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话活动心得体会范文 问题对话活动心得体会范文大全(8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于问题对话活动心得体会范文一
在上述案例中,盛*公司尚未向东方储*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本文结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予以阐述。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民法典》第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所谓仓储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是一切民事主体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必要资格条件。仓储保管人应具备的仓储设备,虽然没有什么特别要求,但是,该设备须能充分保证仓储物存货人物之保管的基本目的,即应当至少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的需要。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货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换言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在仓储合同中,作为动产的仓储物,并非如一般保管合同那样,必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存货人交付储存保管的货物既可以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物,也可以是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就较为普遍的情况而言,仓储保管人在保管储存期限届满或者依照存货人的请求而返还仓储物时,一般采取的是原物返还,而不能是其他代替物。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从《民法典》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在仓储合同为品头合同时,仓单只是仓储合同的证明,虽然在此情况下可以视仓单为合同,但它毕竟只是一份凭证而已,不是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要求。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诺-成契约。但亦有认为,仓储合同应该为实践合同,即仓储合同除了有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于保管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是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从我国《民法典》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依一般理解《民法典》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据此,结合我国仓储营业的实践,我们认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双方当事人名称;(2)合同编号;(3)合同签订地点;(4)合同签订时间;(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6)仓储物的数量;(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9)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13)违约责任;(14)保管期限;(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16)争议的解决方式;(17)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三、仓单
(一)仓单的概念和性质
《民法典》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所谓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
对于问题对话活动心得体会范文二
按照市公安局的安排,我本人通过和县局领导班子成员、民警谈心以及自查、自省等方法,对自己近年来的学习、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下面我就开展自我批评谈个人四个方面的问题:
1、对自己的要求不严,学习抓的不紧。这些年来,自己在思想认识上出现一种倾向,总觉得理论学习是软任务,业务学习才是硬任务。除了在机关组织开展日常的政治学习外,自己抽挤时间、集中精力钻研理论少。在集中学习中,也是学公安业务知识多,学政治理论少。即便是抽挤时间学习理论,也是一些粗浅的,谈不上对理论的深刻探讨。由于自己放松了对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缺乏系统的理论学习,不能用理论来指导实际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只是凭借自己多年的经验和原有的一点理论基础,造成了在工作中缺乏新观念、新思想,缺乏创新精神。
2、对民警的学习抓的不紧,尤其是放松了对边远地区民警的学习、培训工作,总认为民警的学习教育是的工作,忽略的自己作为单位一把手的带头、影响作用。
二、五集体学习,一人念,多人听的学习模式,在学习内容上也缺乏系统性。有文件念文件,有报纸读报纸,至于对民警期到多大作用,很少调查。对原来强调的学习要有笔记,读书要有体会等规定,没有很好的坚持和落实。另一个方面,认为单位经费紧张,把有限的经费用到工作中,放松了对民警的知识结构的更新和提高,忽略了对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
1、对全县社会治安状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识不足。对维护县委的核心作用和经济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性不是很高,主要是因为自己考虑问题欠周全,对县委、政府的一些工作,如:劳务输出分配给公安局的任务、招商引资任务等活动认识不足,没有面对现实。作为县局主要领导在这一方面有推、拖现象。
2、对部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公安局自二00二年开展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以来,由于受中层领导干部职数的限制,在一段时间内对没有竞争到职位的、尤其是一些工作多年的老同志的工作积极性有一定的影响,在这方面我作为公安局主要领导没有权衡处理好。
3、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对确定的整体工作思想推行不力,缺乏督导检查、一抓到底的力度。往往忙于部署工作任务,忙于开会听汇报,真正走出机关,深入基层,靠近一线,进行具体指导、抓工作落实较少。工作中缺乏开拓创新精神。
1、政治思想工作时紧时松。对全局民警坚持经常性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特别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教育抓的不紧,对市场经济大潮给意识形态领域带来的负面影响估计不足,所采取的一般说教,敲警钟等工作方法往往流于形式,使政治思想工作乏力无味,一些民警的宗旨意识有所淡化,在具体工作中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摆的不正。
2、从优待警工作落实不够,关心民警生活不够,为基层工作服务的意识不强,队伍建设工作存在不到位、不彻底的情况。就局机关的情况看,民警反映的长期拖欠个人垫支、赊帐的办案差旅费以及住院医疗等因经费困难长期得不到解决,已直接影响到民警的正常收入和家庭生活。在体察基层民警工作生活疾苦,争取在从优待警、政治建警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不多,有时候强调工作多、怕听或不爱听同志们讲困难,保障服务工作跟不上需要。
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够,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调研工作重视不够,抓典型、总结经验、推广指导不力,尤其是在刑侦体制改革和派出所职能转变方面,抓点带面措施不力,思想决心不大,步子慢、层次底。
1、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上有差距。发扬民主方面不够充分,在重大问题决策上,有时讨
问题对话活动心得体会范文 问题对话活动心得体会范文大全(8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