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文员实习心得体会总结 仓库文员工作心得体会感悟(3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推荐百货文员实习心得体会总结一
乙方: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协议:
一、商品名称、价格、数量
二、质量要求
三、交货与安装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交货方式:
四、验收
1、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为甲方的签字确认稿,甲方验收合格应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
甲方在验收期内发现乙方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赔偿对甲方造成的
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2、验收期为自甲方收到货物当天。
五、货款结算
1、付款时间:货到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款。
2、付款地点:百货商场
3、付款方式:转帐支票
六、协议签订地:武汉
七、违约责任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向甲方支付30%违约金。
1、制作品交货时间不符协议约定。
2、因制作品不符合约定,而延误交货时间。
3、非因甲方原因而不能交货的。
4、安装不符合约定的。
5、违反协议其它约定的。
6、甲方若违反协议约定,应向乙方支付30%违约金。
八、解除协议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对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甲方可以拒绝接收货物或者解除协议。
九、争议解决办法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按协议规定履行各自应负的责任,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若协商不成,则,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十、本协议随附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__年月日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法律效力,附件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百货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推荐百货文员实习心得体会总结二
惊喜第一重:购物积分送大米,积多少送多少!
市场分析:目前,积分卡是我们吸引顾客长期实施消费行为的一项有效促销措施,但随着中秋这个销售大买点的逼近,竞争对手可能会推出更优惠于我方的让利手段,要稳定积分卡客户,势必推出比对方更为有利的政策,削减竞争对手的力量。
活动时间:8月29日—9月5日每晚7:30开始
活动内容:
“顾客是南康百货的上帝,南康百货的发展更离不开顾客的支持“,为了感谢对南康百货长期支持而又忠实的.顾客,南康百货超值大回报:凡于此期间当日晚7:30以后凭积分卡一次性购物积分满10分送10斤米,积15分送15斤,积20分送20斤,积30分送30斤,
积40分送40斤,积50分以上限送50斤,如此优惠,如此心动,还不赶快行动!凭积分卡和电脑小票(限当日7:30之后小票,金额不累计)到商场出口处领取。送完即止。(建议由企划部设计多种包装的袋子装上散装米,定名为《南康放心米》。趁此次活动造势推出南康自有品牌,关于自有品牌的推广实施企划案另行制定。)
第二周:9月6日—9月12日
惊喜第二重:南康积分卡再次与您有约!
分析:由于第一周活动的促销力度相当大,不仅会吸引积分卡顾客的消费,更会吸引无积分卡的顾客,那么,怎样满足这批无积分卡的顾客呢?唯一办法:趁势发起办理积分卡的高潮,从而再次扩大我们的积分卡客户,争取市场份额。
活动时间:9月6日—9日12日
活动内容:喜迎中秋团圆节,南康积分卡再次与您有约!只要您在我商场购物满?(未定)元加?元即可获得积分卡一张,这张积分卡除享受以前约定的优惠外,在中秋节期间享受更超值的优惠、更无限的回报。一卡在手,惊喜时时有!
注:凭电脑小票(当日小票有效,金额不累计)到我商场服务台办理。
第三周:9月13日—9日19日
惊喜第三重:捷足先登超值送
活动时间:9月13日—9月19日
活动内容:活动期间凡在早上8点-8点30分在本商场一次性削费满38元的顾客均可到服务台领取新鲜蔬菜一把,先到先得,送完即止。(每天限量50份)
注意事项:店美工需在活动期内用醒目的广告形式告知顾客,客服人员需注意未领到蔬菜的顾客情绪。
第四周:9月19日—9日28日
惊喜第三重:激情中秋加一元送一件
活动时间:9月19日—9月28日
活动内容:凡于此期间,当日在我商场一次性购物满88元及以上者均凭小票加一元得一件超值礼品。(每日限量,先到先得)
购物满88元加1元得散装月饼一个(限量100份/天)
购物满158元加1元得散装月饼一斤(限量100份/天) 购物满218元加1元得月饼一斤(限量50份/天)
周六、周日活动安排:
目的:根据销售情况及本地人消费习惯,周六、周日的客流还具有挖掘的潜力,通过以下活动,旨在拉动周六、周日销售,提高本月整体销售额。
推荐百货文员实习心得体会总结三
总合同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 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 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百货文员实习心得体会总结 仓库文员工作心得体会感悟(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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