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自己的教育心得体会及收获 定义自己的教育心得体会及收获怎么写(七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定义自己的教育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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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乙方):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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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就委托乙方开发app(一下简称"本软件")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交付文件"指在本软件开发完成后乙方需要交付给甲方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程序文件、编译前的源代码、数据库文件、操作手册、产品制作原型图、技术开发文档等。
第二条 项目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可以在阿里云操作系统下运行的软件,软件需求,app应用开发的栏目架构及相关功能开发细节,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 履行期限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的次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软件开发并交付软件和相关文件。乙方可提前交付,并协助甲方进行软件的测试、鉴定工作。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本次项目开发费用合计人民币: 350000 元 (大写: 叁拾伍万元整),甲方按以下方式分期支付:
1、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支付人民币: 150000 元(大写: 拾伍万元整 )。
2、甲方应在第一笔款项交付完成后的第十个工作日支付乙方人民币: 100000 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
3、乙方实现软件测试、鉴定、交付程序软件、源代码、数据文件、操作手册、技术开发文档后,当日结清剩余尾款人民币: 100000 元(大写: 壹拾万元整 )。
4、乙方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开 户 行:
开户名称:
账 号:
第五条 验收
乙方完成本软件开发工作后,甲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逾期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保证提出的本软件需求及内容不含有反动、黄色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
(2) 按时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逾期支付需负违约责任;
(3) 支付完成所需款项后,即获得本软件的全部所有权;
(4)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开发成功验收;
2、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按照双方确定的功能需求独立完成软件开发,保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执行报告;
(3) 当甲方增加或者修改需求时,乙方有权利增收开发费用,具体数额及开发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
(4) 文件交付后提供 12 个月的维护服务,此维护仅包括软件bug的修复及相关代码技术支持。但是甲方未经乙方私自修改代码致使软件运行出问题除外;
(5) 乙方在文件交付后提供1年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确保甲方应用程序访问畅通;
(6) 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允许将甲方的营业数据及提供的任何材料、项目创意、项目整个文件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第七条 知识产权约定
1、 甲方与乙方未结算本合同费用之前,本合同乙方开发的app软件(包括但不限于包括源代码、程序、文件、文档资料等)所有权和版权属于乙方,甲方对该app软件(包括但不限于包括源代码、程序、文件、文档资料等)不享有任何权利。
2、 甲方将 本合同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将app软件(包括但不限于包括源代码、程序、文件、文档资料等)转让给甲方。未经许可,乙方不得公布文件、源代码,不得复制、传播、反编译、出售、出租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相关的程序、文件、源代码和反编译等。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 甲乙双方应对在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之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期限的约束,一直有效。
2、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复制出售或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1、 因项目开发存在技术障碍或者市场障碍,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
2、 任一方想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7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后方可解除。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无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每逾期付款一天,应按照乙方开发费用的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如因甲方未提供相关技术资料、调试环境支撑、需求沟通不明确等原因,致使乙方延期交付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妥善履行本协议下任何条款被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纠纷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双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 甲方、乙方确认,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沟通可采取面谈、电话、传真和电邮的方式,本协议所载的双方联系地址、电话和电子邮箱均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双方确认,一经向对方发出电邮,即视为收到通知;一方按本协议载明地址所发出的书面文件,自发出之日起七日内视为送达,无论是否签收或拒收。
2、 甲方指定本协议的联系认为 联系电话: ;
乙方指定本协议的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
甲方、乙方指定的联系人为履行本协议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均分别代表甲方、乙方。
3、 如任一方的联系方式有改变,应在3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一方延迟或未能行驶本协议下的权力、权利或救济不应当作为对任何该等权力、权利或救济的弃权。
3、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在任何适用法律下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应(在该等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范围内)从本协议中被排除,但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均保持全部有效。
