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查办新突破心得体会和方法 成功侦破案件的经验总结(6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案件查办新突破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一、案件争议焦点
(一)猪撞闯进美容院伤人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是否可以据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小a姑娘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赔偿。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小a与美容院之间是违约赔偿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承诺,并且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此后猪撞人事件的发生,合同没有完全履行,虽然理发店本身没有过错,其违约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但合同是双方行为,只约束合同当事人,所以美容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两者之间是违约赔偿法律关系。
(二)小a与b、c、d之间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b老汉的猪直接伤害小a,b老汉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c大娘的狗惊吓了b老汉的猪,对后续发生伤人存在间接结合(狗惊吓猪的行为只是制造了猪失控出走的条件,并不决定后来猪必然伤人或不伤人,也就是说猪伤人的直接过错并不因狗惊猪的起因而无责,但事实仍存在因果联系),所以b、c需对受害人小a共同承担无过错责任,进行赔偿;由于c大娘的狗是受到第三人d师傅的惊扰而撞到猪,d师傅作为第三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d师傅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小a与三者之间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三、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一)合同请求权《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承诺,并且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外来原因致使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所以小a可以两者之间存在合同而美容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由提出合同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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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请求权
1、小a与美容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外事件又称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非当事人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事故,即事故的发生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发生的,它是指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意外事件有三个特征:第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结果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谈不上意外事件。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第三,引起损害的结果主要是不能预见的原因。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是引起损害结果的惟一原因。行为之外且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从而成为引起结果的主要原因。从民法的角度看,当事人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或按照公平原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本案中,小a到美容院接受服务,在美容院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况下,猪突然闯进美容院并造成小a的人身损害,这是美容院完全不能预料到的,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应有猪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小a与b、c、d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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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小a没有任何过错,那么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养猪人b、养狗人c、打狗人d是否有过错;第二,三人的行为与小a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第三,本案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第一,打狗人d的行为具有过错。尽管d将偷吃猪肉的狗赶跑的行为无可指责,但是,d在公共场合举起肉刀气势汹汹地向狗追去的行为可能会使狗受到惊吓,极有可能伤及集市上人员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对于这一行为的后果,d是应当预见的,也是能够预见的。养猪人b、养狗人c具有过错。狗和猪都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动物,应当拴养或圈养,而不是任其四处游荡,以免造成他人损害,这也是动物饲养人的法律义务。b作为猪的饲养人,c作为狗的饲养人,两人在大街上闲聊,任猪和狗四处游荡,应认定其有过错。
第二,在本案中,b、c、d三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小a损害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它们构成了一条因果关系链,受害人小a的损害与d打狗、b疏于对猪的管理、c疏于对狗的管理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就造成损害的原因而言,b的行为是造成小a损害的直接原因,而c和d的行为是造成小a的间接原因。正由于受害人小a的损害是由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所以,b、c、d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在本案中,受害人小a的损害是由b的猪所造成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b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本案中的打狗人、养狗人的过错,是否可-4-
