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革命与建设心得体会范本 社会主革命和建设时期心得体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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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社会革命与建设心得体会范本一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承载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
我们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从一诞生就提出了彻底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并始终把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谋幸福,作为一以贯之的价值追求和崇高情怀,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带领人民为了国家独立民族富强而奋斗。
在建党之初,我们党把解救劳苦大众当成自己的奋斗目标,把革命的力量放在工农结合的基点上,通过发动人民群众有组织地进行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逐渐将分散的革命力量吸引到了反帝反封建的旗帜上来,形成了强有力的革命大军。大革命失败后,在极端困难的背景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们找到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政治道路,奋力开启了中国革命的新局面。十年土地革命,我们党时刻心系人民、情系群众、服务人民,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赢得了广大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对人民的热爱、对民族的忠诚,赢得了越来越多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更加密切了党群关系,迅速壮大了武装力量,最终赢得了战争胜利,建立了新中国。
短短的28年时间里,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带领人民群众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关键就在于我们党能够顺应历史潮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历史充分证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是我们党发展壮大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我们党永不过时的“传家宝”。
二、走好群众路线是我们党永葆生机活力的根本保障
我们党的人民立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和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将其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统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政治文化建设各个方面,陆续出台了一大批惠民利民的重大举措,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党的执政基础不断筑牢。特别是2020年,我们党举全国之力,取得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的重大战略成果,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期完成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
习近平同志指出:“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我们追求的发展是造福人民的发展,我们追求的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但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的需要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
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党始终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所需所急所盼,更加关注人民对美好生活新的多样化需求,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群众在实践活动中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充分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创造伟力,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美好生活的高尚境界,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加注重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完善、更可持续、更有保障。
三、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新时代党员干部的价值追求
学习党的光辉历史,最终是要把蕴含其中的宝贵经验和革命精神转化为干事创业、勇担使命的具体行动。作为企业一名党员干部,我将在“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的基础上,坚持“学史力行”,做到知行合一,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自觉担负起带队伍、促发展的岗位职责。
一方面,带头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把学习党的创新理论与“四史”学习结合起来,通过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通过学党史、悟原理、办实事、开新局,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强化党性修养、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能力素质,不断增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另一方面,牢固树立“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理念,始终站位对企业发展负责的政治高度,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持续保障职工群众的健康安全。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定期到联系点和分管部门开展调查研究,主动与一线职工开展谈心交流,及时了解掌握职工群众的所思所想所忧所盼,不断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推荐社会革命与建设心得体会范本二
安徽代表团 童海保
议案主题: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然而几十年来立法跟进缓慢,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仍不尽完善,建议全国人大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建立健全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一、案由
我国现阶段社会处在发展变革之中,由于经济体制转型,原有的社会问题依然存在,新的社会问题如阶层分化、老龄化、贫富分化、看病难、失业等社会风险又日渐突出,国民对社会保障法制化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但现有的法律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主要依靠行政规定,立法进展缓慢,国家缺少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一系列实际问题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持,根本大法缺少相应的基本法配套实施。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是 关乎国运,惠及子孙 的大事。
(一)世界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很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工业革命发源地的英国,早在1601年就颁布了《济贫法》,实施以救济贫民、失业者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20世纪初又制定了《老年赡养法》、《国民保险法》等一系列法案,并于x年合并为《社会保障法》。美国的罗斯福总统于x年就签署了《社会保障法》,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公共补助、儿童保健和福利服务四类,后经多次修正,又解决了老年和失业保障问题,形成系统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保障项目达300多个。而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特别是制定基本法,比世界发达国家落后了半个多世纪至几个世纪。我国新宪法自1982年实施以来,至今几十年没有一部综合的社会保障法,仅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少量法律规范,且保障力度不足,缺乏可操作性。而居于社会保障核心地位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仍显空白,现行的《保险法》社会保障功能弱化,属于民商法体例。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升高,尤其是考虑到我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作用,我们确有必要拉近立法差距,制定一部较系统的、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基本法。
(二)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综合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立法进程缓慢,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日益明显。
一是少而零散不成体系。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甚少,且其内容并非主要适用于社会操作性层面。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也不多,大多是相关部委颁布的各种规章,往往以 规定 、 试行 、 决定 、 意见 、 通知 、 暂行办法 等形式出现,而地方行政规定基本都是以 红头文件 形式发布,不仅层次偏低,与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不相符合,而且比较分散,体系不健全,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色彩较浓,各人自扫门前雪,也就谈不上正确统一实施。
二是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首先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城乡收入中城镇的 高福利 与农村的 负福利 的反差,农村社会保障除传统的社会救助、优抚保障外,其他社会保障基本全无,至今仍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民承担天灾人祸的能力难以乐观,有的甚至弱不禁风。其次是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不平衡,根据国家统计年鉴中的数据资料计算,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来看,全国为5.29%,各地区则从1-14%分布,悬殊较大;从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来看,全国为11.47%,各地区在3-25%之间分布,差距更明显。再次是保障标准不平衡,存在着保障标准高低并存的现象。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发达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300元以上,而有些地方则不足10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农村则只能靠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储蓄养老、互助养老,保障系数脆弱。
三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顺。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救灾救济等分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管理,相互之间的资金无法进行统筹协调,且统筹层次较低,仅养老保险在部分地区实行省级统筹,其他保障项目基本都是市(地)级统筹,甚至一些项目仅处于县级统筹层次,出现少部分地区保障有余,大部分地区都保障无力的状况,严重制约了资金的协调平衡。
四是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混乱。由于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在资金管理上较为混乱,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屡屡发生。有的贪污、挪用数额巨大;有的动用资金赌博甚至出境赌博;有的转移资金,投资生财,出现亏损,无法挽回;有的虚报冒领,层层克扣。真正到受救助者手中的往往是廖廖无几,甚至空有其名,而受救助者还蒙在鼓里,以致本来就很有限的社会保障资金失去保障作用。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其产生的负作用,必须尽快解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三)我国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该条第二、第三款还规定了对残废军人、烈军属和盲、聋、哑及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社会保障。党的xx大报告也指出,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早在1962年,我国的 七五 计划中就明确提出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优抚安置等项目,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作出准确概括。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依据充分、有力,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立法条件也基本成熟。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奠定了立法基础。现行的法律规范虽然量少面窄,却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建立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并正在建立由国家、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量的行政法规及地方的政策性规定,实施中既积累了经验,也发现了存在问题。这些为国家制定综合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国家正在努力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三个转变。社会保障模式由 国家型 向 保险型 转变;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由 现收现付制 向 国家积累制 转变;社会救济由被动式向积极推进式的 再就业 工程转变。实现三个转变的过程,也就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过程,为制定较合理的基本法提供了有力条件。
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义务主体形成多元结构。我国虽是一个人口众多、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但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连续几十年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在世界各国中鲜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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