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连续心得体会及感悟 国家安全总体观感悟(2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主题国家安全连续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一、以立法形式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不怕千日无患,就怕一日不防。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全社会物质和精神生活都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并未因此而同步提高,一些领导干部对国家安全风险挑战认识不足,社会公众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不容乐观。有的群众和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忘记了“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古训,忘记了“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要求,支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意识不强,甚至有所淡薄和退步。因此,国家安全立法必须要有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的举措,唤起人们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基于以上考虑,国家安全法在第十一条中规定了全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并在第六章细化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在国家安全法起草之初,一些意见提出,国家要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就要为全民参与国家安全教育活动提供一个大众化、社会化的载体。依法确立一个每年都能让全体公民共同接受国家安全教育的日期,通过定期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提升全社会国家安全意识,教育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时刻绷紧国家安全这根弦,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合力。根据这一意见,国家安全法起草之初,就将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设想写进了起草大纲第一稿中,并一直保留到法律出台,始终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12月全国人大会初次审议和2021年4月二次审议时,这一规定是放在国家安全法第五章最后一条关于宣传教育保障的第二款。在审议过程中,有些会组成人员提出,从国防教育法等法律对纪念日、活动日的规定看,一般都在总则中规定,为了突出设立国家安全教育日的重要意义,应当将其提前至总则中规定。这一意见得到了采纳,2021年6月的三次审议稿,将这一规定提前至总则,并单列一条。
以立法的形式设立国家安全教育日,体现了其重要性、权威性,也符合立法惯例。关于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确定或者设立的主体、程序和方式,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2001年6月18日,中办、国办联合发出《关于节日、纪念日、活动日设立程序的通知》(厅字〔2001〕16号),提出:设立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全国性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由全国人大会或者国务院决定。实践中,由全国人大会直接设立全国性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有四种方式:一是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如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全国助残日,并规定具体日期为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设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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