甲 方: 乙 方: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有关定义自己的教育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保密工作的基本内涵应该包括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两个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和管理比较熟悉,而对工作秘密管理则较为薄弱,主要反映在对工作秘密定义不准、内涵不明、职责不清等方面。本文结合保密工作的实践,就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管理提出一些思考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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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法律依据及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公务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同时《公务员法》在五十三条第十款进一步规定,公务员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些规定应该包括有不得任意公开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的含义。至于有人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没有涉及党政机关工作秘密保护的内容,那是因为修订的《保密法》专指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秘密分布在不同机关,情况千差万别,它的管理主要依赖于各机关的规章制度,目前从国家的层面上还很难对工作秘密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法规。换句话说,工作秘密的保护属保密工作的另外一个保护范畴。因此,不能认为《保密法》没有提及工作秘密的保护而忽视对工作秘密的管理。
同时,工作秘密的保护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即便是我们习惯性认为美国、欧洲、日韩等信息自由的国家。由于工作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工作秘密”这一法律术语,导致我们常常认为国外没有工作秘密保护的错误认识。就工作秘密所包含的信息范畴而言,各国的称呼不尽相同,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各国一般在信息公开法中以公开例外的方式予以明确列举。例如,《美国法典》、《挪威信息自由法》、《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芬兰政府活动法》、《加拿大信息获取法》、《泰国官方信息法》等等,都以公开例外的形式对机关内部事务、政府执法信息、政府决策信息、政府敏感信息等方面给予了明确的保护。其实质与我们所说的工作秘密的内涵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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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工作秘密的事项,必然首先涉及到工作秘密的定义。工作秘密涉及的内容非常复杂,目前尚无比较准确的法律定义。从保密工作的实践来看,笔者比较赞成这样的定义: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包括授权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按照规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知晓的事项。工作秘密的具体事项可以列举若干,这里不便赘述。为了便于对工作秘密的把握和梳理,可以分为五大类:一是文件类,包括不宜公开的通知、决定、纪要、请示、报告、函件等;二是信息类,包括不宜公开的领导讲话、调研报告、工作研究、工作参考、内部信息等;三是政务类,包括工作预案、领导政务活动方案、公务接待方案等;四是专项业务类,包括尚在酝酿中的人事调整方案、案件调查资料、专项行动方案等;五是内部管理类,包括特殊岗位职责、纪律、奖惩等规定。从上述工作秘密分类,就其内容来看,大多属于党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事项,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但又不宜任意公开。任意公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是难以弥补的。
由此可见,加强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不能把机关所有的行为纳入工作秘密范畴,主要指:一是不能将依法应予向社会公开的事项作为工作秘密,妨碍政府信息依法公开,影响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行使。二是不能将违法违纪行为作为工作秘密,逃避有关机关的监督和查处。三是不能将公众或机关干部职工应该知晓的事项作为工作秘密,影响社会监督和民主管理。四是不能将国家秘密作为工作秘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都应得到有效保护,但其保护的内容和措施是有区别的,二者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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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公开信息属于党政机关信息资源中相辅相成的三个层次。目前,随着《保密法》的修订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党政机关中国家秘密的保护和信息公开的处理有了比较明确而规范的管理方式和措施,但随之而“孤立”出来的工作秘密的保护问题却显得尤为突出而管理滞后。虽然有了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解决了大家误解的工作秘密保护无法可依的问题,但就各个机关单位如何管理工作秘密的具体对策却还存在诸多不足。当务之急,我们应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方式,从三个方面入手逐步实现工作秘密的规范管理。
(一)处理好保护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关系。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毫无疑问应该加以重点保护。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工作秘密相当一部分和国家秘密联系在一起,如有些局部的事件处理不当,工作秘密一旦泄露,就可能引起群体事件,进而影响稳定大局。有的分散在部门的经济信息,不一定是国家秘密,但汇集起来就是国家秘密。有的信息单位内部可能认为是一般信息,但一旦被人利用,就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有的内部管理规定本身不是国家秘密,但违反内部管理规定可能造成国家秘密泄露。可见,工作秘密管理不好,完全有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和社会不稳定,有可能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有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和社会不稳定,甚至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在依法保护好国家秘密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工作秘密,该公开的依法公开,该知晓的及时知晓,该保护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按照相关法规保护好。
(二)做好工作秘密的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定密程序都有明确规定,操作起来比较容易,而工作秘密的界定比起国家秘密更为复杂。根据保密工作实践,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从内容上界定,将本机关在公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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