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冻结申请书简短 资质冻结申请书简短版(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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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资质冻结申请书简短一
一、本住宅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面积分摊___平方米。
二、本住宅系统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
三、本住宅通过___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
四、本住宅自签约后交付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屋面防水层3年;
2.墙面、楼面(含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室内墙面、顶棚抹灰层出现抹灰脱落、裂缝(顶层墙面温度裂缝除外)1年;
4.室内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安装不密闭,出现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给排水、卫生洁具、电器开关、类具半年;
7.管道堵塞2个月。
五、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正当装修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住宅竣工后,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经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将予以退还或调换。
七、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和妥善处理。
八、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的,向所有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凡有关住宅配套建设质量的,向所在地、市住宅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协调。
九、本公司愿承诺的其他内容(略)。
十、本保证书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并作为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单位:法人代表:日 期:
公司地址:联 系 人:电 话:邮政编码:
物业管理公司:联 系 人:联系电话:地 址:
推荐资质冻结申请书简短二
甲方:
乙方:
乙方使用甲方企业资质证书,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经协商,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在证书有效期限内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条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核实乙方的信息,并保留相关的资料。甲方有权合法地收集乙方的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资料保密。
第三条乙方保证使用证书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证书资质用于公司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用途,凡使用证书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四条乙方应保管好甲方证书,且只限于安装工程项目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乙方在使用甲方资质证书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证书失效或丢失的,乙方有责任采取措施使甲方证书恢复效力,并负担证书恢复效力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证书的使用期限为20天。协议期满后,如需续签,协议另行签订。乙方在使用证书期间有维护其继续有效的义务,并承担其所需基本费用(包括继续教育及注册费用等)
第六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使用甲方资质证书的押金为¥2000元/次。
第七条使用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协议。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需解除协议的,双方均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因甲方原因需解除协议的,甲方要退还与甲方签订协议期内的证书使用费。因乙方原因需解除协议的,甲方不退还乙方已付证书使用费。
第八条如需甲方亲临现场配合工作的,甲方应前来现场,所需费用(差旅费)都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在经营活动中,若出现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有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特此提出免责声明。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资质冻结申请书简短三
为规范建筑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xx〕159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许可及办理程序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要求,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申报材料,并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进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下称“系统”)企业入口,填报材料并上传申报材料的所有扫描件(扫描件应清晰)。审批信息与省服务中心窗口实现互通共享。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申报上述资质企业,由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将达标的企业提交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后,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省直管县、省直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上述资质等级中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消防等及涉及多个专业的资质,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后,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其余的资质类别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人员、业绩审查等相关事项,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保存企业资质申报资料。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注册地在我省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住建部许可范围除外)、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下属企业、省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人员及业绩审查
(一)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其中,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信息应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2.技术职称人员中的高级职称人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录入系统;中级职称人员由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录入系统。
(二)企业业绩
1.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信息的,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
2.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资质,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进入系统的,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企业申报业绩材料中应提供施工许可证或竣工备案编号,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系统内无业绩,申报企业应填报企业业绩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由负责初审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其中,在本市无业绩的,由初审部门直接委托业绩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企业业绩核查意见(“企业业绩基本信息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在省内无业绩的,应通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业绩所在地省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发出协查函(住建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除外)。协查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应加盖公章,审查部门应将协查意见书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资质动态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集中核查,每年对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核查,将企业主要人员严重不足和近年无业绩企业作为核查重点;实行日常核查,通过系统对因主要人员调出不能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实行预警,视情节轻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对企业做出处理。资质动态核查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一、二级企业资质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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