以构成养猪人b的抗辩是由呢?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养猪人b自身也存在过错,同时,养狗人c和打狗人d因他们都存在过错,也不存在免责问题。所以,小a的损害是由b、c、d三人的过错行文引起的,他们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共同责任。四、案件判决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美容院应向小a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美容院在向小a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b、c、d进行追偿。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b、c、d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小a进行赔偿。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b、c、d应该承担小a治疗的各项费用,而且小a姑娘的额头、耳朵和脸颊等多处被加热器的高温烫伤,严重毁容,属于残疾,所以,b、c、d也应该承担其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小a姑娘的面部被严重烫伤,意外毁容,伤害了小a姑娘的健康,其健康权受到侵害,并且其精神受到巨大打击,所以b、c、d应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案件查办新突破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这几天,云南孙小果案牵动着大家的神经,在各种猜疑舆论的重压之下,5月28日,云南迅速通报了孙小果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
通报显示,涉案人员中云南政法系统有21人,父母2人,犯罪嫌疑人32人,并没有网传的什么“大人物”。
涉案官员中最高不过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刘思源、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朱旭,其父母包括亲生父亲也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人物,母亲孙鹤予是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原民警,因包庇孙小果1994年的强奸罪被开除公职,1998年还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继父李桥忠1996年从部队转业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任副局长,1998年因帮办孙小果强奸案被撤职,2004年任五华区城管局长,2018年退休。生父陈某,昆明市某单位职工,1996年中风瘫痪后退休,2016年去世。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是单位职工,都已去世。
就是孙小果这份极其普通的社会关系网,竟然帮助孙小果1994年犯强奸罪被取保候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被保外就医,一连串的内部操作,让一个强奸犯最终逃脱法网。更神奇的是,1998年孙小果又因多项罪名被判处死刑,但又是一轮内部操作,孙小果只服刑了十余年就被放了出来。
一个普通的孙小果,身后一个普通的关系网,却能两次逃脱法律制裁,直到被舆论声讨、追逼,被中央挂牌督办,真相才大白于天下,正义才得到伸张。
相信很多人心里一定有个大大的问号,事情的真相完全超出大家的预想,孙小果身后竟然没有什么“大人物”。这里面没有权力在起作用,那什么在起作用?有一些情况不能不引起注意,就是政法这个封闭的系统和这个系统长期形成的特殊文化,这不禁让人想起了一部非常有名的美国电影《西点揭秘》。
故事讲述的是一个西点军校女学员在一次野外演习中被五个男学员轮奸,女学员要求严惩这五个罪犯,而美军却以西点军校百年声誉和军队的脸面为由,给这个女学员的父亲——一名将军施压利诱,将此事掩盖起来。
在此后的七年间,女孩通过和她父亲部下的已婚军官不断发生性关系制造丑闻来报复她父亲,希望她父亲能够醒悟给她伸张正义,最后女孩在一连串复杂的关系中被杀死。美军一个正直的刑事犯罪调查员在调查女孩死因的过程中,才揭开了这个美军内部的惊天丑闻。
最令人震惊的是,在女孩受害的七年时间里,美军的大部分知情者却对这个轮奸案表现的安之若素包括女孩的父亲,封闭系统的美军内部早已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文化和规则即——正确的、错误的、军方的,一切都要服从美军内部的需求和利益,就算贵为将军的女儿也不能为自己伸张正义。
孙小果的母亲是刑警,继父是公安局副局长,虽然没有太大的权利,但在内部的人脉关系还是有的,他们去为孩子活动时,封闭系统内的这些观念是不是也起了一定的作用,导致云南政法系统前前后后有20多人涉案。
我们为铲除孙小果黑恶势力鼓掌时,是不是也应该考虑建立一种机制,打破这种封闭,消解这种畸形的内部人文化。
当年公车私用、公款吃喝,政府服务差等问题反反复复纠缠了那么多年,就是解决不了,最后政务公开以后、舆论监督形成气候以后,这些问题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同理,在预防类似孙小果案再次发生方面,是不是也应该考虑加大政法系统内部事务的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事实证明,越透明才能越公正,越公开才能越安全。
关于案件查办新突破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通过观看《无归之徒》,本人深刻汲取刘正华严重违纪违法案的教训及其警示,坚持问题导向,把自己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深入地、彻底地进行反思和对照。以案件中反映的问题为镜,全面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深挖问题存在的根源,确定了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根据会议安排,我进行个人对照检查,现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理论学习不够透彻,只停留在表象上,没有从实质上深入研究,导致教工作中出现很多困惑。不善于培养自己从政治的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认识事物只停留在表面,未看本质,对事物的理解不深刻、不全面。在思想上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时缺乏思考,只从字面上理解毛泽东思想,没有意识其思想的精髓,更没有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思想有力的理论武器,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
