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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公司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在国有公司工作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九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在国有公司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四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实际控制人xx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2日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签署了《四川xx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协议》。xx县人民政府向xx集团转让所持四川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38.78%股权,同时由xx集团对xx集团进行增资扩股。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完成后,xx集团注册资本由11,380万元增加至23,224万元,其中xx集团持有xx集团70%的股权,xx县人民政府持有xx集团30%的股权,xx集团持有本公司29.85%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仍然是xx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xx县人民政府变更为周政先生。以上事项公司已于20xx年11月5日进行了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xx-044)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xx年5月8日,公司收到xx县国资局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间接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xx]330号),批复如下:

1、本次产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xx集团不再符合国有股东界定条件,同意取消其证券账户的“ss”标识。

2、请四川省国资委指导xx县人民政府及xx集团及时、足额收取转让及增资价款,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依法维护职工、债权人和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相关方应持本批复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4、请四川省国资委在本次产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在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

xx县人民政府及xx集团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复积极推进收取股权转让及增资价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等后续工作,待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本次战略重组股权交割正式完成。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5月9日

关于在国有公司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一)平衡职工安置方案与少数职工利益冲突,关系清理僵尸企业的进行

中央政府规定,“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因此职工安置方案如何通过、以及通过后对全体职工的法律效力如何,值得探讨。当部分职工不同意职工安置方案时,从法律角度如何处理亦是值得研究的难题。

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公司法》都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了规定,无论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都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方式。因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制度及其决议的效力对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全民所有制僵尸企业来讲,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当然适用,其决议的效力应予维护。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五条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还适用于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职工人数不多或者规模不大的企业中,职工可以全体职工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同时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所以,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对全体职工有效,个别职工虽对安置方案所持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不能推翻职代会通过的方案的法律效力。为衡平全体职工的利益和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应维护和确定职工安置方案对全体职工的效力。

对于公司制僵尸企业而言,虽然《公司法》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并未就职代会的职权作出规定,从公司法的角度讲,职代会仅有建议权和提出意见权。鉴于国有独资公司有其特殊性,其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所作决议的效力可以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有关规定判断。同时,《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也实行多数表决制度,对职工安置方案的效力判断亦有参照意义。

(二)安置资金到位与否,关系清理僵尸企业能否顺利进行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应当为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材料,配合办理失业保险等社保手续。然而僵尸企业的特点之一是拖欠或者部分拖欠社会保险费用,之二是僵尸企业资产多、现金少。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以后才能进行破产财产的变现,而且变现的过程还受市场、价格等很多因素影响,不仅变现不及时,变现的最终结果也难以预测。由于上述原因,僵尸企业不能支付或不能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社保费用,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法》规定,将直接导致企业无法办理减员手续、职工不能办理失业保险手续进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一后果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依法退出市场,也关系到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僵尸企业拖欠社保费成为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绊脚石”,因无资金缴纳社保费而难以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成为普遍问题。

“资金保障要到位”就是为解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保险手续办理这一难题。在僵尸企业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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