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作风整治心得体会感悟及收获 端正司法理念,改进司法作风心得体会(九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司法作风整治心得体会感悟及收获一
1、抓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倡导廉政理念。
继续加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运用各种有效监督形式,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为抓手,完善岗位廉政教育、依法行政、作风效能等工作机制。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进一步推动全局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创业氛围,促进党员干部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2、抓示范和警示教育,倡导廉政文化。
不断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广泛开展“讲廉、送廉、读廉、写廉”主题教育活动。围绕《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的政风、警风和行风建设。积极发现、总结、表彰、宣传勤政廉政典型,深入开展“身边人说身边廉政事”、“以案说法”、“以案说纪”等警示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正面典型进行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进行现身说法教育,全方位接受廉政氛围的熏陶,逐步形成大教育的格局,构建党员干部高尚的“精神家园”。
3、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
全面贯彻党内监督的各项规定,开展“一把手”讲廉政党课,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健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勤政廉政日记制度,加大领导公务用车的监督和“三公一金”的治理,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认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努力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增强领导班子的活力和合力。
二、围绕严格执纪,健全相关制度,力争源头治腐工作取得实效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详实制定20xx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落实好责任状的签订和责任分解。继续实行局主要领导与局各科室处所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考核和追究办法,细化责任追究的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局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一手抓业务工作,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融入司法行政工作中,做到与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行风。
2、健全机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全方位工作制度,形成制度网络体系,重点把健全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各项权力正确行使和责任落实。围绕“和谐机关大家创,和谐科室人人建”,努力塑造勤奋好学、团结求实,心系群众、勤政廉政,实干高效、雷厉风行等三种形象,进一步强化服务经济、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社会意识,以崭新的精神面貌、饱满的工作热情、良好的工作作风推动各项工作。
3、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建立机关科室、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开展执法大检查,强化跟踪督办,积极探索推进干部无为责任追究办法。按照《律师法》和《公证法》的要求,在律师所和公证处严格执行错案(证)责任追究制,使律师、公证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现象滋生蔓延。
三、围绕保障建设,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以主要领导亲自抓,其他班子成员主要抓,各科室负责人具体抓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层层抓好督办落实。同时,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由纪检组长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政工股负责日常工作。
2、落实制度建设。继续完善推进绩效考评,落实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办结制、政务公开、政风行风评议等制度。切实纠正机关中存在的少数干警作风飘浮、敷衍塞责、效能低下等不良作风,促进机关干警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改进信访服务,妥善处理群众投诉。
3、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开展“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正风肃纪,争做好干警”活动。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6条意见、市委75条要求、县委25条意见,围绕“四风”问题,深入开展全局党员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活动,不断提高干警自我约束的能力、主动规范的能力、服务群众的能力、履行职责的能力,探索建立作风建设评价体系。不断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员意识、宗旨意识、群众路线和服务理念,加强政风、警风和行风建设,提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行政能力。
4、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简报、专栏、报刊等形式,及时报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先进典型,从正反两个方面强化警示教育、强化廉洁意识,努力提高反腐倡廉思想教教育的感染力、吸引力、渗透力,积极营造人人思廉、人人讲廉、人人促廉的良好氛围。
四、围绕履职尽责,强化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
1、不断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按照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要求,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使纪检监察队伍结构更加优化,力量进一步加强。带领和促进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忠心对党、贴心为民、公心执纪、尽心履责、真心待人的工作理念。
2、不断加强纪检监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专业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3、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自觉遵守各项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能力水平。加强“学习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切实维护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努力营造敬业奉献、崇尚实干、开拓创新、勇争一流的工作氛围。
最新司法作风整治心得体会感悟及收获二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大吴成国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进行了以下陈述:
新《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
(一)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条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同时,第119条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借鉴美、英等国的做法,中国证监会在20xx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的问题,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规定,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制定,以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新《公司法》第123条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1、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执行性规定,即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持续满足任职资格的要求,否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忠实与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所谓勤勉义务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对公司事务予以应有的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接受质询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①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②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
(4)损害赔偿义务
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1、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1)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中小股东如果不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就根本无法谈及其权益的保护。原公司法只允许股东查阅股东会议记录
司法作风整治心得体会感悟及收获 端正司法理念,改进司法作风心得体会(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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