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入学心得体会简短 义务兵刚下连的心得(5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义务兵入学心得体会简短一
赠与人: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一条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值
(一)名称:_________
(二)数量:_________
(三)质量:_________
(四)价值:_________
赠与的财产属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及状况:_________。
第二条赠与目的:_________。
第三条本赠与合同(是/否)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所附义务是:_________。
第四条赠与物(是/否)有瑕疵。
瑕疵是指赠与物的_________。
第五条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_________。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_________生效。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赠与人(章):受赠与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账号:
对于义务兵入学心得体会简短二
【案情】
被告卢*贤作为中介人将原告需要的哪里有松树可采割松脂的信息告知了原告何*忠,并带原告到实地进行了考察。 20__年2月2日,原告何*忠分别与李*仕、廖*东、彭*好三人所在村屯各签订了一份《采割林木松脂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何*忠即付给被告卢*贤劳务费14000元。后因故合同未能履行。20__年1月23日,原告何*忠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卢*贤返还劳务费14000元。
【双方争议】
原告何*忠诉称,其经人介绍与被告卢*贤认识后,20__年2月2日,被告与李*仕、廖*东、彭*好等三人串通,以这三人所在屯的名义,与原告各签订了一份《采割林木松脂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在罗城向原告要了14000元所谓的劳务费(即口头协商原告得割松脂后每株付0.5元给被告的费用)。由于合同未得到履行,原告亦未得采割松脂,因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14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予返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14000元。
被告卢*贤辩称,原告何*忠在20__年到宜州市找其了解哪里有松树可采割松脂的信息,并承诺签得合同后按每株0.5元付给其报酬。为此,经地门村大坝屯吴*曙介绍,其多次与李*仕、廖*东、彭*好洽谈采割松脂的事情,尔后又多次带原告到这三人所在村屯松树现场考察,原告经慎重考虑后,才与李*仕、廖*东、彭*好所在屯签订采割林木松脂合同。其在当中已实际付出劳动代价,而且也尽到了一个中介人的责任,因此,原告没有理由要求其返还劳务费14000元,同时原告应支付中介人的误工费、电话费、生活费和精神补偿费。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罗城仫佬自治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被告的关系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原告口头委托被告提供采割松脂的相关信息,被告接受委托并向原告提供了相关的采割松脂信息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是,被告作为居间人就自已所为的居间活动,未能尽到忠实和尽力的义务,虽然促成了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了采割林木松脂合同,但该合同却是在第三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签订的,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所签的《采割林木松脂合同》为无效合同。据此,被告实际未能促使原告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效成立,依法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劳务费14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此外,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尚未扣除中介人的误工费、电话费、精神补偿费、生活费,但被告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求数额和证据佐证,对此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卢*贤返还给原告何*忠劳务费14000元。
【评析】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
义务兵入学心得体会简短 义务兵刚下连的心得(5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