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冻结申请书简短 资质冻结申请书简短版(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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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资质冻结申请书简短一
一、本住宅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面积分摊___平方米。
二、本住宅系统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
三、本住宅通过___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
四、本住宅自签约后交付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屋面防水层3年;
2.墙面、楼面(含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室内墙面、顶棚抹灰层出现抹灰脱落、裂缝(顶层墙面温度裂缝除外)1年;
4.室内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安装不密闭,出现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给排水、卫生洁具、电器开关、类具半年;
7.管道堵塞2个月。
五、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正当装修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住宅竣工后,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经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将予以退还或调换。
七、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和妥善处理。
八、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的,向所有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凡有关住宅配套建设质量的,向所在地、市住宅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协调。
九、本公司愿承诺的其他内容(略)。
十、本保证书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并作为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单位:法人代表:日 期:
公司地址:联 系 人:电 话:邮政编码:
物业管理公司:联 系 人:联系电话:地 址:
推荐资质冻结申请书简短二
甲方:
乙方:
乙方使用甲方企业资质证书,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经协商,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在证书有效期限内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条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核实乙方的信息,并保留相关的资料。甲方有权合法地收集乙方的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资料保密。
第三条乙方保证使用证书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证书资质用于公司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用途,凡使用证书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四条乙方应保管好甲方证书,且只限于安装工程项目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乙方在使用甲方资质证书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证书失效或丢失的,乙方有责任采取措施使甲方证书恢复效力,并负担证书恢复效力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证书的使用期限为20天。协议期满后,如需续签,协议另行签订。乙方在使用证书期间有维护其继续有效的义务,并承担其所需基本费用(包括继续教育及注册费用等)
第六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使用甲方资质证书的押金为¥2000元/次。
第七条使用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协议。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需解除协议的,双方均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因甲方原因需解除协议的,甲方要退还与甲方签订协议期内的证书使用费。因乙方原因需解除协议的,甲方不退还乙方已付证书使用费。
第八条如需甲方亲临现场配合工作的,甲方应前来现场,所需费用(差旅费)都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在经营活动中,若出现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有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特此提出免责声明。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资质冻结申请书简短三
为规范建筑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xx〕159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许可及办理程序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要求,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申报材料,并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进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下称“系统”)企业入口,填报材料并上传申报材料的所有扫描件(扫描件应清晰)。审批信息与省服务中心窗口实现互通共享。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申报上述资质企业,由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将达标的企业提交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后,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省直管县、省直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上述资质等级中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消防等及涉及多个专业的资质,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后,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其余的资质类别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人员、业绩审查等相关事项,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保存企业资质申报资料。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注册地在我省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住建部许可范围除外)、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下属企业、省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人员及业绩审查
(一)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其中,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信息应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2.技术职称人员中的高级职称人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录入系统;中级职称人员由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录入系统。
(二)企业业绩
1.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信息的,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
2.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资质,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进入系统的,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企业申报业绩材料中应提供施工许可证或竣工备案编号,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系统内无业绩,申报企业应填报企业业绩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由负责初审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其中,在本市无业绩的,由初审部门直接委托业绩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企业业绩核查意见(“企业业绩基本信息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在省内无业绩的,应通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业绩所在地省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发出协查函(住建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除外)。协查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应加盖公章,审查部门应将协查意见书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资质动态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集中核查,每年对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核查,将企业主要人员严重不足和近年无业绩企业作为核查重点;实行日常核查,通过系统对因主要人员调出不能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实行预警,视情节轻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对企业做出处理。资质动态核查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一、二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越级越权开展核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二)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对信用好的企业开通资质审批绿色通道,给予激励支持;对违法违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罚结果记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
推荐资质冻结申请书简短四
资质管理工作:
安排公司资质的申报、验证、延续等工作;
办理个人资质证书的注册、变更、延续、继续教育;
人员资格证书原件的借用;
各相关协会的会议通知、会费缴纳、会员统计、年度申报工作;
档案管理工作
各类法律文书、资质申报资料等;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资质冻结申请书简短五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为配合甲方开展经营活动,乙方将园林中级职称资质挂靠到甲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需注册到甲方,甲方在从事绿化活动期间负责每年支付乙方资质挂靠费用计人民币元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如果甲方停止园林绿化经营活动,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二、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工作,根据甲方需要,随时提供相关资料,甲方负责办理注册手续并承担相关总费用,非乙方原因造成注册时间延误,甲方仍须支付相关费用。
三、协议期间,证书原件由乙方保存,甲方需要时乙方应提供,用完后
应及时归还乙方保存。协议期间,乙方不得将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两证)提供给苏州地区其它园林企业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执行协议。
四、如果甲方需要乙方参加继续教育、安全生产等。培训费用(含学习费、食宿费、交通费)全部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需要乙方参加工程项目投标(招标方要求到场或须答辩),甲方须按天支付人民币贰百元津贴给乙方(不包括食宿费、交通费)。
六、协议期间,非乙方原因,甲方在工程项目施工中所发生一切有关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事故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七、协议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负责。如果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需要变动协议,应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一方需要在前一个月事先告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1)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挂靠费用;
(2)甲方有其它违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支付年挂靠费用(汇到乙方账户)。乙方开户银行账号:今后每年月底前甲方负责结清乙方全年挂靠费用,不延误。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乙方(签名):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推荐资质冻结申请书简短六
1、负责办理客户资质新办、增项、转让、专业人才猎聘服务;
3、负责目标(建筑)行业客户信息分析,建筑证书的找寻,满足客户需求;
4、跟进人才及企业后期服务。
5、及时处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主要协助部门领导市场资源协调,完成资质申报任务。
2、负责部门资料组在资质合同各项内容的服务与跟进。
3、协助部门领导与资质部采取售前、售中和售后工作。
4、主动通过多种途径动态掌握市场情况,交接各种注册人员证书资质的市场价格。
推荐资质冻结申请书简短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推荐资质冻结申请书简短八
①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核准的工程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企业、园林绿化企业领取资质证书时,请按照每批核准公告的要求,填报《企业资质证书打印信息确认表》(见附件)报送企业资质申请信息或资质变更信息。
②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请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湖北省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中的《湖北省房地产从业主体管理系统》登录上报,待企业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省房地产协会在该管理系统网上审核通过后,到省住建厅领取证书。
③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核准的勘察、设计、检测、规划、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物业服务、房地产估价、安全许可类资质,以及企业资质证书的有关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公告发布后,将按企业报送资质申请材料时报送的资质申请信息打印资质证书。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信息按部有关规定提供。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受理申报资料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直接办理领取资质证书手续:
①本企业出具的领取资质证书的介绍信原件;
②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④资质升级、资质延续、资质换证企业原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由各市(州、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资料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人持下列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办理领取资质证书手续:
①相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领取资质证书的介绍信原件;
②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③资质升级、资质延续、资质换证企业原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原资质证书原件需全部交回,如不能全部交回的,按交回旧证数量领取新证,其余新证待旧证交回后领取;如旧证遗失的,持已办理遗失补办的相应材料领取新证。
公告5个工作日后,企业按规定报送了相关信息,领证材料齐全(及通过网上审核),上午办理手续的,当天下午可领取证书;下午办理领证手续的,次日(指工作日)上午可领取证书。
资质冻结申请书简短 资质冻结申请书简短版(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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