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考核心得体会部队和方法 部队年终考核心得体会(七篇)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季度考核心得体会部队和方法一
一、加强管理,严格发展,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党总支坚持围绕贯彻《中国共 产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从严治党,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大力实施以“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影响力”为主要内容的强基工程。构建保持先进性教育的长效机制,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积极组织学《党章》、专题教育、青年党员政治理论学习测试、专家讲座等活动,使党员在活动中提高修养、提升素质,做到以全局利益为重,不断提高自身在基层和群众中的影响力、感染力。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要求,严格按照程序,确定专人培养教育,对入党积极分子落实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xx年发展2名同志入党。在工作中,全体党员勇挑重担、争先创优,圆满完成了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服务我县“一兴三化”和“争当江苏沿海开发第一县”战略的实践中充分体现了先进性,有3名党员被评为“南通市财政系统先进个人”。每一位党员都能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党内统计年报准确、及时、全面。
二、优化环境,强化服务,提高作风建设水平
建立了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余局长为组长,吴局长为常务副组长,职责明确。在每季度一次的作风建设情况点评分析会上,由局长结合各科室、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对机关作风建设中需重点解决的问题进行了一一点评,明确各自整改的主攻方向。以重点工作的新突破,推动全局工作上水平;以服务工作的大改进,带动全局机关形象的整体提升。以“办事成本最低、办事效率最高、服务形象最佳、服务态度最好、干部队伍最廉”为标准,优化办事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和“一站式”式服务。在接待来访时做到“五个一”:即“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个请字、一张凳子、一杯热茶”。以诚心听取反映,细心了解情况,耐心说服解释,真心排忧解难,公心处理问题,体现“真心为人、真诚待人、真情感人、真切助人”的服务宗旨,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的发生。在日常工作中,全局人员增强了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做到“八个不让”:不让领导布置的工作在我手中延误,不让应传递的业务在我手里中断,不让正在办理的事项在我手里积压,不让各种差错在我手里发生,不让来机关办事的同志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各种不良习气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财政形象在我这里受影响,不让群众的形象在我这里受损害。
注重开门纳谏、广开言路,找出在服务态度、服务内容、服务方法、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差距,解决财政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无记名测评方式,主动接受基层财政所、服务对象对机关科室、工作人员在办事效率、干部作风、工作纪律、文明办公、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测评,上半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函、聘请行风监督员的形式征询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对财政部门在勤政廉政建设、服务质量、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履行财政职能、兑现行风评议公开承诺等方面的意见。构建开放式监督体系,在机关自我监督的同时,面向社会,争取人大、审计和被服务单位的监督,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多层面、多角度的监督,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公开投拆电话,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制度,加强队伍管理,完善行政效能的制度建设和行政效能监督考核等项工作。社会各界对财政部门测评满意度达95%以上。
三、领导重视,齐抓共管,形成班子建设合力我局把党建工作作为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亲自部署,调动和发挥党总支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形成领导班子带头,全体党员人人参与党建工作的格局。党组织书记定期组织班子成员间、领导班子和党员间的交心活动。班子成员厉行“四坚持”、“四带头”,凡是要求党员做到的,班子成员首先做到,促使党总支逐步成为一个政治坚定、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务实高效的战斗集体。“四坚持”即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都经过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坚持言传身教,以身作则作表率;坚持依靠群众,积极为党员干部排忧解难;坚持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接受吃请送礼。“四带头”即带头学习理论,学习业务;带头坚持原则,依法理财;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勤政廉政,艰苦创业。党总支认真做好班子成员间的分工,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力促党建工作有人管、有人理、有人做。合理设置组织,配齐调优班子,及时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根据财政工作特点,找准党建工作与财政工作的最佳结合点,不断提高党建创先水平,推进财政各项工作的落实。xx年,全县共实现地方一般预算收入61600万元,占预算的118%,增长38%,增幅居全市首位。通过深化财政改革、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强化财政监督,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充分发挥了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圆满完成了各项财政工作目标任务。
四、创新形式,精心部署,大力创建学习型机关
以全面系统、深入扎实的政治理论学习为导向,在“学深学透、学以致用”上下功夫。做到学有计划、学有记录、学有成果。通过长期系统的学习,实现党员干部精神状态大转变、机关办事效率大提高、各项具体工作大推进。在学习上做到“三结合”:在学习内容上坚持针对性和实用性相结合。围绕财政工作职责,将学习内容定位在创新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技能、提升服务水平上,每月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分别邀请了县纪委领导、市委党校郭继荣教授、原县人大李贻福主任、县委党校吴金明校长等作专题讲座,强化财政干部理财为公的廉政意识和理财为民的服务理念;每月安排一次集中业务学习,由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分别讲授财政业务新知识。在学习方法上,做到提醒在前,防范在先,坚持提醒与监督相结合。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财政工作的“两个严禁、六个不准”,推动全局人员素质的整体提升。全局未出现一起违法违纪案件。在学习成果检验上,坚持内查与外访相结合。通过检查机关同志学习笔记和学习体会,看财政干部“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执行程度;通过财政研讨论文交流,检验财政干部学习成果转化应用的能力水平;通过举办“荣辱观”演讲比赛,促使财政干部从点滴小事做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通过走访服务对象、开展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查找财政干部在服务质量上的差距。
一年来,党支部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比、学、赶、超”争先创优气氛浓厚,“我为财政发展作贡献”成为全体干部职工的共识,充分展示了财政人的新形象。
关于季度考核心得体会部队和方法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
季度考核心得体会部队和方法 部队年终考核心得体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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