(二)党性修养还需继续深入,精神层次还需继续提升。理论素养不高,对马列主义的科学体系学习掌握的不深、不系统,知之不多、知之不深;对党的十八大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学习还不够系统、不够全面、不够深刻,还没有入心入脑,没有带着问题、带着思考学,没有很好地把理论与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学,有学归学、用归用、用学脱节的现象;还没有达到思想理论有新提高,工作有新举措,作风有新变化的要求。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还有待进一步增强,没能时时警觉地深入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和事物发展的方向。
(三)对自身刚性约束不到位,纪律观念不够强。突出表现为个人意识增强,组织观念弱化;本位意识增强,大局意识弱化;名利意识增强,公仆意识弱化,把强调政治纪律,视为束缚手脚,认为个人不拿不贪,就不是违纪违法,这样必然造成纪律涣散,难以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民主与集中、个人利益与党和群众利益的关系问题。
(一)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探索纪检监察理论,改进工作方法。探索教工作规律,改进学习方法,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本领。
(二)学活用足《党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八项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从身边小事做起,做到“防微杜渐”,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三)强化责任意识。把履行“一岗双责”作为一种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在安排部署风廉政建设各各项工作的同时,不忘人社业务工作,让每一位干部职工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能够真正守住拒腐防变这条“生命线、高压线、警戒线”,进一步强化纪律和法律意识,远离腐败深渊。
(四)增强创新意识,就要永不满足于守成,永远不满足于现状,永远不满足于过去成绩,坚持不懈地追求更高更新更优的目标。
(五)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政治灵魂,是思想行为的“总开关”。一旦“总开关”出了问题,没了这根弦和这个意识,整个系统都会随之出现问题。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坚持理想信念问题放在首要地位。尤其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更要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坚持理想信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保持清醒的头脑。
(六)狠抓工作落实,在推动工作落实上注重实效,注重从思想源头剖析问题。一要大力倡导说实话、报实情的风气,发挥监督作用推动工作落实。二要亲历亲为抓执行。突出执行力不足这个短板,坚持领导带头、严字当头,身体力行抓作风、率先垂范带作风,狠抓贯彻力执行力的有效提升。以铁的意志和作风,确保上级政策规定和决策指示的末端落实。三要强化机制抓“常”“长”。着力在“常”“长”二字上下功夫,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通过跟踪问效保证制度落实;营造肯干事能干事的环境氛围,使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关于案件查办新突破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按照区纪委《关于做好****年度以案促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委安排,通过近期的学习,以及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剖析,对照自身实际,我查找出了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了认真剖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在思想认识。一是理论学习不够系统,能够积极参加各类学习,认真记录学习笔记,但学习还停留在听一听、记一记得的形式上,没有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学习效果还有待提升。二是大局意识还不够强,还存在思想站位不高、考虑问题不够全面的现象,满足于完成自己分内工作,对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有畏难情绪,面对当前从严治党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有时还在存在侥幸心理,没有时时刻刻以高标准的要求自己。
(二)在政治方面。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能够自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做到对党忠诚。但有时还存在政治敏感性还不够强,存在对新形势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认识还不够高的问题,对意识形态领域工作重视不够。比如,对社会上传播小道消息、诋毁时政的现象有“见怪不怪、不攻自败”的麻痹思想,以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份去力所能及的进行抵制做得不到位。
(三)在廉政方面。节俭不够,隐性浪费。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还不够注重勤俭节约,偶尔存在浪费办公资源的现象。比如:下午为了上班工作方便,中午很少关电脑。在工作着急的时候,还存在单面打印和打印后校对出问题再修改重打的现象,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具体来说主要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视程度还不够。主要原因是,理论学习缺乏系统性,平时学习只是机械的读书,没有从思想深处,结合工作生活去学习,不能全面、系统的掌握科学理论体系的精神实质,对理论学习重视程度不够,从而影响了理论水平的提高。
(二)理想信念偶尔有所松动。如对《*****违纪违法案件》学习剖析发现,之所以发生如此严重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是理想信念的的弱化,纪律意识的退化,本质上就是对党的老实、不忠诚。面对文化、经济多元化思潮带来的冲击等多种影响,自己没有时时刻刻的做到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筑牢防线,绷紧纪律之弦,思想上偶尔会有所松动。
(一)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锤炼党性。
在政治理论学习上,一是要端正学习态度,老老实实、原原本本学习党章、党规和总书记系列讲话,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政绩观、利益观,牢记党的宗旨。二是学习上要在“深、广、用”三个字上下功夫,对待理论学习要真正做到学得“深”一些,悟的透一些;面对新工作、新环境、新问题,对待业务学习一定要学的“广”一些,懂的多一些;熟练的掌握运用所学所悟,在工作中实实在在的“用”起来。
(二)强化纪律意识,进一步改进作风。
