求舞蹈演员全而的实现对于各个本事的控制,充分的将舞蹈艺术中全而的美术展示于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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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论文发表讲座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日趋强势,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层出不穷,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成为了金融危机后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文章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评析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并从立法完善、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和金融消费者的外部救济三个方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构建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消费者;投资者
此次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各发达国家利用本身较为成熟的消费者保护制度,提出并强化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念,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列为金融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将金融市场的监管上升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高度。同时,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使得金融服务纠纷日益增多,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鉴于此,我国也要从理念上和立法体系上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目标,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涵义
1、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
近年来我国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提法逐步增加,但是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并不统一。2006年正式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首次使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指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应“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银监会已将购买银行产品、接受银行服务的顾客均视作“金融服务消费者”;保监会也将投保者视为“保险消费者”,但《保险法》并没有采用“消费者”说法;证监部门认为证券投资者具有投资性质,采用了“金融投资者”概念,提出“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口号。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由此可见,构成消费者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第一,主体是自然人;第二,行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第三,目的是为了生活需要。
从我国现实出发,可以看到,金融消费者具备了消费者的基本特点:首先,金融消费者是自然人,即单个消费者构成了消费者群体,消费功能由个人行为的集合体及个人行为集合体的再现而构成;其次,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行为实质上就是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行为;再次,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这些行为已经成为自然人生活的一部分,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
金融技术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不断加深,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理财产品、结构复杂的金融衍生品、证券化的保险产品,使得金融消费者与其他领域的消费者相比有其特性:一是盈利性的需求,追求收益的最大化;二是安全性的需求,对风险比较敏感,渴望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佳、安全性好的产品与透明可靠、方便灵活的服务;三是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收入层次不同、消费动机不同,还有不少金融消费者希望金融机构提供一揽子理财服务。
同时,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就提到,“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日本2001年《金融商品销售法》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
由此可见,金融消费者应指的是出于非贸易、非职业或非商业经营的目的,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它可以看作是消费者的一种类型,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
2、金融消费者的范围确定——兼议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实践中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都基本认同消费者概念,而证券业则倾向于认同投资者概念。对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我国并未明确,界定也比较模糊。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社会各界在对境外各国,特别是美国的金融改革进行报道、分析、研究的过程中,也往往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混淆,也产生了金融消费者范围确定的误区,认为购买股票、基金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受《消法》的保护范围,即金融投资者不包括在金融消费者领域。
根据《cats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中的规定,所谓金融服务,指的是一成员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质的服务。其范围除了保险、银行业务以外,还包括了证券市场的业务,例如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的自行交易或代客交易,各类证券的发行及与该发行有关的服务等等。
而且,投资者虽然也有投机的行为,但更多是接受金融消费的服务,包括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服务。因此,个人作为投资者在金融服务中购入金融工具,融出资金。这里的个人不仅是投资者更是消费者。绝大多数金融投资商品的购买者都可以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
同时也要注意的是,在金融市场上,投资者与消费者的角色尽管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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