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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民警巡逻心得体会感悟如何写 出警巡逻心得体会(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最新观看民警巡逻心得体会感悟如何写一

消费者,相对于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经营者而言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往往在消费过程中会出现消费权益受损害却又无法追偿的情况,因此需要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来缓和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该类矛盾。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也体现出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加强,更好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商家的不良行为予以严惩。以下是该法此次修订的三大亮点。

在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一般瑕疵举证责任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但往往在举证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欠缺及信息采取艰难,消费者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而该法条的规定就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法条的适用仅限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品及装修装饰等服务时,其它消费情况下举证责任仍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一条为新增法条。该条明确经营者披露信息的义务,这缓解了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找人难矛盾,经营者消息的公开化也让经营中不能为所欲为。当然为了能够让该条具有可操作性,该法的四十四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也即当消费者利用网络等远程方式购物时如若权益受到侵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就从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双管齐下来使经营者披露自己真是有效的信息。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于这一条我们要注意两点:其一,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金额由过去的物价的两倍变为物价的三倍,并且将最低赔偿额度定为500元,增加了赔偿倍数及最低赔偿额度;其二,经营者明知有商品或服务缺陷仍提供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还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不仅要补偿消费者损失,还有可能要承担惩罚性的赔偿。

综上所诉,此次《保护法》的修订加大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纵使修订后的《保护法》仍存在某些不足,但它是法制建设过程中进步性的代表,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新观看民警巡逻心得体会感悟如何写二

是疯狂泯灭了良知,是贪婪吞噬了理性,是泪水荡涤了心灵,是忏悔昭示了新生。不要把自己的一生,当作偿还灵魂罪恶的筹码;不要让无尽的悔恨,担负人性救赎的沉重;忏悔录,警钟为你而鸣!

看着《镜鉴》中一个个忏悔的面容,让我想起了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忏悔录》节目中的这段旁白。

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衰;以史为镜,可以明事理;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作为一名运营管理岗位工作者,工作之余观看了《镜鉴》视频,使我感慨颇多,给人教益,启人思考,助人为德。

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生活上不拘小节,思想上就会放松警惕,行为上就会放纵自己,最终就会滑入罪恶的深渊。我们农行人,只有常怀知耻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正确对待权力,正确对待金钱,才能看到自己的未来和农行的未来。

一、要常怀知耻之心

《镜鉴》中那些犯案的人员心存侥幸,无视国法制度,铤而走险,却在深陷牢狱之后痛哭流涕,向单位向家人忏悔。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西方相传人类意识的觉醒,来源于亚当夏娃偷吃禁果,从此洞晓廉耻,而我国古代早将“廉耻”视为首义。孟子曾说“人不可以无耻”,“羞耻之心,义之端也”。欧阳修也认为“廉耻,是立人之大节”。这就是说,自我修养,应该从知耻开始,一旦有了羞耻之心,社会上的道德建设也就开了一个头。做人有小节大节之分,知道何为羞耻是做人的“大节”,万不可轻视。我们每个农行人都必须在小事小节上过得了关,大事大节上才会过得硬。康有为曾讲过“人之有所不为,皆赖有耻心”,“风俗之美,在养民知耻”,做人要从知耻做起,知耻才能明德。要树立忠于党、忠于人民事业的大德,也要培养待人处事行为规范的“小德”,而后者是达到更高思想境界的基础,在我们农行队伍中要倡导个人修养、内省、自律,这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

二、要常思贪欲之害

古人云:贪如火,不遏则燎原;贪如水,不遏则滔天。每个人都有欲望,只是多少的区别。有人心如止水,淡泊明志,他们明白“正”字近乎“止”,是以杨震拒金,以清廉为荣;林则徐不治家产,以俭朴为荣。有人贪图享受,私欲膨胀,他们不明白“贪”字近乎“贫”,“婪”字近乎“焚”,是以成克杰、胡长清之类身败名裂,遗臭万年。我们每一名农行员工,要想抵御住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就必须在树立崇高理想,坚定理想信念的同时,通过警示教育,常思贪欲给单位、给家庭、给自己带来的危害,做到廉洁自律,警钟长鸣。

三、要正确对待权力和金钱

正确对待岗位赋予自己的权利,因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为民服务,用得不好,就可能把自己给害了。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银行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天天要与资金打交道,因此我们更要有坚强的意志,思想上要有过硬的“防火墙”,才能经得住金钱的诱惑。一旦被金钱迷住了方向,到头来就会鸡飞蛋打,人财两空。

以上是自己学习《镜鉴》后的体会。面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诱惑,应该坚守道德的底线,坚守做人的基本准则,坚守法律的刚性条款。如果人生是一条河,船上的水手就是我们自己。“慎”与“不慎”,往往是一念之差,一步之遥。是翻船落水还是经得起大风大浪的考验,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不要把自己的一生,当作偿还灵魂罪恶的筹码。

 

最新观看民警巡逻心得体会感悟如何写三

通过观看安全事故现身说法警示教育片后,心情很沉痛,事故所给他们本人及家庭带来的不幸也使我感到同情与遗憾心情沉痛之余,想到这些事故如果不发生的话,原本幸福的家庭是多么的快乐。可现实却摆在我们面前,怎样才能避免事故的悲剧不在重演,让每位矿工都健康快乐的生活与工作,这才是我们今后需要面对并努力争取的事情。

就员工个人的安全,针对每个人的家庭具体的讲,关系到我们的父母、妻子儿女,一旦出现人身安全事故,我们痛在身上,她们疼在心上,仔细用心的想一想,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就不是你个人的事了。

首先,事故的发生,使受到伤害的员工身体健康情况大大下降,这就是健康帐,没有健康的身体,整日在痛苦中度过,伤者行动不便,甚至生活不能自理,谈何个人的生活幸福与快乐?

第二、事故的发生,需要受到伤害的员工家庭成员的造顾,长时间下去,会把整个家庭成员拖的精疲力尽,这就是“家庭帐”,整个家庭成员成天为了伤者而影响到工作学习,谈何“和谐家庭”的幸福美满?

第三、事故的发生,使受到伤害的员工的经济收入明显下降,这就是“经济帐”,受伤后失去劳动的能力,上不了班,干不了活,自然收入就减少了,经济条件不好了,谈何提高家庭生活的质量?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健康与家庭的完美是最幸福的,要想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就要确保安全生产,那么我们就必须在整个生产工作过程中,按章操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我们要坚决克服安全思想意识薄弱,常以为安全事故远离我们,不能这么巧就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的错误思想,这个错误的想法也正是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们常说的“侥幸心理”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前车之鉴,后车之师,学习事故案例或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不仅仅是一时的教育与启示,核心的问题是在实际的生产工作中,如何吸取事故教训,如何真正把安全工作摆在第一位,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屏幕上,一起起安全事故,夺去了多少鲜活的生命,给死难者家属心中留下无尽的伤痛。泣血的场面,深深地刺激着我们的视觉神经,让在场的每一个人揪心、叹惜。深刻剖析事故原因,无一不是由于部分员工安全意识不强,遵章守纪自觉性不高,违反操作程序、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安全监护不到位所造成的。

追求幸福快乐,是人之本能。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心目中的“幸福指数”中,“平安”二字占有越来越重的份量。在春节贴的春联上、在人们的祝福语中、在工厂车间、在出行的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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