一是认真学习各级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意见规定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照此次民主生活会查找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自身作风建设。二是对照党章党规党纪,不断净化自己的思想、校正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让纪律成为自律,养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做真正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
三是勇于担当,扎实创新工作。进一步把党员先进性要求落实到工作岗位上,体现到行动中,面对克难攻坚要敢于挑战、勇于担当,既要“敢当担”,更要“善作为”。面对新岗位、新情况、新问题,要活跃思路,要开阔视野,要创新思维,高质量的推动全区项目建设工作,为我区***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以上发言,不妥之处,还请各位领导、同志们批评指正。
关于案件查办新突破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
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四)主动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
(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釆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
(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三章 问责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恢复原职。
第二十二条 案件查清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案发层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但案发层级机构为法人机构总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
关于案件查办新突破心得体会和方法六
通过第一阶段的教育整顿活动的学习,对市局《关于近年来全市查处民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的通报》以及我局印发的典型案例材料,深刻的认识到实现队伍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工作,不能业务成绩上去了,民警却倒在了队伍建设上。
(一)不断提高对队伍建设工作的认识。我们必须充分认识队伍建设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长期不断地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和形势教育,帮助他们不断筑牢防腐思想防线,坚定他们理想信念。正确认识形势,是深入开展队伍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当前的队伍建设的形势,我们必须既要树立忧患意识,增强紧迫感,又要坚定信心,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二)队伍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教育整顿的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为队伍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队伍建设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坚决查处违纪案件。还要增强队伍建设的科学性,要全面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真正做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不仅需要队伍在外部环境上加强队伍建设,个人也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廉洁自律、勤政为民是党员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道德准则,也是党和人民对党员干部最起码的要求。如果一个领导干部管不住自己,对自己无所约束,滥用权力,为所欲为,甚至违法乱纪,那么他就没有资格、没有威力去当领导、管别人,他就不可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要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我们生活在一个商品经济时代,
利益多元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生活方式多元化,导致部分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动摇甚至蜕变。腐败现象在现阶段滋生蔓延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少数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古人说“物必自腐而虫生”,腐败现象表现上看来是经济问题、道德问题,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思想认识上出了问题。
(二)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千秋万代不落的旗臶。动摇理想信念,必然迷失方向;追求骄奢浮华,终将逸豫亡身。越是经济发展,越要勤俭节约、越要艰苦奋斗。党和国家领导人一再告诫我们,“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虽然现在条件好了,但艰苦奋斗的作风不能丢、勤俭节约的传统不能丢。
(三)要管住自己。人生最大的敌人就是自己。违法违纪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由轻到重,逐步走向深渊的过程。究其根源都是在自律上出了问题。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必须防微杜渐,重视小节,加强自律,也就是管住自己。
(三)要善于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能否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是我们党的事业成功与失败,领导干部本人荣辱沉浮的关键。作为党委书记的我,更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把党组织交给自己行使的权力臵于党纪国法的约束之下,把自己臵身于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中。
通过此次教育整顿活动的学习,我必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树立好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拒变防腐能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干成事,干好事,干实事,不辜负组织和上级的期望,为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案件查办新突破心得体会和方法 成功侦破案件的经验总结(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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