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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雷厉风行精神心得体会精选 雷厉风行的精神(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有关军人雷厉风行精神心得体会精选一

**,男,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程度,1967年3月出生在一个普通农民家庭,1985年10月入伍,198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12月转业安置在**市民政局,先后任优抚安置科副科长、基层政权与区划科科长、优抚安置科科长。**年12月因机构改革调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现任拥军优抚科科长至今。22年的军旅生涯,9年多的优抚安置工作经历,该同志始终保持军人优良传统,秉承党员淳朴本色,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兢兢业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该同志始终加强党性锤炼,增强党性观念,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一方面,他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另一方面,他能自觉服从局党组和领导的工作安排,对党组织和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不讲价钱、不打折扣、坚决服从和落实到位。工作中积极主动,对同志真诚相待,关系融洽和睦。他时常提醒自己:“作为一名军转干部,要做一块钢铁长城的基石,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人民的安居乐业献出光和热”。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谱写了新时期拥军优抚的新篇章。

优抚工作涉及的法律、政策最多,工作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工作压力大,特别是随着国家各种优抚政策的出台,及时准确掌握各类法律法规是开展优抚工作的前提。**同志作为一名副团职转业干部,能迅速转换角色,虽然没有经过业务培训,一切从零开始,但他不等不靠,凭着军人那种拼劲和韧劲,硬是给自己立下了“军令状”,一定要在最短时间内弄懂优抚安置业务、掌握工作本领。为了尽快进入角色,工作中他虚心向科室有优抚工作经验和方法的同事学习,并找来了各种业务书籍、文件资料阅读。通过不断学习,该同志很快就从一名“门外汉”成为优抚工作战线上的行家里手。特别是**年担任优抚科长以来,他带领科室工作人员勤勤恳恳、尽心竭力,对每一个来访人员家庭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和当前有什么困难需要解决等问题都分门别类,建立人员信息台帐并熟记于心。他业务精通、政策水平高、把握政策准确,既全面执行了国家各项政策,又保证了涉军群体大体稳定。

优抚工作不仅是执行上级各项优抚政策,更主要是了解他们的疾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我市有优抚对象7.5万人,有10大类涉军群体,每天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里办事、咨询政策的超过30人。**同志无论工作有多忙,在接待来访群众时都能坚持做到“四个一”,即一幅笑脸相迎、一声亲切问候、一杯茶水送上手、一颗真心相待。遇到有些退役军人因政策原因没有享受生活补助,要求享受抚恤待遇时,他从不厌烦,主动出示相关文件给来访者明确答复,属于其他部门的,耐心引导到相关部门,让来访者心悦诚服,满意而归。如:**年,**同志在得知**县三圣乡援越抗美残疾军人唐汇志和鼎城区石公桥镇王新华想伤残等级调整,但因长期卧病在床无法前往参加体检后,第一时间他主动向省民政厅汇报,并多次与省荣军医院联系,希望医生能够够上门为其体检。经过多次协调,年内省荣军医院组织了医疗专家小组,分别到**县和鼎城区上门为两位重病在床的伤残军人进行了体检,并顺利提高了伤残等级。每年“八·一”期间,**同志都要组织全市部分退役军人开展“八·一”红色教育活动,丰富退役军人的业余生活。通过开展系列活动,不仅拉近了与他们之间的距离,更成为了他们的知心朋友。由原来的一封封信访件变成了一封封感谢信。

近些年,随着各项优抚政策的出台,不稳定的涉军群体日益增多。我市有伤残军人、工程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参战退伍军人、援越抗美退役老兵等多个不稳定群体,他们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上访。面对重重困难,该同志没有畏难和气馁,而是迎难而上,一边接待来访的对象,一边思索解决问题的方法,摸索出一套涉军维稳的工作方法:一是全面落实国家政策,不欠政策账;

二是与退役军人交心谈心,和他们交朋友,不欠友情账;

三是尽力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不欠感情账。多年来,**同志始终把全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当作自己的亲人,用自己的耐心、爱心、细心、诚心温暖着他们,保障了他们的各项待遇,化解了许多涉军矛盾,阻止了多起聚众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为全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有关军人雷厉风行精神心得体会精选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本法所称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役的军人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

军人雷厉风行精神心得体会精选 雷厉风行的精神(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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