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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导向教育心得体会和感想 基于问题导向及解决的培训心得(7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问题导向教育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1、学习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对廉政建设有关法规的学习不系统不深入,器重性不够,认识上存在必定的问题。总认为自己是基层干部,又没有财权和人事权,没有腐烂的条件,因些在对廉政法规的学习上存在着误区。

2、对纪律的履行和认识方面存在必定问题。平时对自己请求有时不严格,偶尔有迟到早退现象。在单位自己身为纪检书记,分工主管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因为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再加上认识不高,因此对机关纪律抓的不够严,时紧时松。

3、对党性修养的锤炼缺乏应有的意识和自觉性。在加强党性锤炼和党性修养方面请求不严,标准不高。总认为现在的社会风气已经是这种壮况,自己也转变不了,只要自己不做错事就行。这与党员干部的请求是不相称的,任其发展,其迫害是严重的。通过重复学习《廉政准则》,感到自己有差距,深感自己对自己降低了党员标准,自己原谅自己,自己放松了自己,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只有自己公平无私、清正廉洁,才干心胸坦荡,一身正气。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不但听其言,更要观其行,只有不断地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对自己对工作才干有高标准、严请求,才干适应新形势,职工群众才干满意。

4、为国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有所淡化。由于对社会上存在的对群众疾苦莫不关心,贪图享受,糟蹋糟蹋,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现象,听得多了,看得多了,就见怪不怪。没有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全心全意为国民群众服务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否把国民群众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重于一切,是衡量一个党员干部党性观念强不强的重要标记。有时也有陪吃、吃请现象。

5、批评和自我批评意识淡化,对自己存在的问题,不愿意亮丑,对同事存在的问题不愿意说,对身边产生的不良行动也没有很好的禁止,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工作责任心,进取心和敢于负责的精力有所淡化,存在着松懈情绪。

二、整改措施和今后努力方向

1、要切实加强《廉政准则》的学习,通过系统地深层次地学习,加强党性锤炼,坚定理想信心。通过学习进一步进步自己的认识,端正自己的行动,进步和社会不正之风作奋斗的勇气和信心。

2、要进一步强化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的意识,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脚踏实地做好自己的工作,以自己的实际举动去影响带动职工搞好工作。

3、持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俭的良好风气,坚决同奢侈、糟蹋、糟蹋、堕落等各种不良现象做奋斗,坚固建立全心全意为国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经常深入一线,和国民群众打成一片,关心弱势群体.

4、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的请求办事,做努力遵守准则的榜样。以先进榜样人物为榜样,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请求自己,同时要管好自己的家人,管好自己分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坚决不做违背规定和准则的事,时刻警钟长鸣

推荐问题导向教育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20__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公司)与该市东方储*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公司为盛*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__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公司接到盛*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万元。盛*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公司于20__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公司尚未向东方储*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本文结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予以阐述。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民法典》第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所谓仓储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是一切民事主体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必要资格条件。仓储保管人应具备的仓储设备,虽然没有什么特别要求,但是,该设备须能充分保证仓储物存货人物之保管的基本目的,即应当至少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的需要。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货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换言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在仓储合同中,作为动产的仓储物,并非如一般保管合同那样,必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存货人交付储存保管的货物既可以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物,也可以是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就较为普遍的情况而言,仓储保管人在保管储存期限届满或者依照存货人的请求而返还仓储物时,一般采取的是原物返还,而不能是其他代替物。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从《民法典》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第386条

问题导向教育心得体会和感想 基于问题导向及解决的培训心得(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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